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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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李奇阳,李兆华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上市公司对冲风险的工具,
盛行于北美、西欧等成熟资本市场,但在国内推行缓慢,仍未引起上市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足够关注。

通过研究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真正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有限,国内法律制度、管理机制以及保险合同的设计抑制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

基于此,我国应构建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股东诉讼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着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困境[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6043(2021)12-0164-03
Abstract:As a risk hedging tool for listed companies,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 is popular in mature capital markets such as North America and Western Europe,but its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is slow and has not attracted enough attention from listed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institutions.Through the research,it is found that the role of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ruly resolving civil disputes in China is limited,and the design of domestic legal system,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insurance contract inhibits the development of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Based on this,China should build a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more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y establishing a sound civi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shareholder litigation mechanism,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striving to develop the professional manager market,and designing reasonable insurance terms.
Key words: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system,development dilemma
[作者简介]李奇阳(1997-),女,黑龙江双鸭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审计方法与实务;李兆华(1966-),女,山东蒙阴
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审计方法与实务。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机制及路径(20JYE273)。

一、引言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and Officers'Lia-bility Insurance ,以下简称D&O 保险)是一种由公司或公司与董事高管共同出资购买的特殊的职业保险,被保险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不当行为被追责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相关民事赔偿费用。

D&O 保险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当时股市大崩盘催生了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强烈需求。

美国政府初步确立了证券市场问责机制,第三者起诉等商业诉讼频繁发生,这导致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执业风险骤增,在此背景下D&O 保险作为一种避险工具应运而生。

随后D&O 保险逐渐盛行于北美、西欧等成熟资本市场,成为企业对冲诉讼风险的工具。

根据Towers Watson 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美国和加拿大的D&O 保险投保率高达95%和88%,高风险行业甚至接近100%。

反观国内D&O 保险的起步较晚,
直到2002年我国发布相关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为其董事购买责任险,中国才首次引入这一舶来品,填补了我国D&O 保险的空白。

但事实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D&O 保险的推行遭遇了瓶颈,目前我国A 股3800多家上市公司,大多数持有一种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D&O 保险的投保率不足8%。

有需求就有市场,D&O 保险在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中诞生又盛行,其需求动因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是企业认购D&O 保险最主要的动因。

首先,从理性人原则来看,管理者对来自股东的诉讼风险具有规避动机,其倾向于认购D&O 保险以转移未来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其次,从管理层薪酬波动性角度来看,D&O 保险能起到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确保其收益的稳定性。

为了缓解企业普遍存在的代理问题,上市公司往往采用以金融工具支付管理者部分薪酬的激励机制。

但这种薪酬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管理者会被暴露在风险之中,且无法效仿投资者的做法以多元化投资的方式
第2021年第12期(总第5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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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分散所持有股权的风险。

因此,管理层追求风险补偿机制的动机也会增强,也将更有动机通过认购D&O保险来规避不当决策可能导致的薪酬损失风险。

早期研究发现,公司股东才是D&O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首先,企业的状态是永久存续的,而管理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任期较短且薪酬与短期绩效密不可分,促使管理者追求企业的短期利益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可能做出偏离公司目标函数的决策。

而D&O保险引入了风控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不仅有着保前、保中和保后全面监督企业的直接利益动机,同时还具备准确识别、控制并应对公司经营风险的专业能力,扮演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者角色。

其次,在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索赔时,若被问责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会作为最后“兜底人”代为清偿赔款。

据已有调查结果显示,股东诉讼案件的数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D&O保险的发展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D&O保险推行缓慢,这种舶来品想要真正在中国落地生根面临着巨大挑战。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本文发现D&O保险的需求过低与国内法律制度、管理机制以及D&O保险合同设计是密不可分的,这使得D&O 保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真正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非常有限,既不能得到国内企业的青睐,也不能引起国内保险机构的足够关注。

因此,如何构建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D&O 保险制度体系,是国内资本市场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D&O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青睐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相关规定零散地分布各种法律法规中。

另外,我国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则性过强,实践过程中操作难度大。

其次,民事诉讼制度的落后制约了D&O保险在中国的发展[1]。

D&O保险非常依赖民事诉讼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市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已经成为而诉讼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导致许多公司纠纷难以协调,尚难在企业虚假陈述等利益侵占行为发生后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亦难对企业和管理层起到真正的法律威慑作用,严重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

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管理人员在履职期间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行使代表诉讼的权利,显然我国上市公司适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范围太过狭窄。

由此可见,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难以建立以股东代表诉讼、投资者集团诉讼为核心的投资者权益诉讼制度,导致民事赔偿制度落实艰难。

(二)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
我国D&O保险的实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

D&O 保险的和公司治理环境相得益彰,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促进了D&O保险制度的实施,D&O保险制度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环境。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成熟,上市公司的新旧股东缺少相互磨合的过程,管理者并未把回报投资者作为第一要务,管理者与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环境较差。

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低,“一股独大”的现象屡见不鲜,且大多数的董事高管并未经过市场优胜劣汰和投资者的理性选择,而是政府行政委任上岗或由大股东操纵。

因此,在这种恶劣的治理环境下,上市公司并不会提出优越的薪资与福利待遇来吸引人才,更不会为董事高管购买D&O保险而付出额外的成本。

(三)保险条款不合理
我国D&O保险的条款不合理是难以推进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

首先,我国并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的条款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许多条款都缺乏详细的解释,大多表述模糊生涩,保险责任范围边界不明。

如对于管理层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不当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管理层进行不当性决策时,难以判断其主观心理状态者究竟是故意还是无意,使得D&O保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真正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非常有限,上市公司对D&O保险的购买产生顾虑。

其次,很多保险公司生搬硬国外合同条款,使得许多条款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悖[1]。

