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当前实地勘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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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地勘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李 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当前的实地勘验工作,无论从建章立制上,还是从实践操作上,都存在许多不甚完善的地方,本文按照实地勘验的先后流程,总结了实地勘验准备期间、实地勘验过程中、实地勘验后续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加快刑事技术体制改革步伐;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后勤保障;修改、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等。
关键词:现场勘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 918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127(2004)0520027203 实地勘验,是指勘验人员运用自身感官和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检查。
实地勘验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现场访问共同构成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
犯罪现场是证据的“来源库”,是犯罪信息的“信息库”。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大多数证据是从现场上获得的,实地勘验是获取现场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地勘验的好坏,能直接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的成败。
如果实地勘验仔细,获取的案件信息就多,则会为案件的告破奠定良好的基础。
否则,则会导致案件多走弯路,久侦不破,贻误侦查战机,甚至造成死案,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具体的勘验实践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可能由勘验人员的主观原因引起,也可能由客观原因所致,情况较为复杂。
本文详列了当前实地勘验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一、实地勘验准备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勘验器材准备不充分,不能“因案配材”
因案件形形色色、现场千差万别,所需要的勘验器材也各不相同,如勘验田野的现场要考虑携带制模的石膏,夜间勘验室外现场要携带照明工具,勘验涉枪案件要带金属探测器,勘验一般现场可带常规器材,勘验重特大现场则要尽量带齐器材,等等。
有些是常规性的勘验器材,而有的是非常规性器材,勘验人员不可能、也没必要在勘验每个现场时都带足所有的器材。
这就要求勘验人员在出现场前就应概要地了解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因案配材”,以决定所要使用的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而在实践中,很多勘验人员做不到这一点。
不论大小案件、不论案
件特点,勘验现场时总是拿一套勘验工具,到现场后,能对付的就对付,不能对付的就应付。
或者是不该带的器材都带来了,该带的反而没带来。
(二)反应迟缓,迟延勘验
出现场讲究一个“快”字。
而在现实中,有些刑侦部门往往拖拉散漫,反应迟钝,时间观念不强,以致丧失了提取痕迹物证的有利时机。
这种现象,多表现在星期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日的出现场。
因为在这些时日里,单位的大多数人员休假、休息,往往只有少数警力留守值班以应付突发事件。
(三)现场保护措施不力
主要体现在:一是现场保护不及时;二是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当,造成部分现场未受保护而被破坏;三是现场保护方法不当,人为地造成痕迹物证的破坏,如站在犯罪现场的出入口“保护”现场等。
二、实地勘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地勘验主体搭配不合理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查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这里虽然规定侦查人员参与现场勘查,但在实践中,由于侦查员往往不具备勘验现场的设备或缺少专业知识等原因,现场勘验基本上是由技术人员包揽的,侦查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做现场访问工作,即使侦查人员到场,也往往是“陪勘”。
侦查人员不了解现场情况就去调查访问,常常抓不到重点,技术人员获得的现场信息又很难反馈给侦查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是各干各的活。
尤其是很多情况下,技术人员勘查完现场后就“打道回府”,不参与
收稿日期:2004202212
作者简介:李健(19692),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痕迹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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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04年9月第5期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J ourna l of B e ijing P e op le ’s P o lice C o lle ge
