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接受申报后,如报关单证及其内容有问题,海关是否允许修改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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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申报后海关接受时起,申报单证即产⽣法律效⼒,对当事⼈具有约束⼒。

根据⽬前两种申报⽅式,对于采⽤电⼦数据报关单形式来说,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计算机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数据报关单后即进⾏逻辑处理,并将处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计算机不予接受申报的信息除外),即为“海关接受申报”;对于采⽤纸质报关单形式的,海关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员接到报关员递交的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单证后,需要进⾏登记处理,凡海关⼈员已对报关单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和撤消;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修改或撤消。

正当理由⼀般情况下是指: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的原因导致电⼦数据的错误;2)海关在办理出⼝货物的放⾏⼿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的。

由于申报数据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给予报关单位相应的处罚。

其中作违规处罚的,在处罚后⽅可准予修改或撤消原申报单证及其内容,重新申报;对构成⾛私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再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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