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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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的确定
摘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域。

然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就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影响,做出明确回答。

环评文件做为审批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技术依据。

本文提出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供环评技术人员做项目参考。

一.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原则
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
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域——环境保护法
2.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3.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
4.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环境保护法迹
5.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
7.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
8.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
9.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
10.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中名文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2008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其中第3条是这样规定环境敏感区的: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
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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