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异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最终征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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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国际事业部企业标准
QGDY-GGD15.015-2012 生产异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2010-03-29发布 2010-04-01 实施
捷克国际集团事业部
修订页
制冷家电集团事业部企业标准
生产异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QMY-GC14.014-2010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为了适应事业部业务迅速增长的要求以科学、标准、规范、量化的管理手段,搭建事业部的生产异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指导各产品公司内部统一管理机制,,通过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利益关系提升生产管理竞争力,实现定单交付快速与市场快速响应对接,满足内外销市场客户的要求,提升事业部各产品公司订单交付的一体化运作核心竞争力,尽可能的减少由于生产管理与定单交付问题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本流程适用于事业部各产品公司,供应链与开发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本指引采用以下定义。

3.1流程主人:事业部各产品公司生产部(公司生产部牵头)
3.2流程执行原则:以定单执行为中心,通过理顺异常停线的管理办法,搭建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处理机制,实现产品公司对内“生产异常问题发生快速处理”,对外“市场定单交付的快速响应”
3.3流程的范围:起点为产品公司的定单执行终点为产品公司的定单交付(成品发货系统)
3.4流程涉及部门:供应链,开发部,各产品公司生产部,品质部,分厂
3.5 产品:内销成品、外销成品()、内销售后配件、外销样机(包括研发样机)和散件等。

3.6时间异常与损失定义
3.6.1异常限度时间定义:总装车间停线超5分钟-30分钟定义生产异常,生产线直接停线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算停产,3-5小时的停产定义为重大停产事故,5小时以上定义为特大停产事故,各子公司基地中心车间生产班组停产定义雷同。

注1:一次调产按0.5小时停产计。

注2:提前下班按实际放工时间计。

3.6.2
1、停线损失:生产线停滞不动,硬停线,按停线时间计损失;
2、效率损失:生产线断续停滞、返修线不良产品多、产品落地等,生产线停滞的情况仍按停线时间计损失;到小时产量差异按5台折合一分钟;返修线不良品按2台折合一分钟计损失;落地产品按1
台折合一分钟计损失。

模块:企业构架中承担相关子功能的组织或单位,不会因组织构架层级的变动而改变。

4.管理内容
4.1流程顾客及责任界定
4.1.1流程顾客:各产品公司生产计划模块4.1.2各类异常责任界定
4.2责任追溯原则
4.2.1基本原则:相关模块和人员应以生产计划为牵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努力达成生产计划。

对影响生产计划有效执行的模块与个人,按照“谁影响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溯。

发生不在本文中列示的生产异常时,按基本原则进行责任追溯。

4.2.2领导负责原则:责任追溯的基本单元为模块,所有处罚通报涉及责任人为模块第一负责人。

4.2.3刚性原则:车间生产异常时间达到异常限度时间这一条件时,必须刚性地对责任模块提起责任追溯。

4.2.4现地现物原则:异常发生时,车间立即对异常进行初步诊断,确定可能的责任模块,并通知相关模块的当事人。

对现场有异常实物证据的,当事人必须停止手头工作赶到现场确认、处理。

如果当事人不在公司或因其他重要事项无法按时到达现场时,可委托其他同事处理。

当事人或受托人未能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时,车间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模块及生产计划模块的归口责任人,作为异常处理态度不当的证据。

4.2.5防止再发生原则:异常发生后,相关责任模块必须对根本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制定、落实、验证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2.6共同责任原则:异常责任同时涉及几个模块时,由责任模块共同承担,责任分配由第一责任方与其他相关责任方协商,必要时第三方(计划管理模块、事业部营运与人力资源部)仲裁。

4.2.7内部责任原则:对于供应商的所有问题(包括品质、交货等),作为企业外部资源的管理,要将外部责任转化为内部责任,即应该有相关部门对供应商的相关问题负责。

在追究供应商责任的同时,承担对供应商的管理责任。

4.3基本要求
4.3.1车间将生产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在《总装车间生产日报表》,按要求的范围向相关的部门发布。

4.3.2日报要详细描述异常状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影响物料编码/技术文件号、已判定的初步责任模块、是否造成转产。

涉及物料影响应由车间工段长填写详细物料编码、供应商及数量并由物流工段长确认;涉及技术类影响由相应工艺模块确认并负责将相关技术文件编号、定制项目编号或图号填写在《总装车
间生产日报表》中。

4.3.3专人管理:各产品公司生产计划模块指定生产异常责任追溯归口管理人,并报事业部供应链管理部备案监督。

4.3.4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异常,由产品公司采购模块提供数据给供应链模块以及品质模块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理进展及结果知会生产计划模块。

4.3.5经调查,对异常事实故意夸大的,不予受理追溯并追究提出部门责任。

4.3.6所有罚款纳入基础管理基金进行管理。

4.4流程图
生产异常责任追溯流程
4.5异常信息的上报
4.5.1专人上报原则:生产异常发生时,应由各层级当事人确认后,上报各处理层级
4.5.2异常信息传递范围应根据异常发生的的时间段,影响人数,上报给相关的处理层级。

4.5.3具体上报范围规范如下:
4.5.3.1特大停产事故各产品公司提报书面性分析报告启动MIP经经总经理审核,事业部营运总监对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行裁决上报事业部总裁批准(部可抗力引起的停产事故除外)
4.6责任追溯的提出、调查和处理
4.6.1发生异常,立即按照现地现物原则,由车间组织相关当事人现场确认、处理。

