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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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最近读了一本《美国法律概况》(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书,趁自己记忆犹存想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写出来,只能介绍个大概,但也不会泛泛而谈。
我根据书的章节来编排。
把其中的重要部分或者给我印象深刻的东西摘录出来。
着重讲诉美国司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功能。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1.法律的来源
美国的法律不仅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
在某些领域授权行政机构制定一些规则,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细则。
此外,整个制度是建立在传统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法院沿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规范那些先发没有规定而国会又尚未立法的领域。
普通法:在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先发的规定可以遵循的情况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常要考虑普通法。
普通法是司法判决、惯例和一般原则的集合。
2.法律救济与横平救济
横平救济的是指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特定履行行为,而不仅仅是迫使他们对其不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
3.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作用
1781年至1788年间,13个州之间的关系式通过《联邦条例》来调整的。
这个协议建立权力相对较弱的国会,而把大部分权力都留给了各州。
宪法的起草和批准反映了人们逐渐的公式:联邦政府的力量需要加强。
宪法第六条规定了最高效力条款。
该条款设定了美国法律的首要原则:凡是联邦宪法规定的内容,州的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第一章美国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结构
在宪法通过之前,美国史靠《联邦条例》来治理的,在条例中,几乎所有国家职能都由一个称谓“国会”的机构承担,没有行政和立法的分权。
制宪会议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弗吉尼亚方案,一个是新泽西方案。
前者建议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数个下级联邦法院。
后者则认为只设立最高法院不设立下级联邦法院。
最终通过了妥协的方案,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舍哭的下级法院。
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体制:包括最高法院,由一个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大法官组成;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易个地区法官组成;13个地区法院,均由一个地区法官主持。
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下分为12个巡回区法院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装备部队上诉法院。
再往下可分为:94个美国法院和美国税务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联邦权力申诉法院美国退伍军人上诉法院陆军、海军、空军及海岸警卫队刑事上诉法院。
1、最高法院不断变化的关注焦点
大约在1865年以前,国家和州政府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最高法院的关注焦点;1865到1937年期间,经济规制问题成为最高法院诉讼事项中的首要问题。
1937年起,最高法院开始关注公民自由—尤其是宪法对于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障。
此外,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犯罪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力。
法院的工作期分为开庭期和休庭期,每次开庭大约2个星期;休庭期大法官闭门工作,考虑案件写判决意见。
审理案件的过程有:言辞辩论、内部会议、书面意见的形成。
言辞辩论通常在开庭期的星期一到星期三进行。
上午10点直至中午,下午从1点到3点。
内部会议在历时2周开庭期间之前的周五,最重要的其他事情是调卷令请求。
在星期五的内部会议之前,每个大法官将会收到将要讨论的案件列表。
会议从9点30分或者
10点持续到下午的五点半或者6点。
