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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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处置高兴尸体异常迅速,致使高兴 的死因无法核实。高兴死亡后,在没有通知保 险人查勘验险的情况下,在死亡仅4小时后擅自 进行尸体火化,并注销户口,致使高兴的死因 无法查实。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三、被保险人高兴死因不明,死亡通知单未反映 真实情况。按照公安部门对非正常死亡的有关规 定,溺水死亡应该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定论。城关 区医院和城关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和 “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通知单”未能反映出真实 情况。
订合同时,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它重要事实 有效期内,标的风险增加;所有权转移;重复保险 出险时,及时通知
保险人—影响到投保人决定投保的有关保险条 款、费率及其它条件;明确列明分红、基金累积等情况,提醒续
缴保费通知单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法庭于2000年4月作出判决:按照我国收养法 规定,何丽霞、高彦明没有根据法定程序办 理合法收养手续,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没有按规定 查验高兴的出生证和收养证,疏忽了核保责 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丽霞索赔30万的诉 讼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其相应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 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3岁的小茵因其母亲去世、父亲工作繁忙而随外祖 父母在A城生活,并在当地幼儿园学习,日常所需 费用由其父亲承担。上学期间其外祖父为她购买了 一份少儿平安保险。不久之后小茵在一次游玩中不 幸溺水死亡。事发后其外祖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9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 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出险后保险公司如不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恶意或疏忽 的不告知,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是带病投保,但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 要负责赔偿
200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 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 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当 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也没提及其它相关的事实。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 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 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 名字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 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法院委托公安 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 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 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 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太平 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
事故发生后,何丽霞以意外死亡向3家保险公司提 出的索赔申请,被一致拒赔。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三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拒赔理由是:他 们接到报案后,都依照理赔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投保条款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 定。因为按《收养法》的规定,何丽霞夫妇不到三 十岁,不具备收养高兴的条件;收养弃婴是要通过 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公告后才能正式承认相应关系 的。而何丽霞抱回弃婴后,并没有按《收养法》和 《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只是在9天之内为 弃婴花7500元钱在公安局购买了“蓝印户口”且在 抱养高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养登记。因此, 何丽霞既不是高兴的生母,也非养母,对本案保险 标的高兴之寿命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属无效 合同。
投保人告知义务举例 1
2007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 业务员多次上 门宣传下,为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了教育医疗综 合保险计划,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 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 共计5万元。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 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 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保险学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分摊原则
引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 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 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 客是否可以投保?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 合同无效。”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
一般财产保险--最严格
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 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的前提下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 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风险程度不变的转让可不用征得保险人同意, 新的权益人自动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 没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隐瞒、欺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处以1~5万元,相关个 人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诺非法回扣或其它利益的,处以1~5万元
保险免责条款案例
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 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 万元。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 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 以酒后驾驶属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4条)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 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 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原则制定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的内容和形式
投保人—影响保险人确定保费或影响其是否承 保及承保条件的事实;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并且,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很多疑点: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抢救不力,一系列反常 行为有悖道德伦理,不符合逻辑。高兴溺水当 天,气温陡降,秋风萧瑟,何丽霞却抱着不满 周岁的孩子欲上兰山,又去南湖;高兴落水后 先是送到兰医二院急救中心抢救,何丽霞两次 不听医生建议,入院治疗,致使其病情恶化; 后高兴在城关区医院经过一夜抢救,病情全面 好转,何丽霞却不顾医务人员劝阻,于次日上 午强行出院。此后的一个多小时中,高兴即不 明不白地死去。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 投保。
分析: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 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 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故宫博 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最充分的保险利益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保险利益为贷款额度 可能要承担的某种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 因有效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利害关系-信用保险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何丽霞认为,由于她在几家公司投保时,均当场 说清了自己和高兴的关系,并且是在保险公司营 销员的两级审核后,凭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 才办理的投保手续,因而应该得到赔偿。
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却已有“蓝印户口”的弃婴, 算不算养子?对高兴的投保是否受法律保护?假 如不承认投保关系,为何还要受理投保等这些问 题是双方所争议不休的焦点。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 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 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保险利益存在条件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 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
投保人(保险法第16条)
故意隐瞒—不管隐瞒的内容与保险事故的 发生相关否,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同时不退还保费
因过失疏忽隐瞒---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 大关系的,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但 退还保费
《新保险法》规定:以上合同解除权,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一定要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必须存在,出险时可不存在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 获取赔偿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 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故意 扩大损失程度
2003年12月,杀手王某因忍受不了良心的折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遂被抓获归案。陈某因 故意杀人和保险诈骗两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 处死刑,所雇杀手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万元。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兰州市公安局民警何丽霞于1995年结婚,1999年8 月29日夫妻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抱回一个不满周 岁的弃婴。9月8日 他们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孩 子申办了“蓝印户口”,取名“高兴”。随后, 又拿着市公安局开具的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 先后在中国人寿、太保、平保等保险公司的甘肃、 兰州分公司,为高兴投下了包含死亡责任的少儿 乐两全、长泰安康、长顺安全等人身险种的1万余 元保费的保险,总保额30万元。谁知在1999年10 月10日的一次游玩中,高兴不慎溺水身亡……
限制赔偿或给付金额 --小等于保险利益
防止把保险当作赌博
结婚为骗保
50岁的陈某3年前在某婚介所和时年43岁的王女士 相识并恋爱。2003年初,他开始实施精心策划的 杀人骗保的计划——先结婚,再以自己为投保人 为妻子买巨额人身意外伤害险,然后把她杀掉骗 取150余万元的保险金。2003年9月3日中午11时许, 陈某带着雇佣杀手王某将其妻杀害。9月6日,陈 某作为所投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将妻子的死亡向 保险公司报案,并启动了保险理赔程序。
四、投保动机可疑,何丽霞等采取分散、高额、 超额投保的方式,共为收抚养的弃婴购买保单6份, 还为爱人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为亲生女购买了 保险,累计需年缴1.6万多元,约占其家庭收入 的三分之二。这种投保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支付能 力不足,其缴费行为也不可持久。这种现象在国 内外保险市场均罕见,并被认为是保险诈骗的前 奏。
保险公司却认为小茵的外祖父对小茵不具有保险利 益,双方遂发生纠纷。小茵的母亲虽已去世但其父 亲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承担着小茵上幼儿园的 日常费用,而小茵的外祖父仅以委托监护人的身份 对小茵履行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的职责,并 非其实质的抚养人,他与小茵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 抚养的关系,也就是说他对小茵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 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 想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姐投保一份“母 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 姐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不具 备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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