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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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20
•【字号】三政办[2004]39号
•【施行日期】2004.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无证采
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二○○四年七月八日)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是实现“工业富市”战略的重要依
托之一。
今年以来,受全国能源紧缺的影响,矿业经济逐步升温,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扬。
受利益驱动,部分煤矿、铝土矿、铁矿等热点矿区无证开采死灰复燃,不法矿主大肆进行乱采乱挖,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极大破坏和浪费,而且由于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多起群众上访,影响极为恶劣,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有效防范无证采矿死灰复燃,坚决遏制无证采矿活动的蔓延,实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使矿产资源优势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经济优势,确保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整顿内容、重点和目标
(一)整顿内容: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整顿重点:渑池县、陕县、义马市和湖滨区的煤矿;渑池县、陕县和湖滨区的铝土矿;灵宝市小秦岭金矿区、卢氏县和陕县的金矿区;卢氏县的铁矿和锑矿。
(三)整顿目标:辖区内所有无证探、采矿得到取缔和关闭,并全部进行了立案查处;无证矿关闭达到“拉倒井架、拆除设备、摧毁井口和地面设施、切断电源、遣散民工”五条标准;建立和完善防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防范体系,以防为主,标本兼治,联合执法,密切配合,杜绝和遏制无证采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是市政府为建立我市正常的矿业秩序而作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
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
要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为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二)全面排查,坚决取缔。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无证采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对发现无证采矿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8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建立制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的防范机制。
(三)多方合作,各司其职。
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查处和取缔无证采矿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资源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证采矿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
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不得向无证矿山提供爆炸物品,要坚决追究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以及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
电业部门要对无证采矿实行断电措施,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接电的,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矿产品或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要严格查处政府工作人员治理整顿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案件,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案件,对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四)落实责任,违法必究。
认真落实矿区动态巡查制度和矿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奖惩措施,对关闭矿井、无证矿山复查不力或在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匿不报、渎职失职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对无证采矿除依法取缔和查处之外,还要追究为无证采矿提供雷管炸药、电力供应责任人以及放任无证采矿责任人的责任,真正使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监督,群防群治。
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重点矿区要明确秩序监督员,实行鼓励举报查实有奖,建立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
对群众举报、信访、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采矿行为,要件件有调查,有落实,有结果,有答复。
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高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矿区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加强沟通,及时报告。
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严重违法矿业活动、非法采矿诱发的矿山事故等情况,要及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书面报告应于24小时报送,确保上级部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04年8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从8月20日开始,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通报验收结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