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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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
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23
•【字号】胶政办发〔2019〕78号
•【施行日期】201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
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8号),对《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胶政办发〔2017〕63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胶州市畜牧业养殖区域布局,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都市型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调整优化畜牧产业布局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本市畜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兼顾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生态化。
规划布局按照依法划定、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总体布局,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划定区域
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畜禽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控制畜禽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的区域,控养区现有的养殖场(小区)需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的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包括水库、河流和地下水源地。
以《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号)、《山东省
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青岛市大沽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鲁环函〔2015〕1014号)批准的区域为准。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包括艾山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艾山风景名胜区。
范围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区域为准。
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人口集中区域
(1)南至香港路、北至老北外环路、西至柳州路、东至站前大道区域范围内;
(2)胶北、九龙、胶东、胶莱、胶西5个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和李哥庄、铺集、里岔、洋河4个镇驻地区域以及马店、杜村、张应、九龙4个原镇政府驻地区域范围内;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包括水库、河流和地下水源地。
以《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青岛市大沽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鲁环函〔2015〕1014号)批准的区域为准。
2.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适合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实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规模养殖场(小区)一律配套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畜禽适养区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应该达到下列标准,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
3.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4.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6.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7.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三、畜禽养殖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依法限期进行搬迁
或关闭。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内一律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或小区。
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限制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通过限期治理或建设“退户进区”养殖场(小区)等进行整合或进行标准化改造。
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和改造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在适合养殖区内可以从事畜禽养殖,要本着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以及林下养殖、立体养殖、种养结合型养殖和循环畜牧业、旅游畜牧业经济等。
在适合养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养殖场(小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畜禽养殖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水质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规模,控制养殖总量,严格养殖用地备案审批,并指导做好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以及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严格养殖场(小区)环境评价制度,加强对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一定数量的畜牧业发展用地,根据各镇(办)预留指标统筹安排,同时负责畜禽养殖用地性质把关审批;水利部门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的划分和保护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办理选址和用地规划手续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各镇(办)对违反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以及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理;旅游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相关工作。
各镇(办)要结合美丽胶州建设和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抓好辖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调整落实,并根据本镇(办)畜禽养殖发展需要,每年拿出一部分设施农用地指标,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
(三)加强政策扶持。
各镇(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和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投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畜牧兽医、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水利等部门要会同各镇(办)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污染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以及各种养殖污染环境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布局规划顺利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强对养殖布局规划实施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胶州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胶政办发〔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