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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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实现科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的目标的实现,本着有利于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扩大和排名位次的前移;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科研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教研与教改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工程项目等。
第二章科研项目类别及级别认定
第三条我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校内项目。
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立项批
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
横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内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国际组织、民间组织资助的研究项目。
校内项目指由学校及各学院(部处)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管理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级别按最终结项成果水平认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为A、B、C、D、E五级。
A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合作研究的可支配经费必须占批准经费的一半以上),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课题总经费或子课题经费在50万元以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重点项目(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
经费在4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B级: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国家古委会重点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的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国家其他相关部委重点项目(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
经费在2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C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规划项目、教育部青年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国家古委会一般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的国家规划教材项目、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国家其他相关部委一般项目(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吉林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D级:国家其他相关部委一般项目,吉林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长春市社科规划项目,吉林省教育规划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国家级学会规划项目,吉林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E级:省级学会规划项目(必须有经费),校内项目。
或有少量经费的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个别委托项目可根据委托方的实际情况对经费额度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为适应科研团队建设的新要求,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及开展国(境)际、校际科研攻关合作,特作如下规定:
参加由本校教师独立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课题总经费或子课题经费在50万元以上)等,确因研究需要,视具体情况可认定若干子课题,最高可为A级。
参加由本校教师主持的其他A级纵向项目,主持人在占有总经费30%的基础上,确因研究需要,可按每20万元分一项子课题,级别为B级,按每7万元分一项子课题,级别为C级,或按每4万元分一项子课题,级别为D级。
横向课题的子课题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费数量标准进行认定。
以上必须签订项目协议和建立独立的经费卡。
B级(含)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能单独认定子课题,因研究需要确需设立的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研究项目,并主持子课题,科研项目
级别按以下办法认定:
1.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到账经费15万元以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该子课题可以认定为B级。
2.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全国艺术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到账经费4万元以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该子课题可以认定为C级。
3.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全国艺术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及中央其他部委规划项目,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参与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到账经费1万元以上,该子课题可以认定为D 级。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立项
凡属由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社会科学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社会科学处备案。
社会科学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非社会科学处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社会科学处备案。
横向项目立项时必须签订责、权、利明晰的项目合作协议,避免研究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
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经费不入账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自筹经费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申报承诺,必须有明确的资助单位,研究经费必须按规定额度及时打入学校账户,否则学校
不予认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中期检查。
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其他项目的检查工作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并于规定的时间交社会科学处。
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检查报告书或项目自立项以来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停发项目津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负责人工作变动、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原因需要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社会科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社会科学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原则上,不允许项目脱离我校管理,不允许研究经费转出我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在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
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项目立项时应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条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结项工作。
纵向项目鉴定结项,由社会科学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鉴定结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
横向项目研究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立项合同及约定,高质量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如出现项目负责人违约,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项目鉴定结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社会科学处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结项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项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 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 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九条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
规定、弄虚作假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发或追回已发放的项目津贴、冻结直至追回项目研究经费或3年内禁止申报新的研究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条凡由社会科学处负责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打入指定的学校科研账户(开户行:中行开发区自由大路支行,账号:202301621008092001),由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携带经费到款通知(汇款单、现金或支票),到社会科学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
科研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遵守上级相关管理文件和《东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允许超支、挪用。
第五章科研项目津贴和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对符合条件的D级以上纵向项目和B级以上横向项目发放科研津贴。
自科研项目立项初始年度开始,连续发放三年。
A级项目每年6000元,B级项目每年4000元,C级项目每年1000元,D级项目每年500元。
承担由本校教师主持的重大项目子课题不进行单独奖励,承担由外单位人员主持的重大项目子课题,经过认定可以按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社科处每年年底集中审核项目立项情况并向学校提交津贴申请报告,经校长审批后由学校专项经费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
2008年2月21日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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