S e 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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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技术作用不能得到及时发挥。
这种侦技脱节的勘查模式,长期以来一直制约着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
(二)实地勘验指导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11指挥不当。
主要表现在小案无人指挥,大案多头指挥,勘验人员无所适从,不能合理调度和部署;在某些重特大案件现场上,勘验指挥往往由行政级别最高的领导来担任,而这些人员有的并不懂现场勘验工作,势必造成指挥不当,而懂勘验的人员的合理化意见时常得不到采纳。
21勘验范围划定有偏差。
当然,条件允许的话,勘验范围划得越宽越好,宁可多费力,多勘验,也不能漏勘;但如果勘验范围过宽,势必造成现场保护上的实际困难,减弱保护力度。
实践中,勘验范围划得过窄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外围现场和关联现场被忽视,致使该勘验的现场或痕迹物证没有得到及时勘验。
31勘验重点不突出、顺序不正确。
任何现场的勘验都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勘验顺序也有合适与否的差别。
但很多勘验人员勘验时不分主次、不分重点,不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乱勘一气。
如,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不去及时勘验,却先行勘验不易灭失的痕迹物证。
有的勘验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一旦形成自己的观点,就带着有色眼镜去看现场,往往发现了否定自己观点的痕迹物证也不想去勘验,单纯去寻找符合自己观点的痕迹物证。
这样必然造成勘验重点的偏差。
(三)痕迹物证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11勘验方法陈旧、设备简陋。
在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一刷加两粉(金粉、银粉)”的勘验手法在勘验中使用得还比较普遍,这种落后的勘验方法是很难适应当前犯罪日趋智能化、流窜化的形势的。
由于设备老化、勘验手段原始,本来应该提取到的痕迹物证也会丧失提取的可能。
21片面提取。
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主观地舍弃拿不准的痕迹物证;二是只重视常规痕迹物证(如手印、脚印)的提取,忽视非常规、隐性痕迹物证(如微量物证)的提取。
31对现场痕迹物证的重复破坏。
在勘验过程中,也存在勘验人员对现场上的痕迹物证缺乏保护意识致使其遭到破坏的情况。
有的轻易或不小心而变动、触摸、踩踏物品或痕迹物证;有的使用不当的显现、提取方法;有的在现场上随便抽烟、吃东西、吐痰,形成了新的痕迹物证源;有的采用不正确的包装方法,造成痕迹物证的破损、灭失或交叉污染。
(四)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1勘验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
在警力紧张时或勘验小案现场时,经常是一名民警负责全案的现场
勘查,这种集现场勘查指挥、现场勘查记录、勘查参加人于一人的勘验活动,其所采集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21现场勘查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而很多现场勘查人员因各种原因无视这项规定,邀请一个见证人或干脆不邀请的情况已是司空见惯,甚至有的直接写上派出所民警的名字。
31自侦自鉴。
因为绝大多数现场是由技术员勘验的,他们在现场上发现、显现、提取了痕迹物证,再由自己检验、鉴定,出具鉴定书。
这种自侦自鉴的方式严重地影响了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的证据力,越来越为现代司法精神所不容。
(五)现场勘查记录中常见的问题
11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格式不规范,常常缺少必要的项目,如无见证人、现场勘查指挥、现场勘查参加人、笔录人的亲笔签名,只是代签或是凭空杜撰,甚至缺项。
二是笔录用语、关键词不准确,有主观推测的内容,如“撬压痕迹”、“搏斗伤”、“被剪断的铁丝”等。
三是记录内容不全面,如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在笔录中记明,也无提取笔录,致使其来源不清,难以作为定案证据;对现场变异情况记录不细或不记,只是勘验人员自己心中有数。
四是记录内容有误,有错别字,使用的计量单位不标准等。
21现场绘图中的问题。
一是自造图例,而且在图例说明中无交代;二是该用比例的却不加比例尺等等。
31现场照相中的问题。
一是现场照相的照片尺寸、标注、文字说明等不规范,随意性较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 T11721995)的要求;二是现场照片卡上无摄制人的签名和摄制日期等。
41现场“三录”之间有矛盾。
现场“三录”是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相。
它们之间本应是互相印证、互相补充的关系,“三录”之间不应有矛盾。
而在现实中,某些现场勘查卷里却经常出现三者不一致的情况。
如所用的题名不一致、图中的物体的尺寸与笔录描述的不一致、图中的现场状况与照片不一致,等等。
(六)勘验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勘验现场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勘验人员既要懂得保护现场,又要知道保护自身的安全。
很多勘验人员就因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注意保护自己而导致不必要的伤亡。
如来不及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摇摇欲坠的建筑物、即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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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的易燃易爆物品、裸露的电线、电源和有毒气体等等,都可能是致害源。
