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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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规范杭州海关审单作业模式,严格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促进廉政,根据海关相关政策法规和海关总署《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海关审单作业指在各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和隶属海关通关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在内的整个系统。
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杭州关区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管理和业务运行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监控海关作业单证的流转,指导、检查和监督关区审单作业。
第三条审单作业以报关人正式申报的电子和书面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为标准,以风险分析及信息技术为手段,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填制格式的规范性、正确性进行分类审核。
审单作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海关的规定实施归类和估价,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
第二章电子审单
第四条电子审单指运用通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软件,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数据状态判断条件、通道选择决策条件、预定式
布控条件、逻辑检查条件及其他控制条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通道流向,同时,根据通道流向不同,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通关管理处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设置或调整通道判别表参数。
第五条海关收到报关人正式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电子审单软件首先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判断条件参数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六条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报关人修改后重新申报,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并作退单记录。
第七条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软件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
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货物进出口时,如与申报日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的汇率、税率计算。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可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货物运抵指运地前,向指运地海关提前申报。
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指运地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为准。
第八条海关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表参数转往以下三个海关作业环节,并自动
对外发布相关指令:
(一)转由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审核,并自动对外发布“等待处理”指令;
(二)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现场交单”指令;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办理放行交单手续”指令。
交由放行环节复核放行处理程序仅适用于部分特定企业或特定货物,并且只限于已经实行卡口管理的现场海关。
第九条经电子审单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或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核销征免税证明,核注舱单、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备案数据。
第三章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
第一节职责
第十条杭州关区实施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
审单中心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核。
第十一条专业化审单应以贸易管制措施、税费征管、贸易及业务统计等有关法规及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依据,并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注册备案管理数据、设定的标准参数和其他参数、各类综合业务数据
库数据,审核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专业化审单包括常规人工审核和重点人工审核岗位。
第二节常规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常规人工审核岗位关员应全面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并重点按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审核下列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与规范性:
(一)进出口口岸及口岸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二)收发货单位、地区及其与海关监管方式、商品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进口货物境内目的地是否为货物使用地的地区代码,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是否为发货地的地区代码;收发货地区与监管方式及货物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三)申报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规范,能否满足海关审核商品归类、价格审定、监管证件审定及执行其他职能的需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商品编号(含附加号)是否对应;
(四)审核运输工具名称和提运单号是否均已输入,是否符合海关业务作业要求;审核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与口岸类别及运输方式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五)审核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征免规定及经营单位、商品种类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六)审核是否应随附许可证件,相应的证件代码是否已填报在许可证号、随附单据及备注栏中,许可证件与海关监管方式及商品
属性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若备注栏填制空间不够,可采取简化填报方法解决,特殊情况请上报审单中心;
(七)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各组成要素录入是否齐全、正确;运费、保险费、杂费的费率、单价、总价是否有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币制是否合理;杂费正负值的输入是否与海关计算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要求相一致;
(八)审核件数与包装种类是否相对应,包装种类是否合理;
(九)审核毛重与净重之间比例关系是否正常;
(十)审核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是否合理,原产国(地区)与商品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十一)审核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及相应数量的输入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十二)审核成交币制、单价和总价是否与商品属性及单位、数量合理对应;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三)对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装货港、原产国(地区)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指运港、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逻辑审核,并确保符合统计要求;
(十四)根据海关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商品性质、企业性质,以及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担保审批情况,审核确定商品适用的征免规定。
第十四条常规人工审核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有申报错误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可发出修改通知,说明需修改内
容并将报关单电子数据退回,请报关人按规定办理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回修改:
(一)征免性质与征免规定不对应的;
(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笼统,难以据此审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的;
(三)一份报关单填报多个提运单(舱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的;
(四)核扣数额超出相关备案电子底帐控制额度的;
(五)审单完结前货主或报关人提出修改申报数据且有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或不符合统计要求的。
因海关审价、归类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可以退回修改。
第十五条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等综合性问题,需要现场海关对货物进行验估的报关单,应转岗到现场验估岗位,要求现场验估关员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并转回报关单或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附件一)及《杭州海关估价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办理。
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估价或原产地以及重点审核有关单据,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报关人到审单中心当面递交有关资
料、样品和说明情况的,需经审单中心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审单关员遇到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疑难问题时,可采取挂起的方式作进一步审核或通知报关人与海关联系。
超出本岗位处理权限或无法独立完成审核的疑难报关单电子数据,应转岗到重点人工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
第十七条转岗、挂起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如特殊情况超出1个工作日,应在超出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通关现场及报关人并说明情况。
审单关员应对转岗、挂起操作做书面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防止因转岗、挂起原因影响通关速度。
第十八条审单关员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以及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审单关员在通过常规人工审核前应对计算机系统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查找原因并解决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除经审批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系统提示为高风险的报关单强行通过审单或直接转岗至重点人工审核岗位。
第二十条审单关员应充分利用全国海关风险信息网和本关风险数据库所提供的风险信息,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逻辑合理性,并根据预定式通关风险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综合性风险分
析,作出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按总署和杭州海关规定的查验规范及布控构成比例下达选择查验指令,或向现场海关通关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环节提出对纸质单证进行重点核对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单中心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单后,确定可以审结通过的,可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要求报关人向现场接单审核岗位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对计算机通道式风险判别为交由放行环节复核放行处理等风险值较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可对外发送“办理放行交单手续”,要求报关人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通关现场放行岗位办理交单和相应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专业化审单通过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各类税费,核销征免税证明,核注预归类决定书,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等备案数据,核注进口舱单数据等。
