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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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
作者:鲁长安吕丹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4期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是“摸着石头过河”,更是进入“深水区”涉险滩,啃“硬骨头”,难
免会出现失误或错误。

因此,容错纠错机制的良性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2016 年3 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
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抓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是治
理为官不为的战略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
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
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这就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奠定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所谓
容错纠错机制,就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
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谋取私利,无主观故意,且能及时纠错改正,
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运行机理在于:科学合理的“认错”、抓早
抓小的“防错”、阳光运行的“容错”、及时有效的“纠错”。

四者环环相扣,有机融合成为
一个容错型民主系统。

一、科学合理的“认错”
改革有功,失败免责。

但造成多大的失败可以免责,造成多大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这个
边界必须搞清楚。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难点在于厘清边界,精准识别,科学合理地界定
“错误”的边界,辩证认识错误。

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要义在于给改革
创新者撑腰鼓劲,为担当者担当。

这是习近平同志的一贯政治理念。

早在1985 年,他在任河
北省正定县委书记期间,就深刻指出,“要进一步保证改革和清理改革中不正之风的关系”,“一定要区分清楚,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偏差,与借改革之名搞不正之风,是性质不同的
两码事,决不能混同。

区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看你是否搞以权谋私或为个人和小团体谋私利。

因此,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积极改革的同志要坚决保护,出现的失误和偏差要及时总结经
验教训,不追究个人责任”。

1988 年,习近平同志担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时进一步强调:“要正确区分违法乱纪与开放改革中出现的失误。

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鼓励
干部为人民事业敢为天下先。

我们既要敢于惩治,又要善于激励,自始至终都必须把握好政策。

”这些为改革者容、为创新者容的选任导向,深刻体现了习近平同志的容错纠错理念。

2016 年5 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习近
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所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
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
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三个区分
来开”的重要思想旗帜鲜明地界定了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厘清了容错纠错与问责
追责的区分,成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基本原则,我们要坚持容错不
容偏、容错不容贪、容错不容罪,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的研判标准:一是围绕出现问题“新不新”,研判所犯错误是不是“明知故犯”;二是围绕主观臆断“乱不乱”,研判所犯错误是不
是“我行我素”;三是围绕取得成效“行不行”,研判所犯错误是不是“谋取私利”。

立足这“三个围绕”的研判标准,就是根本遵循容错纠错机制“三个区分来开”的基本原则。

我们既
要以对人民和历史负责的精神不怕犯改革创新中的“探索性失误”,又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错误,化错为宝,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平台,干成事的有奔头。

要明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边界。

明晰“可容什么错”和“不可容什么错”是建立健
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难点所在,科学甄别、精准识别“错误”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关键环节。

必须坚持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辩证统一,坚持在遵纪守法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准确界定容错的界限,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不为“乱作为性错误”埋单。

这就要求进一步做到“五个区分”:一是甄别动机,区分“为公”与“为私”;二是甄别条件,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三是甄别程序,区分“科学决策”与“暗箱操作”;四是甄别
政策,区分“政策允许”与“明令禁止”;五是甄别后果,区分“轻微影响”与“严重危害”。

具体来讲,容错纠错机制中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无明确限
制的探索,对过时滞后法规的突破性探索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时地方性的“差别化”探索;二
是出以公心、担当尽责,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
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三是在全面
深化改革创新试验中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或不可预知的因素,以及缺乏经
验和认识差异,大胆履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四是在服务群众、服务企
业中,积极主动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促进
项目快办理、快开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五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六是在化解焦点、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中不拖不靠,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是
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以上情形符合
容错免责的条件。

同时,容错纠错机制需与问责机制合力并举,应严格区分问责制和容错纠错
机制的适用情形,对于那些触犯“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党纪高压线”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
不能“纵错”,不能让有条件的“豁免权”成为任性的“挡箭牌”,不能让纪律“松绑”、作
风“放水”,而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为了防止容错变成“错容”,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完备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科学甄别,精准识别。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探索性失误启动容错程序;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乱作为”违纪违法行为启动
问责和执纪执法程序。

努力让改革者有位、让担当者无忧、让实干者出彩。

二、抓早抓小的“防错”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焦点在于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预防错误。

错误主要
有两种:一种错误是基于改革的不确定性,集体承担的重大改革创新中因未知结果而产生的探
索性失误。

另一种错误是基于原则的灵活性,个人在落实担当重大任务时因已知界限的突破而
产生的轻微违纪违法行为。

处在“错”与“不错”的十字路口,要推动潜在的“错”向可能的“不错”转化。

这是正确与错误进行斗争的焦点所在。

为此,必须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
容错纠错的社会氛围,抓早抓小,做好源头预防错误这一基础性工作。

