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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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张永红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制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方式,但书的适用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以情节进行定量限制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但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性质严重而分则务文中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以及性质较轻但分则条文中附加定量限制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但书;对于性质较轻而分则条文中又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则可以适用但书.尽管但书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并主张将其予以废除.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张永红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
【相关文献】
1.刑法免责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法律定型——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说起 [J], 魏宏斌
2.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与适用逻辑 [J], 钱日彤;陈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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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第13条“但书”的阐释 [J], 宗绍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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