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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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专职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鞭策后进,促进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辅导员队伍作为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和履行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
(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力求评价准确、科学,要充分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考核结果与职务评聘、职务晋升、评优奖励挂钩。
二、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优秀辅导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组织人事处、及相关(系)部门等组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教学单位学年度内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对于在辅
导员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或在学年度内脱产进修者不参加评选,且不作为参评基数。
四、考核方式
对辅导员的考核由辅导员自评(个人总结)、学生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等三部分组成。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辅导员自评占20分,学生测评占40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占40分。
五、考核程序
辅导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总结与自评。
参加考核的辅导员每人需填写《XXX职业技术优秀辅导员评审表》(见附件一),撰写述职报告,并根据《专职辅导员考核量化体系自评用表》(见附件二)进行自评打分。
将上述材料一并交院学生处。
2.学生测评。
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学生15~20人,对照《辅导员工作学生评议量化表》(见附件三)进行测评。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量化表》(见附件四)进行测评并打分。
4.学生处根据上述各项测评得分,按比例计算出最终考核得分并排序,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最终确定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果
1.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一般为15%。
2.凡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1)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受到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2)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3)因管理责任出现重大事故或集体性事件。
(4)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当学年度内,在有关工作(如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生入等)中因个人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者。
(5)当年度内,学生评价明显较低者(有半数以上学生认为其工作不合格)。
(6)辅导员最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者。
七、奖惩及评优
1.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学院将公开表彰,颁发“优秀辅导员”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优秀者发放奖励2000元。
2.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由院领导找其谈话,提出改进意见;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予以解聘。
3.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评优、奖励、晋升职称职务和人事聘用、管理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