要将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减少决策失误配套制度融为一体。

一是决策前小范围试验制度,主要是指重大决策或创新型决策在大范围实施前进行小范围试验,然后根据试验效果确定
决策走向,从而避免决策失误。

二是决策中风险评估制度,主要是指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对决策
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生态风险等各种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而将潜在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是决策后评估
制度,主要是指跟踪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决策执行后的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调整,对原决策进行修正、完善或终止执行等进一步处理的制度。

以上三项制度都属于减少决
策失误配套制度,有力配合了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

要做好预防错误的基础性工作,少犯错误,不犯错误,避免大错。

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毛泽东同志指出:“争取错误犯得最少,这是可能的。

错误犯得多少,是高个子与矮个子的关系。

少犯错误,是可能的,应该办到,马克思、列宁就办到了。

”为此,他强调要通过不断地
加强学习,注意吸收不同的意见,并注意掌握科学的领导方法,才能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小平同志在深刻指出难免犯错和倡导不怕犯错的同时,也认真总结我们党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
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避免大错的方法:用好的制度防止犯大错、从实际出发避免犯大错、
随时总结纠正避免小错变大错、保持对风险的清醒认识就不会犯大错。

这些重要思想观点为我
们指明了预防错误的方法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要坚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改
革创新中的错误,注重事前防范和警示提醒,做好预防错误的基础性工作。

要抓早抓小、防微
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个人通过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组
织上通过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切实做到无问题早防范,有问题早发现,
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

三、阳光运行的“容错”
容错纠错机制的重点在于阳光运行的“容错”。

以宽广的胸怀包容前进中的错误。

容错机
制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主体、客体、渠道和保障等要素的相互配合和补台,也需要顶层设计、
落地实施、反馈评估、完善推广等环节的相互协调与联动,也就是说,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实质
上就是一个建立多要素、多环节规范有序运行工作方式的系统化过程。

落实容错措施,保护改
革创新的“领头羊”不成为改革失误的“替罪羊”,应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取证,完善操作流程,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

建立公开的容错机制。

不计小过看大势,是容错机制的基本出发点。

容错机制从制定、运
行到结果公布都要阳光运作,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持做到“动议充分、研判细致、考察
深入、征求广泛、讨论全面”,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
的干部负责。

这就要求公开容错纠错的流程、对象、事件、原因、结果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充分保障容错的干部反映情况的权利,保证各环节受理主体的客观公正,注重认定结果的公开
和及时反馈,确保阳光运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突出民意导向。

规范容错程序的运行。

容错机制应是具有长效性的制度安排,其运行程序应纳入法治化和
常态化的轨道。

要强化程序保障,确定容错认定的基本环节,把好基层评判、部门认定、集中
研究三个关口,为勇于作为、敢于担当者提供保障。

容错机制要不断健全具体操作流程,细化
免责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结果报备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

容错免责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

主管部门
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调查,认真核实。

形成调查报告后,应进行民主讨论,依法依纪作出
是否予以容错免责的认定意见,将其送达申请人,并将其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容错免
责认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四、及时有效的“纠错”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

以事业发展为重,及时有效的“纠错”是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容错
纠错机制的热点所在。

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才能使容错纠错机制成为广大领导干部锐意进取
的“定心丸”、改革创新的“保护伞”、选人用人的“风向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
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
正错误。

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
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这就指明了容错纠错机制所要坚持的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

其热点就在于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及时有效的“纠错”,以帮助犯错误的同志今后加
以注意和改进,同时又使其他同志引以为戒,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鼓励实干者、宽容失
误者、鞭策保守者、治理不为者、惩治腐败者。

纠错要及时有效。

在错误及风险发生后,马上启动弥补纠正措施,明确纠错主体、纠错程序等工作,科学评估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后果及原因,及时引导予以纠正,消除错误及影响,避免发生类似现象。

并且,要注重容错结果公开后的实效化运用,明确免责处理的具体情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做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中免予扣分;涉及需要行政问责或追求党纪政纪责任的,酌情免予处分;涉及被调查免责者,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有影响期的,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

健全澄清保护机制、信访举报甄别机制、申诉救济机制和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容错纠错要协同推进。

通过正向激励保障机制,大胆使用改革创新干部;通过负向惩戒约束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干部;通过多维鞭策教育机制,有效培养有则改之干部,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

容错是纠错的前提和基础,纠错是容错的目的与意义。

两者相辅相成,本质上都是提高公权力运行效能,解决为官不为的制度措施。

应协同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常态化,做到“会容”与“容好”。

要及时纠错,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形成有错必改、知错必纠的整套机制,建立容错纠错复核机制。

纠错时,通过提醒约谈、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查找问题,剖析根源,及时纠偏正向。

要尽快纠错并补救,对发生错误的,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及时对出现的错误偏差进行纠正补救,并修订完善相应制度。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楚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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