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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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27
•【字号】洪府厅发[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洪府发[2003]38号)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我市市本级预备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预备费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对《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备费的设立。
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市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3%比例安排的,在市本级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第二条预备费使用范围。
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
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单位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次开发预备费使用原则。
使用预备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预备费的使用应严格控制,上半年使用预备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预备费的40%,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合理安排原则:对符合使用预备费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优先保证急需的项目资金。
(三)勤俭节约原则:财政批复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是全年开展正常工作必须的经费,各单位应结合全年工作合理安排。
在单位预算之外确需增拨的经费,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申请、审批、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成立预备费使用审批机构。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预备费使用审批领导小组,专门管理审定预备费的使用。
第五条预备费使用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预备费使用原则和范围的事项,单位可提出追加经费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拨款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将申请报告(有市委、市政府同意开展新的专项工作的相关批件须附后)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预备费使用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由市长签发。
(二)申请拨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报送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工作事项后,转市财政局提出经费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每月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预备费使用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由市长签发。
(四)特别紧急的拨款事项,可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预备费拨付和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办理单位经费预算指标追加和拨款手续,属于《南昌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购置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凭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方可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手续。
各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将专项追加的经费与单位的正常经费分开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由市财政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
第八条其他。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未落实单位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