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4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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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43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9]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25
【实施日期】2009.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监会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43号建议的答复
(银监函[2009]169号)
王爱俭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扩大农村金融供给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跨部委的农村金融改革协调机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一直高度重视。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通过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牵头中编办、中农办、人民银行、财政部等16个部委成立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专题工作小组,对包括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
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及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等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专题工作小组成立两年多来,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各方加强沟通协调,高质量地完成了多项专题报告,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完善专题小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改革发展,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切实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