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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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
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
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

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

第二步:申请人按《收件收据》办理缴交有关税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已缴清税费凭证到指定的交易登记窗口换领正式受理回执。

第四步:申请人按受理回执注明的领证时间到交易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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