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初次分配不公正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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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初次分配不公正的主要表现
作者:杨雪林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2期
杨雪林
(江西蓝天学院,江西南昌 330098)
摘要:中国经济在短短的三十多年间得到长足的发展,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拉大的趋势,社会已经出现贫富悬殊倾向。

老百姓没有感觉到经济高
速增长给自己带来的明显好处,没有享受到社会财富增加所带来的生活变化。

究其原因,与劳
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不合理,行业垄断是分不开的。

关键词:劳动报酬;要素;垄断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1)04-0159-02
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经济发
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首超日本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总体上
达到小康水平。

但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拉大的趋势,社会已经出
现贫富悬殊倾向。

老百姓没有感觉到经济高速增长给自己带来的明显好处,没有享受到社会财
富增加所带来的生活变化。

造成这种现象,收入分配不公是祸首之一,这其中劳动报酬过低又
是一个主要原因。

为了扭转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其中包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及其它财物,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

劳动报酬从一种劳动成果演变为一种民生权利,经过了一个渐进的
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地位逐步确立的过程,也是民生权利不断完善的过程,见证了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一个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是企业劳动
者的报酬和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产品的比例,资本报酬的比重,就是利息占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产品的比例,土地使用权报酬的比重就是土地租金占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产品的比例,经营管
理报酬的比重就是利润占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产品的比例。

利息率、地租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会相应降低其它生产要素报酬的比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有关数据测算,如下表一所示:2008年,我国GDP达到30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3.37万亿元,仅占GDP的11.2%。

除此以外,职工工资总额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

1996年为12.7%,2000年下降到10.7%,2005年下降到10.8%。

2006年为11 %,2007年为11%。

[1]近十几年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总是维持在11%左右,甚至有所下降。

职工工资可以近似地看做企业职工劳动的报酬。

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实际上是初次分配有失公平的表现,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不合理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基本特征,是我国多元分配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

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则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
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谁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多,质量高,谁就应该得到较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就应得到较低的劳动报酬。

[2]由此可见,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对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统计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直接的劳动交换,中间没有第三者介入。

第二,按劳分配是数量相等、形式不同的劳动的交换关系。

劳动者向社会提高多种多样的具体劳动,从社会领取不同的使用价值(消费资料),不需要利用商品和价值形态。

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量有社会发给劳动卷作为凭证,劳动者持劳动卷向社会领取消费资料,不需要以货币为媒介。

[3]
上面这些内容,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生产形式(即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形式)的设想和分析。

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完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者或社会共同占有。

显然,这种社会经济的性质只能是产品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生产不再具有商品属性,生产劳动也不再采取价值形式。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按要素分配。

具体到生产要素的问题,西方经济学中的不同派别之间,甚至是同一派别也是有争论的,经历了“生产一要素论”。

到“四要素”演变过程。

英国剑桥的罗宾逊提出“生产一要素论”的主张。

她认为:资本本身是商品,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是积累起来的劳动,故不能把资本看作生产要素,真正的生产要素只有一个,即劳动。

[4]针对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生产要素不同观点争论的实际情况,威廉.配第于1662年出版了《赋税论》,从财富源泉的角度,提出了“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因素”的著名论断,[5]这是“生产二要素论”的最早、也是初期的表达方式。

1803年,萨伊发表了《政治经济学概论》,提出了“生产三要素论”,认为:无论何时何地生产都不能缺少三要素,这就是劳动、资本和自然力(土地)。

1890年,马歇尔出版了《经济学原理》,在前人“生产三要素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生产要素——企业组织及经营能力。

至此,生产要素的范围从开始的“一要素”发展为“四要素”。

吸收西方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我们把生产要素界定为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含信息、企业经营能力等)四要素。

并且我国对生产要素市场的界定,最早是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明确提出的: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

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济学界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他是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后者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形式,它是由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分配,并且只能在公有制单位中实行,社会主义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框架内,不可能很好的贯彻按劳分配,往往实行平均主义分配和部分的低层次的按需分配。

中国如此,全世界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如此。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打破平均主义,人们的劳动收入才能拉开差距。

每一个社会的分配方式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行。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按劳分配是我国主要的分配方式。

我国的按劳分配,主要是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来实行的。

所谓劳动报酬就是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货币或实物,从社会领取的一定数量个人消费品,这主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

初次分配是一种基础性的分配,其公平程度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

衡量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则是劳动报酬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的大小。

这个比重越高,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

据西蒙·库兹涅茨研究,近几年,西方国家劳动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已达到了75%,资本仅
占25%。

而目前我国初次分配却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

据中
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白皮书介绍,1990年到2005年,我国劳动报
酬占G D P的比例从53.4%降到41.4%,而同期企业的营业额占G D P的比例则从21.9%增加到29.6%。

[6]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告诉我们,劳动力资源是生产资料的重要构成,是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的本原动力,更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体力量。

但是目
前我国劳动报酬过低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

如:导致我国的贫富分化进一步拉大,影
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导致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矛盾凸显,劳资冲突频发,甚至一些地方发
生“劳工荒”;再就是劳动报酬过低,不仅使许多劳动者生活陷入困难,生活质量缺乏保障,
而且必然使劳动者失去许多技术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从而导致劳动者素质降低,最终对企业
的经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长期的难以弥补的历史性灾难。

三、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导致的分配不公
在我国,仍然存在垄断性或带有明显垄断性经营条件的行业,诸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业、交通邮电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等,这些行业都是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这些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同一般行业相比,他们或者可以垄断某种生产要素,或者可以垄断经营范围,或者可以垄断产
品价格。

这样,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以较少或基本不承担竞争风险,也就可以较快的获
得利润。

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这些特殊的行业形不成制约,他们也就能在较长的时
期内获得垄断利润或超额收入,从而与别的行业的收入差距也就拉开了。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效率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无情的效率竞争。

市场中一个铁的原则和规
律就是:除效率之外,什么都不能取胜。

市场存在的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在一定时期内是由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被部门或行业垄断使用和垄断经营的结果。

这种高收
入并非都是源于行业的效率和个人的劳动效益,而是与市场劳动、价格和政策保护支撑程度密
切相关,与效率背离程度较大。

[7]比如,就价格支撑来看,由于存在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从事原材料生产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而从事以该种原材料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
企业则可以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由此造成行业、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距进而产生行业、企
业之间职工收入的较大差距。

再比如,有的部门因对行业经营的垄断而为部门获取了高额利润,使这些行业的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

如通信业,最早由“中国电信”独家垄断经营,
其电话初装费据说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BP机经营放开后,价格只有独家经营的一半。

目前
“中国联通”和“中国铁通”加入竞争之后,手机的价格几乎降了一半。

由此看来,垄断经营
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是多么大。

参考文献:
[1][6] 郭栋,熊自力.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1068.
[2] 吴佩芬.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思考[J].方略/经济发展,2008.5.
[3] 赵文祥,金永利.调节收入分配[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27-29.
[4] 刘涤源、谭崇台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说[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295.
[5] 威廉·配第.赋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66.
[7] 杨灿明.转型经济中的宏观收入分配[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313.
(责任编辑:邱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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