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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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

2023关于已辞退代课教师新政策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直属各学校: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依据吉教联字[2023]1号文件,结合我县工作进展状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有代课(民办)老师经受但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和学校校工、更夫等非老师身份的不纳入申请范围。

2.代课(民办)老师要在其被辞退(离岗)的学校提出申请。

3.要根据5月11日下发的《关于确认已辞退(在岗)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申请程序、严格政策标准、严格把好关口,必需坚持依真凭实据确认代课(民办)老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则。

在申请阶段要通过查档案、查帐和索要各种有效证件等方式方法,把搜集原始材料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申请人确认其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真实牢靠,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

4.依据省政府5月24日召开的全省落实代课老师政策工作座谈会要求,暂没有原始材料能够证明代课(民办)老师身份的,由本人、学校和乡镇政府连续搜集其原始材料;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供应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样表为《通知》中附表1),不允许代课(民办)老师自行取证,更不准代课(民办)老师相互证明。

附件1中证明人的身份由其所在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加写单位证明。

样式为XXX是我校在岗或退休老师,状况属实)。

证明人所供应的证明由乡镇政府在初审时进行核实后在附件1下面的空白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按《通知》要求,每名提出申请的代课(民办)老师的原始材料用一个档案袋装好,其中户口、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可将复印件装档;各种证件、证书原件装档;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装档(既可证明身份又可证明教龄,例如通过查帐XXX人有81年、82年、83年、84年、85年的代课(民办)老师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就可认定此人代课老师身份和5年教龄);其它按《通知》中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装档。

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2018年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山东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篇1 这是中央的政策要求: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这是省里下发的政策: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

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扩展:关于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的介绍按任教时间办法:以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为基本教学时间,国家承认该教育时期的辛勤劳动成果,承认已经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付出和奉献,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最新】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word范文 (9页)

【最新】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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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车古乡中心完小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妥善解决车古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准确掌握民代课教师的数量和有关信息,经车古乡中心完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以县市为主,省州奖补;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

通过“建立择优招聘机制、退出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在红河州红河县车古乡小学曾担任过教师,先后被辞退或解聘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含已去世的)和现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三、解决的办法1.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费。

根据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目前健在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按不低于当地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对已去世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

2.择优招聘在岗代课教师。

截止到本意见实施之日仍然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个人自愿与用人学校按照国家、省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转为临时聘用教师,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代课教师参加2013年至2015年的教师公开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由于各地资源分配不均、教育经费来源单一、师资缺乏等问题,部分地区学校仍存在代课教师缺乏供应的现象。

作为解决代课教师缺乏问题的一种方式,民办代课教师的增加可以为学校提供更多的教学力量,但由于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较低,且缺乏社会保障,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帮助他们提高收入和福利水平。

补助方案为了鼓励更多的民办代课教师参与教学工作,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生活质量,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助方案。

下面是一些优秀的补助方案做出的总结:1. 经济扶持补助在国内,许多地方政府都为民办教师提供了经济补助。

比如在贵州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实行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可以获得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经济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2. 安全保障为了保障民办代课教师的人身安全,各地政府应当制定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政策。

比如,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已经明确,代课教师所在的学校必须为教师购买教师责任事故险,确保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代课教师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3. 培训与研修为了提高民办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各地教育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研修资源。

比如,在安徽省合肥市,教育部门不断加强对民办代课教师的培训力度,引导其积极学习新生教育理念和新生教育法规,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总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保障代课教师的权益和福利,为促进整个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针对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方案,需要着重考虑地区经济、民生情况等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于辽宁原民代幼师生活补助的文件

关于辽宁原民代幼师生活补助的文件

关于辽宁原民代幼师生活补助的文件
一、发放范围凡现为辽宁省户口,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
办幼儿园幼师)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
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
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

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

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

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原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申请书

原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申请书

尊敬的有关部门:我谨代表广大原代课教师,向您提交这份关于原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的申请书。

希望能够引起您的关注,并予以支持和帮助。

原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他们肩负着教育教学的重任,为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教师未能转为正式编制内的教师,导致他们在退休后面临着生活困难。

