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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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07
•【字号】闽政文[2006]152号
•【施行日期】2006.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批复
(闽政文[2006]1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泰宁世界地质公园古城开发保护安置地等九个项目涉及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2005]13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7.08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21.6165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
同时相应修改泰宁县及杉城镇、朱口镇、新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