另外,勘验中经常使用的各种粉末、化学制剂等,也随时随地、不经意地损害着现场勘验人员的健康。
三、实地勘验后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资料管理上的不足
11资料填写不及时、不全面。
案件资料的汇总,如对已发案件的发案时间、地点、作案方法、手段、现场痕迹物证的统计,是总结现场勘查工作经验与教训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串并案件的重要条件。
勘验人员对案件资料的汇总并不总是那么及时和全面的,有些单位将这项工作看作是走形式、走过场,汇总也就是为了应付检查,不注意积累,没有建成一个丰富的刑事案件现场资料信息库。
大多数资料填写不全或漏项,难以充分发挥技术串并案、快速检索和查询的作用。
21归档混乱、检索困难、丢失现场时有发生。
有的单位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各管各的资料,不进行集中管理;遇到业务检查时,还有造假现象,真假档案混在一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管理、使用工作。
由于管理上的混乱,难免出现档案丢失的情况。
(二)物证管理上的不足
11管理手续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物证在存放时有的不作登记,被借用或移交也没有完善、规范的移交、借用程序和手续。
一旦物证丢失则互相推诿,谁都不想承担责任,可谁也说不清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
21储存无序,致使物证毁损、灭失。
有的单位没有固定的物证管理人员,物证放到储藏室后便无人问津,致使损坏、霉变现象严重。
由于大家各管各的物证,又放在同一个地方,因物证大小不一,难免交叉堆放,易造成挤压损毁,而且也不便于查找到自己所需的物证。
31无用物证不能及时销毁。
由于缺乏相关的物证销毁制度,对于已失去作用的物证,谁也不敢轻易乱动,这些物证在物证室里占着原本就有限的储存空间,造成物证室混乱不堪。
41物证存放处存在不安全隐患。
现场提取的物证多种多样,其中不乏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炸药、雷管、子弹等。
有的单位将这些物品同放一室,而不是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分存或移交处理、销毁,也没有相应的专门存放制度,极易引发事故。
四、解决对策
(一)加快刑事技术改革体制步伐
针对当前刑事技术工作中出现的技术人员包揽现场勘查、侦技严重脱节的情况,以及技术人员自侦自鉴问题,刑事技术体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
刑事技术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明确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的地位,解决侦技脱节问题。
要明确谁是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还是技术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技术人员为辅(必要时参与现场勘查)还是以技术人员为主、侦查人员为辅。
21明确技术人员的鉴定权限,解决自侦自鉴问题。
要明确参与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是否对该案的痕迹物证享有鉴定权;未参与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本单位有关人员送检的痕迹物证享有鉴定权。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11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素质。
一是提高勘查人员的政治素质。
进行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其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
二是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
要采取不同方式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学习新的技术知识和方法,了解刑事技术在国际与国内的发展方向,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对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攻坚能力。
三是增强现场勘查人员的法律意识。
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自觉、严格地遵守有关法律、规则和纪律,特别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事,熟练掌握现场勘查的基本技能。
21在人、财、物上给予足够的保障。
一是增拨经费,加大投入,购置必要的、先进的勘查器材、通讯工具和交通运输工具;二是增强警力,解决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
31解决现场勘查人员的后顾之忧。
要切实解决技术员的技术职称问题。
将技术职称与警衔、工资、晋级、待遇、职级等挂钩,使技术人员保持最佳的精神状态,发挥最佳作用,获得最佳成效,以稳定技术队伍。
(三)修改、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在前两部法律、规章中,关于现场勘查工作方面的规定毕竟很少,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是公安部1979年制订的,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
而且,很多具体的事项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标准,如缺乏案件资料及物证的管理、销毁制度等。
这些都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
责任编辑:窦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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