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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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文
《二中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要求,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帮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
第三条在本制度中,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或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而留守在故乡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的信息档案,涵盖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以及相关评估报告,以便对其帮扶工作进行科学规划。
第五条留守儿童帮扶的原则是以他们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个别差异为依据,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以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保障。
第二章帮扶内容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学习辅导、日常生活照顾、健康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要为每位留守儿童制定个别的帮扶计划,结合其身心发展需要和状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学校要定期组织留守儿童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第九条学校鼓励和组织留守儿童之间的互助合作,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交能力。
第十条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学校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定期进行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检查,对有病患的留守儿童进行治疗和康复。
第十二条学校要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的成绩测评,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针对性地提供学习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帮扶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要设立留守儿童的家长委员会,由留守儿童的家长和相关教职员工组成,负责协调家校之间的沟通和帮扶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建立社会资源库,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优化留守儿童的政策环境。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和总结帮扶工作成效,不断完善帮扶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要牢固树立“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思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帮扶留守儿童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实施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帮扶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责任分工,确保帮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工作,确保帮扶对象能够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照顾。
第二十条学校要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留守儿童帮扶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帮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积极开展学校家访工作,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注重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公众传达关爱留守儿童的理念和行动。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帮扶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工作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二中留守儿童帮扶领导小组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中留守儿童帮扶领导小组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二中“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和关心我校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和教育水平,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帮扶制度,加强留守儿童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教育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在我校留守儿童帮扶工作中形成校级统筹、班级组织、教师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帮扶网络。
第二条帮扶工作的目标是充分照顾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社会能力。
同时,通过早期干预和全面辅导,努力减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发生,降低他们的逃课、早恋和辍学率,推动全体留守儿童全面发展。
第三条帮扶工作要落实以家庭为单位的工作原则,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的工作合力,共同关心和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
第四条帮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和量化的原则,依法治理,科学规划,精确帮扶,不偏不倚,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帮扶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帮扶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心和管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
教师和年级主任要定期关心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帮助他们解决身心健康问题。
(二)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
教师和班主任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自信心,培养积极进取的精神。
(三)学习辅导和课外培养。
教师和班主任要对留守儿童进行学习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同时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留守儿童的兴趣和特长。
(四)家庭关系维护和亲子沟通。
学校要与留守儿童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信息,帮助他们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亲子交流和沟通。
(五)留守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学校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培养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融入社会,拓展视野,增加人际交往能力。
(六)权益保障和帮扶案例管理。
学校要加强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建立健全帮扶案例的收集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留守儿童在学校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帮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帮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和民主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学校成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第八条学校设立留守儿童工作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帮扶工作,包括收集留守儿童信息、制定帮扶计划、组织活动等。
第九条班级是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基本单位,每个班级要设立由班主任担任的留守儿童帮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学校要广泛征求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通过各类志愿者组织和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志愿者服务、经济援助等形式的帮助。
第四章帮扶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对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对各级工作小组和教师进行绩效评价,以确保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评估与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学生参与量化。
对学生的参与情况和参与程度进行测量和评价,包括参加的活动项目、参与的时长等。
(二)家长满意度。
定期进行家长满意度的调查,以了解留守儿童家长对帮扶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三)社会支持情况。
评价学校所组织的社会支持力量的情况,包括志愿者数量、服务质量等方面。
(四)留守儿童成长状况。
通过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生活习惯、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评估,了解帮扶工作的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在实施留守儿童帮扶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不正当帮扶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保障机制,健全帮扶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机制,确保帮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帮扶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使留守儿童和家长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培训等形式的支持。
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帮扶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学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误解本制度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领导小组所有,并以校长或副校长行使。
二中“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文(三)《留守儿童帮扶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中所有的留守儿童。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留守儿童帮扶机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促进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坚持家庭为基础、学校为主导、社会为支持的留守儿童服务体系。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留守儿童援助政策、留守儿童关怀救助机制、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支持、留守儿童教育帮扶等。
第二章留守儿童援助政策
第六条学校将确保留守儿童享有与其他学生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不得因其特殊身份而对其进行歧视。
第七条通过学校助学金、资助留守儿童等措施,确保留守儿童的学习经济条件。
第八条学校将推出留守儿童特殊扶持政策,包括优先录取入学、提供免费午餐、提供心理咨询等。
第三章留守儿童关怀救助机制
第九条学校将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中心,负责协调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各类帮扶资源。
第十条学校将建立留守儿童关怀救助机制,包括制定救助流程、设立救助基金、培养相关救助人员等。
第十一条学校将定期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例如暑期夏令营、冬季“留守儿童欢乐运动会”等,丰富留守儿童的生活经验。
第四章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将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团队,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学校将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提高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将与家庭、社区等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协助留守儿童解决心理健康问题。
第五章留守儿童教育帮扶
第十五条学校将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学业辅导,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将配备足够的教学资源,确保留守儿童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学校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和帮助留守儿童的学习和成长。
第六章留守儿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将建立留守儿童监督和评估制度,对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十九条学校将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留守儿童的情况和帮扶工作的进展。
第二十条学校将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及时处理留守儿童帮扶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二中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二中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