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综合治理百日会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综合治理百日会
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鄂政办字[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综合治理百日会战的通
知
(鄂政办字〔201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
近几年,自治旗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效果显著。
但目前破坏生态的事件时有发生,滥采乱挖、乱捕乱猎、毁林毁草乱开荒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安全的工作力度,保留大兴安岭这片绿色净土,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祖国北疆绿色生态屏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20日至年底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生态综合治理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综合治理内容
(一)河道采砂
禁止破坏林地、湿地、草地、河道进行非法采砂,杜绝乱采滥挖行为;采砂必须由旗相关部门出具采砂许可证,在指定地点采砂;禁止无证开采、私自开采,严禁非法交易活动。
(二)打猎围猎
禁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打渔猎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鱼类栖息生存的主河道倾倒生活污水和排放工业废水,污染鱼类生存水域;凡在渔业养殖场和人工增殖的自然水域周围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有毒和有害物质;对在江河、湖泊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严格按照渔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网具种类、网具规格、作业时间、作业场所进行作业,严禁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事件的发生;对国家保护珍稀鱼类-哲罗鱼、细鳞鱼实行常年禁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捕捞、运输、收购和销售活动。
(四)滥用药品
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置;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牧产品污染。
(五)乱采乱伐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毁坏林木,禁止非法开垦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非法收购木材、禁止无证运输木材。
(六)草原乱开荒
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草原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坚决制止开垦草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行为;严禁在草原上毁草种树,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毁草种树的按破坏草原行为进行查处;继续加强草畜平衡工作,控制超载过牧的牲畜数量,遏制草原退化和
沙化。
二、生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
莫日根布库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
赵秀军旗政府副旗长
于世春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成员:
李阳明旗政府办主任
唐胜利旗政府办副主任
王兴扬旗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张兴旺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孟英福旗农牧业局局长
盖占江旗林业局局长
苏勇旗水务局局长
王义夫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敖丽旗环保局局长
吴莽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于涛旗工商局局长
李文阳旗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福国大杨树镇镇长
邵宏君阿里河镇镇长
何雪光诺敏镇镇长
阿江达冰乌鲁布铁镇镇长
冬月古里乡乡长
武XXX 宜里镇镇长
王瑞英吉文镇镇长
杨玉清甘河镇镇长
何雪峰托扎敏乡乡长
沈洪友克一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唐胜利(兼),成员:木日额(旗水务局副局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马艾龙(旗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王金江(旗农牧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成玉(旗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何云鹏(旗国土监察大队队长),靳玉萍(旗草原工作站站长),孙仕梅(旗水产工作站站长),举报监督电话:5623120(旗政府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综合治理行动从9月20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保护生态对自治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保护生态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拿出集中整治方案,确保所承担的整治任务如期完成,收到实效。
(二)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于涉及上述问题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于例如药鱼等恶劣行为更应一抓到底,严惩不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各地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农牧业、林业、水利、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于每月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组长、副组长汇报工作。
(四)各部门要制定落实方案,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旗政府办。
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政府办公室,联系人:王小斌,联系电话:5623250,邮箱:
*************。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