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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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
稳定房地产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论原有几套房,均可按首套房、首改房认定,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首套房或首改房证明(期限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二、加大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一)享受购房补贴类型。
1.对工业园区科技人才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总款的8%给予补贴。
园区科技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人才办负责。
2.对购买我县城区新建商业营业性用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总款的9%给予补贴。
(二)购房补贴实行时间。
本意见实行时间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其他事项。
1.2015年8月1日前登记备案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可享受201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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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前的优惠政策。
2.2015年8月1日前登记备案的,享受原优惠政策。
3.2015年8月1日后登记备案的购房者,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契税奖励。
其他人员购买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仍执行原有政策。
4.购房户需办理按揭贷款的,申请购房补贴应在按揭登记办理之后,并提交购房全额发票。
三、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一)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楼盘竣工验收备案前,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或以可售房产折价质押),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二)县发改、国土、住建、民政、消防、人防、气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电和金融等行业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四、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目前未交房的楼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交房;对于楼盘已建成可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切身权益。
五、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县房管所)。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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