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居住证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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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居住证办理材料
办理居住证是需要条件和材料的,下面由就由为大家的南京市居住证办理材料,欢迎查看~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效劳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根据12月4日《居住证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就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1、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以下三者满足其一: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住证明。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按要求完好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核对材料→打印受理回执→照片采集→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方法,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丧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xx年4月1日起,南京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可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屡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南京本市户籍居民一致。
一、xx年4月1日,哪些省份可以执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措施?
答:目前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18个省(区、市)可以执行该便利措施。
答:《意见》规定:“自xx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居住证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
”因此,施行人群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
规定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居住证持有人既包括外省户籍人员,也包括本省户籍人员。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办证便利,仅需多提交本人居住证以证明在当地长期居住,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无需提交户口簿。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除深圳一年屡次“个人旅游”签注外的各类赴港澳地区签注、除赴台定居外的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
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游或者赴台湾个人游的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者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答:对于一般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
对于其中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答:此前出台的两项异地办证便利措施并未废止,与《意见》中的办证便利措施并行施行,互不影响。
在详细执行时,各地应重点宣传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证的便利措施,引导广阔群众执行此项措施,尽量淡化此前的异地办证措施。
如有个别群众按此前措施申请证件,各地亦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