因此,我们特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原代课教师适当的补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一、申请补助的依据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原代课教师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他们同样履行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

2. 原代课教师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基础教育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们辛勤耕耘在教育一线,为培养一代又一代的人才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助,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肯定和尊重。

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原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

通过对原代课教师的补助,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彰显我国制度的优越性。

二、补助标准和范围1. 补助标准:根据教龄和工作年限,给予原代课教师每月一定的补助。

具体标准如下:(1)教龄满30年的,每月补助200元;(2)教龄满20-29年的,每月补助150元;(3)教龄满10-19年的,每月补助100元;(4)教龄满1-9年的,每月补助50元。

2. 补助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公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原代课教师:(1)在1986年12月底以前连续任教满3年及以上;(2)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含1984年1月1日以后使用)且连续任教满3年以上;(3)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4)年满60周岁。

三、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1. 申请程序:原代课教师需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教龄证明等。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1. 概述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吸引优秀的教师加入民办教育行业,许多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提供了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本文将介绍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的相关内容。

2. 补助对象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的补助对象为在民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在正式教师空缺期间,由民办学校聘请的临时代课教师。

3.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而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工资补助民办代课教师将获得与正式教师相当的工资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代课教师的工作经验、教学水平、教学科目等因素确定。

3.2 养老保险补助为了保障代课教师的养老权益,部分地方政府会提供养老保险补助。

代课教师可以享受与正式教师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3.3 奖励补助为了鼓励代课教师在教学上的优秀表现,一些地方政府还会提供奖励补助。

代课教师在取得重要成果、参与教育改革、获得荣誉等方面,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3.4 师资培训补助为了提升代课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一些地方政府会提供师资培训补助。

代课教师可以参加各种教育培训班、研讨会等,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4. 申请流程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了解政策代课教师在申请补助前,需要了解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发布的补助政策。

了解政策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其明确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条件。

4.2 准备申请材料代课教师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教育背景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代课合同等文件。

4.3 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学校。

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在线填写等。

4.4 审核与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4.5 补助发放经过审核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将获得相关补助。

补助一般会以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xx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方案

山西省xx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方案

山西省xx关于代课教师解决最新方案下面是最新山西省国家代课教师新政策,里面有我们最新的在岗代课教师新政策,xx年暂定继续沿用这份代课教师xx年政策说明。

晋城、晋中、临汾市人民的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文件精神,经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研究,决定在晋城、晋中、临汾市进展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查摸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3、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由各市、县(市、区)统计数据,掌握情况。

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那么。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根本情况表》(表1),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材料,报乡镇工作机构;乡镇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进展认真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教育部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任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根本情况花名表》(表2)和《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根本情况汇总表》(表3)。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各县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根本情况表》(表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根本情况花名表》(表5)。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背景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教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和投入到教育事业中。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教育机构普遍存在资金不足、教师数量不足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教育部出台了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以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和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社会教育资源配置,加大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方案1.补助对象民办代课教师,是指由民办教育机构界定的、在教育机构内担任课程代课教师且未获得正式聘用的人员。

2.补助标准(1)补助金额:每名代课教师按照实际代课时间计算,不超过200元/节课(1节课为45分钟),每学期总额不超过3000元。

(2)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在补助期内,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代课教师教龄不少于1年;•从事较为紧缺的学科及专业方向,或者被属地区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急需学科及专业方向代课教师;•达到合格水平,非人事关系(包括兼职)代课教师考核合格且按时到岗。

3.补助流程补助方案的实施流程如下:(1)代课教师报名: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补助项目宣传,符合补助条件的代课教师自主报名。

(2)资格审核:民办教育机构对报名代课教师进行了解和审核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的代课教师。

(3)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代课教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民办教育机构及时给予相应的补助资金。

4.补助管理为加强对民办代课教师补助的管理,建立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监督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对补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结语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优秀人才向教育事业倾斜,缓解教育资源紧缺的现状,提高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的资助也是一种鼓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为我国未来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代课教师退休后多少钱一月

