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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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6.15
•【字号】辽建[2007]172号
•【施行日期】200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建[2007]172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加强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加强城市自行车
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全国专项行动》统一部署,为加强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现对我省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城市居民自行车管理
做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自行车停放、保管、监视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步伐,完善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手段,逐步建立自行车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合理规划配置公共场所的自行车停放设施,集中力量用2-3年时间,逐步完善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车存放车棚建设。
力争到2008年底,繁华商业地段街道两侧和公共交通转乘站(点)增设公益性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并设专人看管。
充分发挥城市综合管理职能,监督做好公共场所自行车的停放工作。
今后凡新建、改建居住小区要按规范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存车处。
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把自行车存放、保管纳入社区、小区治安防范体系,逐步完善社区、小区安全防范制度建设,杜绝小区自行车被盗问题。
三、组织领导
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各地人民政府。
各地规划、城建、房产、城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治理自行车被盗方案,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将自行车停放、保管、监视等基础设建设,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落实自行车停放场所基础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有关部门反映。
四、主要措施
㈠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并监督指导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自行车停放场所布局作为审查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考虑群众需要、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合理规划配置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自行车停放场所布局要采
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规划部门要做好规划的公示和实施监督工作,完善城市规划行政检查,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自行车停放场所设施应做到与公共设施、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居民住宅的特点,合理布局,加强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自行车的存放管理与看护工作,确保居民财产的安全。
㈢各地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容环境的管理监督,规范公共场所自行车的停放秩序。
城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要和规划部门配合,抓紧做好城市公共场所自行车存车点的规划,自行车按照指定地点存放。
城管部门要加大监察的力度,督促市民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规范自行车停放行为,在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中,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共同打击偷盗自行车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