书面意见的形成,在回忆上达成暂时性的裁判意见后,下一步就是指定大法官将合议庭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意见首席大法官如果投多数票,需要亲自写书面意见,或者将该工作分配给另外一个投多数票者。
如果首席大法官投少数票,最有资历的投多数票大法官负责分配书写任务。
2、联邦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受到媒体关注不如最高法院多,但在美国司法体制中非常重要。
由于最高法院每年只对80到90个案件进行充分审理后给出裁决意见,很明显,上诉法院是联邦法律体制中大多数上诉案件的终局处理机构。
1789年《司法条例》创设了三个巡回法院,每个法院由2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一个地区法院法官组成。
地区法官基本承担设立巡回法院的工作任务,然后2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到达当地参加案件审理
1891年3月3日,《艾瓦兹法案》生效后,创设了称为巡回上诉法院新的法院。
旧的巡回法院仍然保留。
新的巡回法院包括一个巡回法官,一个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个地区法官以及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在法院通过后,联邦司法包括2个出身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
还有2个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现在中级上诉法院称为正式的上诉法院,但他们继续被俗称为巡回法院。
现在全国有12个地区性上诉法院,包括179名经授权的上诉法院法官。
上诉法院负责审查从其巡回区域内的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
上诉法院的工作过程:
1.筛选在筛选阶段,法官需要决定是充分审查某一上诉案件,还是简单的将案件以其他方式处理掉。
2.三个法官的合议庭正常情况下,那些需要充分处理的案件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是巡回区的所有法官审理。
3.满席听审偶尔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巡回区内的、不同的三个法官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裁决可能相互冲突。
为解决这些冲突,促进整个巡回区意见一致,联邦法律规定了满席程序,所有巡回区法官坐在一起,组成一个合议庭,裁决某一案件。
4.言辞辩论对于筛选过程留下来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要安排言辞辩论。
5.裁决言辞辩论后,法官们可能进行简单的合议,然后如果意见一致,可能立即宣布裁决。
否则,裁决只能在法官更充分的合议之后做出。
3、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代表了联邦司法体制的基本输入点。
虽然某些案件后来上诉到上诉法院,或者上诉到最高法院处理,但大多数案件从来没有超出美国初审法院的范围。
在处理案件绝对数量上说,地区法院是联邦司法的重负荷机器。
最初,每个地区法院都被分配一个法官。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诉讼的增加,国会在大多数地区增加法官。
1990年《联邦法官职位法》增设了74个地区法官职位,使现在的联邦法官达到649人。
随着发展,新的地区法院也不断创设出来。
例如,加利福利亚、纽约和德克萨斯州最多,分别有四个地区。
4、宪法法院和立法法院的不同
根据宪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建立了立法法院和宪法法院。
立法法院不同于宪法法院,它经常具有行政和准行政职责,同时也有司法职责。
立法法院包括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美国税务法院和退伍军人上诉法院。
国家创立立法法院经常有帮助管理具体的国会法律的明确目的。
而宪法法院的设立时要处理某些类型的诉讼。
宪法法院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任职或者终身任职。
立法法院没有行为端正人气的宪法保障。
总之宪法法院比立法法院由更多的独立性。
5.联邦司法中的辅助人员
联邦治安法官为了帮助联邦地区法官应对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国会于1968年创设了治安法官系统。
治安法官经地区法官任命,任期八年,他们可能在任期届满之前因合理原因被免职。
法院助理第一次使用法院助理的美国法官,一般要追溯到马萨诸塞州的贺瑞斯·格雷。
1875年夏天,格雷在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从自己的薪资中拿出一部分雇佣了一名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
每年,他都从哈佛雇佣新的助理。
1882年,格雷被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将法院助理带到联邦最高法院。
格雷在最高法院的继承者是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他也每年雇佣哈佛法学院优秀毕业生做为其助理。
当前耶鲁法学院院长塔夫特称为首席大法官时,他从耶鲁法学院院长那里招募新的法院助理。
从这些早年的做法开始,所有联邦法院使用的法律助理在为联邦法官工作。