代课教师退休后多少钱一月

代课教师退休后多少钱一月?
原民办教师在2010年前后都已经被清退,这是因为国家教育部只承认1984年12月31日底(也有1986年年底一说)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但是有些贫穷且偏僻的地方,因地方财力和师范生不愿意去那里的中小学任教,并又“续聘”那些被退了且自己仍愿意从教的原民办教师继续任教。

不过此时他们的称谓也改为了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还有一种类型就是近几年各地企事业单位都采取“有进必考”,那些没考上的大专毕业生便成了公办或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的代课教师。

他们都签有不定期的合同,做代课教师只是一个由头,他们还在备考下年的招录考试。

不知你的问题是针对那一类型的代课教师?(1)如果是指前者,全国各省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法不一样,其“退休”后侍遇也不同。

像甘肃省对被自动离岗或被清退的原民办教师,只要你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民办教师满五年(含五年),60岁以后每月可享受教龄X8元的教龄补助。

(2)如果你是后者,不管你在民办还是学校学校都不会有任何补助,因为甘肃省是在2010年10月25日摸底、审核、进册,代课教师补助的口子已关住。

代课教师只是临时任教人员,非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没有退休一说。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11.27
•【文号】[82]教计资字213号
•【施行日期】198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
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82)教计资字213号1982年11月27
日)
最近,一些省、市来函询问,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病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其补贴费如何处理,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

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二、特级教师调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为中小学服务的各级教学研究机构的,其补贴费照发;调到上述以外单位的,从调离中小学之月起不再发给补贴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辞退代课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代课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代课教师补偿标准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辞退代课教师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公司政策以及个人劳动合同而异,但一般来说,辞退代课教师的补偿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报酬:根据代课教师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包括已经工作的时间和未休假的工资。

补偿金: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结束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其金额可能与代课教师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有关。

未休假的工资:如果代课教师有未休的年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此外,具体的补偿标准还可能涉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

我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者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以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给予代课教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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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

代课教师管理办法为实行对代课教师的统一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经研究,对代课教师的管理规定如下:一、学校聘请语、数代课教师,月工资1400元,其它学校内待遇与本校在编在职教师同等。

二、设立教龄工资(从第二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三、设立月满勤奖100元。

四、工作量除课程表安排课时外,每周一次教研活动按2课时计算,每周一次升旗仪式按1课时计算,每周一次政治学习或临时开会按2课时计算,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学生活动、教师活动,按平时教学课时计算。

五、下列情况足额发给满勤奖:1、一个月之内无事假的,无迟到、早退;2、一个月累计病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病假证明)二天之内的;3、每周参加教研活动、参加升旗仪式、参加政治学习、临时开会,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学生活动、教师活动。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满勤奖:1、事假:按当天课时算,每课时扣工资10元,取消当月满勤奖。

2、婚假:本人婚假不超过规定天数的(15天),不扣工资,只取消当月满勤奖,如超过超过规定天数则按事假处理。

3、缺旷一节课扣工资40元,取消当月满勤奖。

4、不接受学校(作业批改、教学反思、教案等常规)工作检查一次扣工资20元,取消当月满勤奖。

七、代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如果应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办理的,一经查实,做缺矿处理;如果代课教师生病没有县级或县级以上病假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八、接受学校教务安排的临时代课,按每节课15元计算,当月结算。

九、如果代课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津贴与其他班主任老师同样计算,同时发放。

十、学期考绩:检查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由教导处提出考核等次,按等次酌情发放。

县统考或抽测学科奖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校在职教师同等执行。

十一、代课教师工资、月满勤奖每年按九个月核算,本人辞职或擅自离岗的,取消发放。

十二、代课老师也是学校教师成员之一,遵守学校教学常规管理,除完成教学工作以外,参与学校值周,办公室值日,以及其它教师集体活动,要服从学校临时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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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提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及以上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

基中财政转移支付主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支完毕当月末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条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生代课教师聘用
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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