如许多D&O保险合同中注明破产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而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自然人破产的规定,显然这类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待考究。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股东诉讼机制
2020年3月,我国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扭转了当前中小投资者诉讼难的局面,这一举措也跨出了我国股东诉讼机制的一大步。

对比于股东诉讼制度先进的美国资本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其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执业风险提升,公司更倾向于投保D&O保险来分散风险。

而我国民事责任方面的股东诉讼制度比较薄弱,不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会降低股东诉讼的积极性[2]。

首先,应该充实我国的股东赔偿和诉讼机制,如对诉讼费用的规定,在公司发生纠纷时,若提起诉讼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可以补偿部分诉讼费用。

其次,我国《公司法》缺少对董事高管需要履行的“勤勉义务”具体内容的规定,D&O保险的赔付范围模糊不清,降低了上市公司对该险种吸引力。

最后,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引入经营判断原则,有助于赔偿责任的判定,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辨被保险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加快赔付处理的进度。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
首先,市场应对非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减少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过分干预,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逐步转变成向市场化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3]。

其次,中国应着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从各方面为职业经理人提供便利。

如我国要严格把控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认证资格;创办专门的组织机构,为职业经理人提供咨询和帮助,并维持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秩序;加强披露职业经理人执业不良记录的信息;建立严格的职业经理人能力和信用等级测评制度;成立权威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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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贸易的确认与打包。

[3]且区块链具有可溯源、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的特点,因此篡改的难度和代价昂贵。

反之,现有的跨境电商平台尽管也应用大数据作为对买卖双方信誉的考量因素,但数据的可靠性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诚信。

(四)数据价值成为创造信任的工具
首先运用区块链有助于促进跨境电商各环节所涉及的部门达成共识,构建共享数据基础;其次各个区块链节点,实现共享数据跨境验证,对数据来源和真实性进行确定,构建协同互信机制和信任;其三,各节点以平权共建为原则,构成庞大的跨境电商联盟链网络。

各部门上传数据时同步附带数字签名,以验证数据上传身份真实性,提升数据共享采信。

同时,各部门都是全节点,可查看所有部门数据,减少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隐患。

所有数据上传、查询和使用都会被记录,数据的所属权、使用权清晰界定,便于数据在不同部门间的流通共享。

并且未达成节点共识的将被其他节点同步覆盖,从而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其四共识机制确保数据难以篡改;最后,时序区块结构保证数据全程可溯。

按照区块链特殊的数据结构,上链数据的区块头都标有时间,用于标记区块生成时间和区块连接顺序,这些数据和时间戳将被永久保存且不篡改。

当任意节点发现链上不合理问题,都可随时随地通过区块数据和时间逐一查证,实现事件追踪的可追溯。

因此,在区块链基础上的跨境电商,数据的价值能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并实现数据创造信任。

此外,区块链参与主体越多,链上记账节点越多,则被攻击的难度越大,数据越安全,因而更能保证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权益。

三、结论与展望
1.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区块链应用于跨境电商能更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信任的发展。

尤其是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购销体系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的交易体系中,而打破陌生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多的体现在数据的积累及数据的价值。

而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能发挥数据的价值优势,以数据创造信任,以数据价值促进成交。

2.目前的跨境电商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来增强买卖双方的信任以促成交易,但数据产生、运行、存储及应用甚至权属都是在第三方平台上,其实质是第三方担保的信任机制,信任的强度和可靠性完全取决于平台的诚信。

而区块链跨境电商的数据是由各参与方共同创造与维护的可信数据,诚信的建立是基于各方上链的数据。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区块链应用场景的落地暂时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但随着各国对区块链技术认识的加深和技术的深入发展,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区块链与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基于区块链的跨境电商发展前期广阔,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必将成为主角,其创造数据以创造信任的机制将成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利器。

[参考文献]
[1]刘利,成栋与苏欣.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消费者信任机制探析[J].商业经济研究,2020(15):32-36.
[2]张茜,金春阳.国际贸易中区块链应用的场景与法律风险管控[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0): 20-28.
[3]黄龙霞,王良民,张功萱.面向区块链贸易系统的无管理者安全模型[J].通信学报,2020(12):36-46.
[4]赛迪智库网络空间研究所.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问题、趋势与对策建议[N].中国计算机报,2018-12-17(8).
[责任编辑:史朴]
(三)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推行差别保险费率和差别保险额度,即通过评估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额度。

对于治理环境良好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并给予较大的保险额度;反之,则提升保险费率并缩减保单的额度。

其次,在发生D&O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的通行办法,在免赔额之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款。

因此,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不仅可以锁定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风险,而且可以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预防重大过失行为增加压力。

四、结语
D&O保险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在美国、加拿大等成熟资本市场基本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D&O保险制度体制,而我国的D&O保险的发展缓慢,投保率低,且学者们对D&O保险的研究尚处于宏观或较浅层面上的理解与剖析,未形成完整的D&O保险理论体系。

基于此,本文探寻了目前我国D&O保险发展遭遇的困境,研究发现,中国D&O保险的发展缓慢与国内法律体系、治理环境以及D&O保险合同设计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如何结合国内法律体制和治理环境构建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D&O保险制度体系,仍是国内资本市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D&O保险的发展遭遇瓶颈,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企业治理环境的改善,法律的威慑力以及诉讼的压力将日益凸显,上市公司对D&O保险的潜在需求势必逐渐提升。

[参考文献]
[1]胡珺,胡国柳,汤泰劼.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公司治理效应:理论综述与研究展望[J].财务研究,2016(6):89-96.
[2]胡国柳,常启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J].会计之友,2021(5):17-27.
[3]党慧.制度环境对董责险治理效应的影响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4):150-152.
[4]杜泽宇.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7(58):44-46+69.
[责任编辑: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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