并按照异常信息的严重程度,按规定的流程由车间指定的短信平台发送人在短信平台上进行生产异常信息发布,及时知会相关人员。

4.6.2车间在异常发生后第二天10点前填写《总装车间生产日报表》,发送邮件到生产计划模块。

4.6.3生产计划模块对上报的《总装车间生产日报表》做初步分析,加注意见后12点前转发给各初步责任模块。

4.6.4初步责任模块负责组织对追溯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生产计划模块,以确认初步责任。

如果初步责任模块对初步责任判定有异议,生产计划模块组织调查,必要时召开会议理清事实,判定初步责任模块和问题复杂程度并书面通知责任模块。

4.6.5异常时间未超出限度时间时,初步责任模块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制定,1个工作日内回复。

异常时间超过限度时间时,初步责任模块按照防止再发生原则,编制《生产异常责任追溯表》(要求编号以便跟进),以初步责任确定时间为起点,简单问题2个工作日、复杂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计划管理模块。

责任涉及多个模块时,由初步责任模块提议部门间责任分解方案。

4.6.7生产计划模块对初步责任模块的回复或《生产异常责任追溯表》进行评审,对首次发生且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到位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原因分析、改进措施不到位的,生产计划模块可要求责任模块重新回复。

责任模块对初判责任不服或者责任模块不按要求执行时,生产计划模块可提请产品公司负责人仲裁并进行通报,严重的负激励。

生产计划模块以周通报的形式公示生产异常及其处理情况,每月对生产异常责任追溯受理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

4.7追溯运作方式
4.7.1反馈与裁定
4.7.1.1各生产单位应在异常发生后1个工作日以内填写《生产责任追溯单》(附件)。

4.7.1.2各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问题的跟进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部门若有异疑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提出部门和计划管理,若在规定时间内(24小时)未反馈则视为默认。

4.7.1.3计划管理负责追溯事件的调查,并以通报的形式裁定责任追溯和工时索赔的处理结果。

4.7.1.4物料供货不及时等与供应商责任有关的部分,统一由采购模块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供应链管理部配套管理负责跟进处罚及监督。

4.7.1.5 因品质问题与供应商责任有关的部分,统一由品质管理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4.7.2对于同一型号不同厂家的物料现场因品质问题分析不清楚的但更换供应商可以保证质量的,经营体以及物流之间协调处理(分厂厂长拍板),处理不了的采购配套员为确保产线正常应在第一时间给予
调整物料厂家,产线与物流核对将相关挪用的物料信息上报采购,工艺在产线正常后将造成停线的问题原因分析上报计划采购模块,采购给予处理差异数量,否则所有损失由工艺负责
4.7.3追溯处罚与工时索赔兑现标准
4.7.3.1因职能模块原因造成各总装生产线停产或返修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停产或返修15分钟以上(含)30分钟以下的,对责任单位\模块直接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模块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按通报批评;停产或返修30分钟以上(含)60分钟以下的,对责任单位\模块直接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模块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按100元/次进行处罚;停产或返修60-180分钟以上(含)的,对责任单位\模块直接责任人400元/次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模块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按400元/次进行处罚。

(责任部门在两个以上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不低于60%的罚款,实际处罚金额按照实际汀线时间/180分钟*400进行分配兑现),停产超过3小时或5小时造成重大停产或特大停产事故,启动流程在事业部以及产品公司进行职能部责任界定追溯
4.7.3.2处罚加严与豁免:1)(经过调研停线的实施事实确凿,对于问题不能够采取正向态度面对解决问题态度恶劣者,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并造成严重或特大停产事故,生产部有建议工作调动权即营运管理部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2)凡是造成停线部门的处罚金额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处罚负债,责任问题部门针对此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制定措施与期限,在期限内达成效果给予免除处罚,同一问题重复发生没有对策的,给予直接处罚事后有措施的不免除处罚(刚性处罚),对于制定措施糊弄应付通报了事的责任人进行双倍处罚,生产部计划采购模块每个月进行最终汇总处罚金额走MIP进行处罚3)对于停线事实蓄意夸大事实给予驳回,一经查除给予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通报处理4)不可抗力造成停产可以免责
4.7.3.3 新品索赔兑现标准:各产品公司下属的分厂工艺模块是与研发唯一接口部门,新品前三批重大问题,责任部门为研发,新品累计正常生产1万台以上或生产10个批次以上,转入现生产模式,产生的问题按照老品进行处罚(工艺进行分解剖析)。

4.8 生产线停线叫停权
4.8.1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生产线停线只有过程检验部门有停线权;其他部门发现问题,通知检验裁决。

4.8.2 停线数据采集说明
4.8.2.1生产线汀线时间原则上以MES下线扫描数据为基准(MES完全启用100%扫描),没有完全实行MES系统数据取数的,停线时间由品质过程检给予确认数据的真实性,过程检必须真实确认停线时间便于问题的追溯。

4.8.2.2产线对停产责任追溯不得虚报、瞒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产线对于停线时间胡报乱报的停线时间,生产部一经查出直接追溯产线负责人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

4.9目标管理
4.9.1各产品公司生产计划模块建立生产异常数据库,并根据前半年平均影响水平确定各责任部门/模块异常限度时间的目标和未达标时的处罚措施,经事业部审批后实施。

4.9.2事业部供应链管理定期对各产品公司的生产异常责任追溯受理处理情况进行稽查与监督。

4.9.3其他未尽事宜由各产品公司公司计划管理负责解释,若因业务对流程进行梳理优化需上报本流程负责人进行备案统一梳理优化下发,单独孤立的流程独自运行一律无效。

5相关文件
制冷家电集团事业部 2010-03-29 批准 2010-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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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记录
6.1《总装车间生产日报表》
6.2《生产异常责任追溯表》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事业部供应链管理部提出、起草
本标准由事业部供应链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冷家电集团事业部 2010-03-29 批准 2010-04-01 实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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