现在超过2000名法律助理在位联邦法官工作。
第二章州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机构
殖民地时期:政治权利集中在英国国王任命的州长手中。
因为州长形式行政、立法、和司法职权,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
殖民地时期司法的最低一级由地方法官组成,称为治安法官由州长直接任命。
早期的州法院:在大革命时期(1775-1783年)。
政府权利不仅被议会接管,而且也被大大削弱了。
州议会认真监督着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会因为法官做出的裁决不受欢迎而将其撤职或者撤销某个法院。
现代的州法院:从内战到20世纪早期,州法院还存在其他问题。
随着工业化的增长和城市的迅速发展。
州法院以处理乡村、农业社会的问题为主。
为了满足具体需要,进行了州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非计划性大量的扩充,这导致一个被很多人称为裂变的情况发生。
在20世纪早期,人们开始公开呼吁反对州法院系统的裂变。
州法院可以分为四个大的类别或者级别: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终极上诉法院。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年处理美国的大量诉讼案件,占所有法院的大约90%。
他们的名字各异:治安法院、市政法院、城市法院、郡法院、少年法院、家庭关系法院以及都市法院。
这些法院管辖权限于小型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有三类违法行为:违警罪、轻罪、重罪。
有限初审法院对违警罪和轻罪尤管辖权。
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此外在许多州,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少年刑事犯罪、家庭关系案件和遗嘱案件都在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审理。
在大多州,这些法院还有一个具有上诉职能的机构。
它们审理对经过有限管辖初审法院初审的某些案件的上诉。
普通初审法院被划分为司法去或者巡回区。
虽然各州各异但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行政边界划分。
在乡村地区,法官可能根据确定的时间表在地区的不同部分巡回开庭审理。
但是在城市,法官全年都在事先确定的地区开庭。
中级上诉法院:1913年只有13个这样的法院,然而到了1995年,有39个州建立了这样的法院,它们的建立是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中级上诉法院的规模因州而不同,例如在阿拉斯加州上诉法院只有三个法官。
但在德克萨斯州有80名上诉法官。
终极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一个终审法院。
俄克拉马州和德克萨斯州分别有2个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对有关州的法院事项有管辖权,是这些事项的终局裁判者。
州司法的行政和认识支持
执法官:在某些州,可能叫做专员,通常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早期阶段从事一些工作。
法院助理:在某些州,如果有法律助理的话,他们可能被安排在中级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中。
大多数初审法院没有法律助理。
法院的行政办公室:负责该州法院系统分的各种行政事务。
其中最常见的事务包括预算
准备、数据处理、设备管理、司法教育、公共信息、调研以及人员管理。
法院办事员和法院行政官:传统上法院办事员处理法院的日常事务,包括安排法庭、做案件程序记录、准备已作出的命令和判决、收取法院罚金和费用、支付司法费用。
法院行政官可能协助首席法官管理整个法院。
州法院的工作量:联邦法官每年审理几十万件案件,而州法院每年处理数百万案件。
以1998年的数据为例,总体上有261159件强制性上诉案件和自由裁量请求案件在州上诉法院立案,有17252940件案件在普通管辖权和有线管辖权法院立案。
第三章司法权和决策的界限
刑事案件始于当地检察官有理由认为出现了违法美国法典的情况时,联邦大陪审团批准起诉书,联邦检察官在其所服务的地区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在对被告的指控立案后,如果没有达成诉辩交易,联邦地区法官就要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案件:多数地区法院的案件在性质上大多是民事案件,即私的主体之间的案件。
传统上,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必须满足争议的最低的额,才能在初审法院审理,但如果有几种特殊情况时,最低额的要求可以免除。
联邦上诉法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初审管辖权,到了这个中级法院的每个案件或者争议都已经在某种类型的法庭得到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是唯一在宪法中提及的联邦法院,宪法指出了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大致范围。
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与联邦地区法院分享初审管辖权。
两种类型的案件可能上诉到最高法院。
