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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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
党、政组织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公司各级党政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按照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及各实体企业。
第四条各级行政组织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机构,配备、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理人员任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好第四条安全生产职责。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企业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各单位其他行政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各级党组织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决策提出意见;
(三)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任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创先争优等工作中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评比条件;
(五)参与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七)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八)参与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
工作;
(九)研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整改措施的落实;
(十)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一)组织党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
责任,要认真履行第六条职责。
党组织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
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公司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企业党政班子其他负责人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述职。
第十条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板块事业部领导(直属企业由公司领导)约谈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领导约谈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
党政组织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有工亡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有关责任企业不得被评为公司综合性先进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提拔。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商党群工作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