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海NFT交易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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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NFT交易平台规则
一、数字藏品或NFT平台资质合规
数字藏品或NFT平台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具体应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故应当具有下列资质。
1、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平台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2、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4、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5、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
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6、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应当由其运营或使用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7、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与拍卖公司合作
若平台以竞价拍卖的形式发售,应当到商务部门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合作。
二、运行模式合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中指出,ICO为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叫停了国内所有代币融资项目。
2021年人民银行等
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数字藏品或NFT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国内NFT平台没有一家使用“交易所”字样。
根据上述相关监管政策,数字藏品或NFT平台不要使用“交易所”字样,不得发行代币,应当采用实名认证方式,采用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结算方式。
三、发行模式合规
NFT或数字藏品平台应当与发行者之间签订好《数字藏品代发行协议》,发行者版权应当是权利链条清晰可查,明确是否有版权的转授权,转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到明确具体的权利,如有侵权行为发
生,发行者应当承担兜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律师费用、销毁NFT或数字藏品的合约地址到区块链地址黑洞的费用。
1、权益类NFT或数字藏品
权益类NFT或数字藏品是指享有某项权益的NFT或数字藏品,如:美国大学生男篮顶级运动员Garza推出的一个NFT,可以与Garza进行私人冥想、共进晚餐、看电影和玩游戏等权益。
故该权益应当是权利具体清晰且能够实际实现的,如对商业化收益分享权益不得夸大宣传,否则可能涉嫌欺诈。
另外应公示实现权益的时间、途径等信息,并公开如权益不能实现的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不得使用“发行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方式进行兜底。
2、实物类NFT或数字藏品
实物类NFT或数字藏品是指可以在线下领取实物的一类NFT或数字藏品,通常具有如下以下价值:可在区块链上永久存证带来的收藏价值、可领取实物带来的商品价值、转赠或二次交易带来的价值。
如:阿迪达斯原创NFT可以将之兑换成独一无二的对应实体产品、张弓酒业数字藏品可随时提取实物白酒。
实物类NFT或数字藏品对应的实物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应公示该实物品牌、型号、具体价值等详细信息,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过度营销、饥饿营销。
3、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
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是一种带有娱乐化特质的NFT或数字藏品,
该种新奇的营销模式可以迎合用户猎奇的心理特征。
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内的惊喜可以吸引用户购买,可能有惊喜感。
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避免实物盲盒的作弊行为。
区块链可追溯的特性,可以保证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内的数字藏品公开透明。
盲盒内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
应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以备查。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
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过度营销、饥饿营销,避免出现涉赌风险。
4、普通类及绑定类NFT或数字藏品
普通类NFT或数字藏品大致可分为艺术、音乐、游戏道具、付款码皮肤、黑胶唱片、数字民族图鉴、纪念金币等,现如今大多数平台发行的都属于该类数字藏品。
普通类NFT或数字藏品购买者或拥有者是不享有版权的,仅仅只享有该普通类NFT或数字藏品的所有权。
现在,出现了一种将版权和NFT、数字藏品绑定一并发行给用户的新型NFT或数字藏品,购买者或拥有者可以行使该版权的后续开发、转授权等权益,实现了从“作品”到“藏品”再到“衍生品”的“由实到虚再到实”的新数字经济模式。
平台应当具有版权检测等功能,查明发行者的版权来源,确定好发行者享有的为非瑕疵版权,确定好权利链条清晰可查,并在智能合约或售卖合约中明确转售的是具体版权中哪一项明确的具体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并明确权利
行使时间范围。
同时,智能合约可以约定版税相关问题,在NFT或数字藏品售出后可自动执行完成,版权方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监督和跟踪。
四、区块链技术合规
2021年10月31日,《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京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共包括11项共识,分别为:赋能实体经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原创正版、保证价值支撑、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盟链技术可控、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杜绝虚拟货币、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以及防范洗钱风险。
《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提出,要坚守区块链技术服务数字文创产业发展初心,为数字文创作品确权及流转提供创新解决方案,让创作者的作品能更好触达市场,促进原创文化行业繁荣发展。
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保护链上数字文创作品版权,保护创作者合理权益。
公链及公链上发行的代币,很有可能会影响国家主权。
因此,根据上述公约,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应当建立在联盟链上,且该联盟链必须做到技术可控。
五、智能合约合规
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的分布式账本,其依赖智能合约实现社区自治。
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可按照预设的条件自动化执行的电子合同,一旦相应的条件产生则自动触发完成合约。
在智能合约中,可以设置发行方获得的版税、发行方转售的哪项具体版权、平台的佣金等条款,发行方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监督和跟踪,可以充分保障发行方的权益。
智能合约同样具有不
可篡改性,撤销权和解除权都不好行使。
因此,智能合约条款的设置应当设置合理的交易费,交易费的多少和平台方的注意义务有一定关联性;应当设置二级市场交易的熔断、控价条款,防止过度炒作;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公开信息为智能合约组成部分”的条款,防止虚假宣传;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发行者及转让者发布信息限制”的条款,防止诈骗等行为;应当具有“数字藏品购买者不得众筹购买”的条款,防止数字藏品分拆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发行者及转让者不得在一定条件下回购”的条款,防止过度炒作;不得具有“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奖励”的条款,防止自我炒作。
六、数据合规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施行。
这部法律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活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等义务和责任,通过严格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由于国外NFT平台使用的是去中心化的公链,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更高,而国内NFT平台使用的是并非完整去中心化的联盟链,联盟链本质上属于私链,数字资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只有依赖联盟方的权威度和信誉度。
因此,联盟链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进行自身平台数字资产权证的数据安全保护;另外,在与其他联盟链互联互通时也要注重数据共享时的数据安全保护。
七、监管合规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风险提示》,根据上述及相关监管提示,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应当做到以下事项:不得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不得宣称“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导用户购买NFT或数字藏品进行投资;不得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不得通过操纵价格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