一种是,从所有联邦法院和属地法院上诉的案件,以及从大多数联邦立法法院上诉的案件。
第二种是,最高法院可能审理从州最高法院上诉的重大案件,只要存在实体性的联邦法律问题即可。
最高法院诉讼案件表中的大多数案件,是最高法院同意发出调卷令的案件。
司法的自我节制:下面讨论司法自我节制的十项原则,这些原则是用来检查和约束美国法官的权利的。
相比初审法院而言,有些原则更适用于上诉法院。
而大多数原则对联邦和州司法系统都适用。
1.必须存在明确的争议;
2.请求必须是具体的;
3.受益人不能起诉;
4.上诉法院仅对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做出裁决;
5.最高法院不受先例约束;(技术上)
6.其他救济已经用尽;简单讲这个原则是指以个人必须逐级申诉。
联邦案件必须先由初审法院审理,然后由一个上诉法院审查,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不论案件多么重要,不论申请人是谁,必须按照这个程序进行。
但某些情况下,上诉程序可以被缩短。
7.法院不能决定政治问题;
8.申请人负证明责任;
9.法律只能以最狭窄的理由被推翻;有时开庭审理中,法官清楚地看到宪法的规定被立法或者行政所违纪。
但即便如此,法官也要小心处理。
第一,法官可以选择基于法定的而不是宪法的原因,宣布官员的行为无效。
第二,法官如果可能的话,可能只对以个法律中存在宪法上所缺欠的部分宣布无效,而不能推翻整个法律。
10.对立法的智慧不做裁判这个原则如果被严格遵循,意味着一项法律或者官员的行为违宪唯一的基础是字面上违背了宪法。
法律部能只因为不公平、行政上浪费或者构成不好的公共政策就违背宪法。
总之,尽管在解释宪法时,不可避免要渗入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但实际上,美国法官都坚持以个原则,即法律只能在违宪时—而不是基于法官的个人价值取向—才可以被宣布无效。
第四章司法程序中的律师、诉讼当事人和利益集团(不是指我们国内所说的利益集团)1、律师职业的发展
在美国殖民时期,不存在专门培训那些对法律职业感兴趣的法学院。
有些年轻人去英国接受教育,参加律师公会。
在美国大革命时期,由于法学教育和律师协会的准入都不严格,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
实习仍然是接受法律训练的最常见方法,但法学院开始出现了。
首期法学院是专门培训助理或者实习生的法律事务中发展起来的。
在这类学校中,最早的是开涅狄格州的里奇菲尔德学院,成立于1784年,1817年独立的法学院在哈佛大学设立。
那个时候法学院和今天的法学院有2个主要的不同点。
第一,那时的法学院通常不要求任何大学学习背景;第二,1850年,标准的法学院课程一年就可以修完。
1870年,哈佛大学开始出现很重要的变化,对法律培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那些没有大学学历的学生要通过一个入学考试。
1871年法学院课程增加到2年,1876年增加到三年。
而且要求学生只有通过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后,才能继续第二年课程的学习。
影响最深远的变化时引入了案例教学方法。
2.法律职业的层级划分
法学院招生协会2001年版的,《美国法学院官方指南》一书中提供了一些答案。
近3/4(72.9%)的美国律师从事私人业务,有的在小的一人工作室,有的再更大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大约8.2%的法律从业人员为政府机构工作;大约9.5%为私人企业和协会工作,担任律师或者管理人员。
约1.1%为法律援助协会工作或者做公共辩护人,代表那些负担不起律师费得人;还有1%从事法律教育;5%的律师退休或者不从事相关职业。
影响律师地位的主要因素是法律的专业类型和服务的客户类型。
专业领域的律师服务于大企业和大机构,占据职业分层的最顶层;代表私人利益在最底层。
位于威望顶层的是那些大规模的全国律师事务所。
传统上,在这些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很少出现在法庭,而是更多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很多大的律师事务所也经常提供公共或者义务法律服务,以进一步促进民权、公民自由、消费者利益以及环境问题。
全国性律师事务所的下一层级是大公司雇佣的律师。
很多公司将全国性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顾问。
但是越来越多的公司雇佣自己的薪酬律师作为内部顾问。
某些公司的法律事务部在规模上可以与私人事务所相媲美,他们处理现代公司面临的大量的法律问题。
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律师在较低的法律职业层级中工作,不仅在威望方面低一些,而且与大的国家性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司的律师相比,收入也没那么高。
但是他们从事更广范围的活动,而且更可能天天出现在美国各地的法庭。
为政府工作的律师一般属于较低的法律职业等级。
在这一层级里,有些人如美国司法部长和美国首席检察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很多人的地位和收入都差一些。
司法程序中的政府律师:联邦检察官,每个联邦地区有一个联邦检察官以及一个或几个联邦副检察官。
他们负责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刑事被告;当美国在联邦初审法院被起诉时,他们负责做辩护人。
联邦检察官是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
被提名人必须是居住在本区,而且还要是律师。