第三节重点人工审核
第二十三条重点人工审核岗位负责对转岗到本岗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海关的联系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处理转岗到本岗位的疑难报关单,对重要商品、大额报关单审单结果进行重点复核;
(二)负责对现场海关及常规人工审核岗位提交需审批事项的审批及转报手续,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开展风险分析,充实风险数据库,处置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即决式布控;
(四)本部门确定需本岗位办理的其他审核事项。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可对转岗到本岗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作审结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回常规人工审核岗位。
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常规人工审核关员。
第二十四条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受理现场海关报送的保证金、保证函的担保及结案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对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处理。
具体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和《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审单关员人工审单应严格遵照海关总署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估价、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做出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定及量化标准。
对尚无明确规定和新出现的特殊情况,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决定。
凡职能部门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做出决定的,审单关员决定予以具保放行。
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或初步认定的商品编号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不得接受担保。
第二十六条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处理。
具体审批及操作应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退、补税事宜,属政策性退税(因政策原因变更或需审批)的由关税处直接受理,审单中心根据
关税处的决定进行退补税操作;其它因操作原因或单证修改原因造成的退、补税,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由现场海关受理并转报审单中心。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退、补税申请的审批、转报及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检控条件或通关参数要求,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非正常通关数据,审单中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进行处理。
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删除风险布控及反馈信息、税费计征数据等;
(二)报关人无法自行申报的报关单,需要通过特殊程序申报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特案征税处理、不足额保证金的征收;
(四)其他强行通过的(如因各种原因启动应急运行的)等。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通过特殊程序处理报关单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定期对已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
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单中心每季度召开业务及风险分析会,就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统一价格、归类、监管证件等的审核标准,进行布控效果评估,就通道决策表的调整和风险布控方法提出建议。
第四章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
第三十一条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是指对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审结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的综合复核,以分析、检查审单作业质量,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二次复核工作由通关管理处风险分析及数据运行监控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二次复核关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功能,利用“通关职能管理系统”、“风险分析系统”等数据监督、分析平台,依据通关标准参数、报关单逻辑检控参数、统计价格检控参数、各级价格资料等信息,从商品、企业、口岸、进出口日期、管理操作、审核状态字等多种角度,对报关单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审单作业各环节的作业质量及风险处置情况,分析企业、商品等因素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通过业务督办形式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或限期改正;
(二)发现的各作业环节的作业差错,转相关部门作更正处理;
(三)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修改辅助决策信息,并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
(四)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现场海关审单作业
第三十四条关区各通关业务现场的主要岗位设置包括:接单审核岗位、税费征收岗位、验估岗位、通关事务担保岗位、单证放行岗位、对外咨询岗位等。
各通关业务现场可结合本现场实际业务量情况,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十五条接单审核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
具体内容包括:(一)收取报关员递交的有关单证:
1、报关单:纸质报关单允许使用事先印刷标准格式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的可以直接在A4空白纸张上打印。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2、报关单随附的单证:(1)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性进出口的商品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统称为“进出口许可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频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白银进口准许证》、《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药品通关单》等。
现场接单应验核正本许可证件;(2)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商业和运输单证,如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时交验的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或资料。
发票、合同等单证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但必须加盖经营单位或申报单位公章(根据报关委托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关系确定);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如《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3)特殊单证: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批准进行预归类的,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货物的预先归类申请书批准证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海关对货物申报价格进行审查时,须提交海关要求能证明申报价格真实的相关单证和证明材料;
(二)通过书面审核确定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确定其合法性;对发现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证不齐或纸质单证有差错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应退回报关员请其补齐所缺单证或重新提供正确单证;
(三)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审核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是否真实、无讹;
(四)通过复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准确;
(五)通过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确认该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统计指标是否符合海关统计制度的要求;
(六)如果该单需要查验,应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并通知货主办理查验手续;
(七)接单审核环节审核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对电子审单直接分拨到本岗位的报关单,可直接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八)对现场作业各环节提出或收发货人因正当理由提出修改、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根据计算机系统通道判别或直属海关授权,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或联系、转交审单中心处理。
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一)办理;
(九)对审核通过的许可证件,应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印章:
1、对“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许可证标明的数量和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核对相符后验放(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海关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下同),对许可证第一、二联分别签章核销,同时将许可证第二联附于进口报关单之后,将第一联退还报关人;
2、对“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报关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在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
内核注,对许可证第二联应比照第一联核注并确保第一、二联核注内容完全一致,复印第二联正反面随报关单一同归档,将第一、二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待该许可证使用完毕,将其第二联与最后一次使用的报关单一同存档,并将第一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3、许可证的批注在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从左上方开始,按栏目内容依次批注,批注字迹要清楚、规范。
海关签章应统一使用“海关核放章”;
4、对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应在该证白色核退联加盖“海关验迄章”,兰色留存联附于出口报关单之后;
5、对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应在相映栏目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海关核放章”并按规定退还收发货人或转下一工作环节;
6、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或删除后,应在许可证件相应栏目加盖“更改章”,修改或重新填写重报报关单有关数据。
(十)根据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电子审单和专业化审单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
(十一)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开展通关风险分析,采取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方式向查验、放行环节提出对货物的查验或处理要求;对接单审核过程中怀疑有走私违规行为但需要查验货物才能做进一步认定的,应当进行重点布控;立即可以认定报关人涉嫌走私违规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侦查部门处理;
(十二)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自动核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