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督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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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督办通知
海淀区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已于2008年3月31日结束,请尚未办理事业法人年检手续的有关单位,按照年检要求备齐相关材料(见附件),于5月31日前到区编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科办理补检手续。
未参加年检且计划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或注销手续的事业单位,也请与登记科联系。
联系人:张冠宇
联系电话:62615169 88499291
海淀区编办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一、受理范围
凡2007年7月1日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备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今年3 月31 日前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事业单位。
二、受理方式与提交材料
根据中央编办批转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细则》),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的各事业单位均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补办。
(一)、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2007年度)》;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07年度)》、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以及本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未及时年检的原因说明(举办单位审查盖章)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应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机构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有效期内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五)、举办单位对已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六)、已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八)、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
(九)、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公地址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区人事局414房间
四、年检通过方式
(一)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3月31日。
(二)下次年检前将对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告。
(三)根据《细则》要求,超过有效期的事业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其法人责任与义务存续。
五、年检相关信息咨询及表格下载
《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07年度)》等表格,可从“海淀区人事局”网站(最新下载栏目)下载。
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2007年度)
注:主管部门凡审核认定所属事业单位无违反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主管部门在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2007年度)》上签署“年检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
主管部门凡审核认定所属事业单位不符合年检合格条件的,需在《事业单位年检代理审核表(2007年度)》上注明审核意见,并通知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单独办理年检事项。
事证第号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007年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