他们正是任期是四年,但可以经总统被重新任命或者免职。
那些指控某人违反州刑事法律并对其提起诉讼的检察官通常被称为州检察官。
在大多数州他们是被选举出来的郡官员;但是在一些州他们是被任命的。
大多数助理师法学院毕业近期毕业生,他们在这些位置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公共辩护人:通常,被指控违反州或者联邦刑事法律的人负担不起辩护律师的服务费用。
在某些地方,被称为公共辩护人的政府官员承担起代表贫困被告的责任。
他们通常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其他政府律师:在州和联邦,有些政府律师是以其在上诉法院而不是初审法院的工作而为人所熟知的。
联邦司法部律师很多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涉及国家政府一方当事人。
有些时候政府被起诉;有时政府启动诉讼程序。
美国首席民事律师:美国首号民事律师是司法部的第三号官员,有5位副手和大约20位首席民事律师助理。
他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联邦决定哪些案件需要或者不需要提交最高法院审查。
州司法部长每个州都有一个州司法部长,作为首席法律官员。
在大多数州,这个官员是州范围内通过党派投票选举出来的。
州司法部长负责监督最初处理涉及州的民事案件的律师团工作。
司法程序中的私人律师
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必须任命私人律师来代理贫困被告人时,通常由指定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指定律师。
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律师本人经常会给法院提供名单,列明哪些愿意提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名字。
私人辩护律师有些私人执业的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尽管刑事辩护律师的生活和电视电影中被描述的很光彩,但实际生活中,普通的辩护律师工作时间很长,收入较低,地位也不高。
法庭工作组:在刑事法庭工作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工作组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群偶然聚集解决某一特定冲突。
法庭工作组最常见的成员---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要结合起来完成特殊的任务。
判例案件因为司法只能通过具体案件中做出裁决来参与决策,利益集团的一个策略是保证适合于获得政策目标的案件提交到法庭。
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利益集团要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源来启动并资助某一案件。
最有名的例子是布朗诉教育文员会。
法庭意见书有时是为了加强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有时法庭之友意见书不是用来加强以方当时人的辩论意见,而是给法庭提供建议,建议案件如何解决。
各级政府跟私人利益集团不同,它们可以无需经过允许就提供法庭之友意见书。
第五章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的类型包括: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辛迪加犯罪、政治犯罪和双方愿意下成立的犯罪传统犯罪:其中侵犯财产罪占了绝大多数。
也包括侵犯人身的犯罪如谋杀、非预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以及加重情节的图谋伤害罪。
经济犯罪有四大类:个人犯罪时指以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的、企图获得经济收益的非暴力犯罪,如故意签发空头支票,个人所得税欺诈以及从事福利欺诈等;滥用信任的犯罪发生在以下情况下:商业或政府雇员违反对雇主或委托人的忠实义务,从事如商业贿赂、盗窃或侵吞单位财务,以及伪造开支账目等等的犯罪。
商业犯罪时指商业勤业进行的、非企业核心经营项目但偶然为之的犯罪。
误导性广告、违反反托拉斯法以及为逃避公司所得税进行虚假的数字缩水活动,都属于商业犯罪;辛迪加犯罪是多人集合成的群体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通常按一定的等级制度进行管理。
政治犯罪是针对政府的不法行为:叛国罪、武装叛乱罪、谋杀公共官员罪和煽动暴乱罪。
双方愿意下成立的犯罪所谓无受害人犯罪,例如卖淫、赌博、非法使用毒品、双方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非法性行为。
定义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这个一般性原则的法理基础如下:一是美国宪法禁止刑罚具有溯及既往的权利二是州不能通过剥夺公权的法案。
任何定义犯罪的法律都必须清楚明确,以便一般人能够事先知道,那些行为时法律禁止的或者法律要求必须的。
刑事审前程序
1.逮捕有两种基本类型有拘捕状的逮捕和无拘捕状的逮捕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提起诉讼,将起诉状交给治安法官审查,如果治安法官认为存在逮捕的充分理由时,要签发拘捕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