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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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号】宁党发[20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2011〕2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一)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我区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自购、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书权)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

(二)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我区城市(城镇)有相对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并按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

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

(三)凡在区内外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就读的宁夏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的城市(城镇)落户。

(四)凡本区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就近、属地的原则,可在居住城市(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放活“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夫妻之间一方在城市(城镇)工作,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可在被投靠方居住的城市(城镇)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城市(城镇)居住地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人投靠城市(城镇)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可在父母居住城市(城镇)落户;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城市(城镇)瞻养人居住地。

二、多渠道保障进城农民住房
(六)鼓励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

对进城农民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回购买房所交的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

(七)整合项目资源,帮助进城农民解决住房问题。

按照政府补助、企业建设的原则,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周转房,解决本企业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

塞上农民新居工程、农村危房危窑改造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的集中居住点,要适当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为农民转市民创造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在县城和中心镇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八)进城农民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进城农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加强和完善进城农民公共服务
(九)努力促进进城农民就业创业。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提高进城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充分发挥现代都市农业转移农民的蓄水池作用、
工业园区承载劳动力就业的主战场作用、第三产业容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沿黄城市带吸纳农民就业的平台作用,提升吸纳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进城农民在就业培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困难家庭援助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服务。

进入城镇自主创业的农民,享受各级出台的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对进城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制度。

(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统筹安排进城新落户人员子女就学,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市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十一)不断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可以职工身份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的,可自主选择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以选择转入落户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落户地政策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二)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社会救助政策。

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三)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进城农民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

在三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

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

在农村享受“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转入城市户口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四、完善土地承包和惠农政策
(十四)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在中心镇、县城落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承包期内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在设区的市落户的,可在6年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6年后,承包土地退回村集体,村集体根据土地流转收益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区)要积极探索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产所有权置换合作社股权的试点工作,让农民带房、带股进城进镇。

(十五)保留进城落户农民的惠农待遇。

进城落户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内,继续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享受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系统性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在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探索。

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十七)清理规定,简化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影响鼓励农民变市民的政策规定,取消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涉及农民进城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影响农民变市民的各类登记项目。

有关部门要从方便群众出
发,下放农民变市民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对促进农民变市民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安家落户。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进城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积极开展以关心进城农民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树立理解、尊重和保护进城农民的意识,为农民进城就业落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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