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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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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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1

国际法1

准据法的选择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3. 国际法是特殊的部门法 国际法的特征 • 1、主体——主要为国家。 •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3. 国际法是特殊的部门法 国际法的法律性分析
法理学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实证性分析 ——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国际法的法律性 ※平等者间的同位法; ※作为法律为国际社会成员所承认和遵守; ※其法律效力得到了确认和执行 国际法的国际性 ※目的是要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努力推进国际社会的法治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4.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由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是国家协调的结果,因而对 国家就具有当然的拘束力,国家有遵守的义务据此,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或国家的承诺。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自学)
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主线来分析和评价国际法的发展.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 我国目前的宪法,只是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 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并没有具体规定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的关系
2. 实践中我国的做法包括: 1)条约的直接适用, 一般在民商领域; 2)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 (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 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3)条约须经国内法转换才能适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反倾销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 WTO协议倾向 于转化适用。)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根本的问 题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问题,一 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 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使国 际法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产生了一元论、二元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nations) ,即万国法 3、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
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定义: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rd) §101(1987)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英国、比利时;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有效力, 不需要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如日本、法国 和德国; 3、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非自动执行条约”,前者不需经过立法 非自动执行条约” 程序即可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后者则需 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可以被法 院适用。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 我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同时又参与国 际法的制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是各国的公认. (或者说:由于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意或公认,使国际法成为法)
• 奥斯汀写道:“国际法所施加的义务是通过道德制裁来执行的,通过 敬畏民族国家,敬畏主权者,害怕挑起普遍的敌意和一旦违反普 遍接受的和尊重的公理可• 1、国际法在国际社会常被粗暴违反; • 2、用国内法视角来评判国际法(有立法机关、有强制力); • 3、忽视了国际法的特殊性;
与国内法的不同:
国际法有特殊性?是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的主体:由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所组成;
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主体是?)
• 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协议、认可(或称“承认”)产生的, 表现为条约和习惯(没有专门立法机关);
• 调整对象:国际关系(随之产生、发展);
• 实施方式:没有强制实施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依赖各国的 自觉自愿和各国单独或集体强制。(有人称“自助式”实施体
法律)
• 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二、国际法在我国的传播 • 最早接触:17世纪荷兰人马噶尔尼 • 第一次实践:1689年《尼布楚条约》 • 第一次主动了解:1839年林则徐(伯驾、魏源)“海国图志” • 正式出版:1864年美“丁韪良”《万国公法》(惠顿《国际
法》)
• “国际法”这一名称,19世纪末从日本传入。
三、概念 • 概念争议极大,定义过百(不同学派、不学者)。 • 国内主要两个: • 北大:“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
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 人大(第一版):“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这一学派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位于国 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 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 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信守”。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3.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5.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6.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7.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由此可见,国际法具有法律的共性:国际法具有标准
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量保障实施的。
Conclusion: 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 or it is a form of law. 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之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 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2)the ability of directly undertak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3)the due competence to sue or to be sued before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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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代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 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整 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 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 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 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 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为什么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概述1.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2.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a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c 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主要渊源缔约国数量 :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性质 : 契约性条约(Traité-Contrat) 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ies)(二)国际习惯: 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五)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当事国同意(六)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一般只具有建议的效力,但大会关于组织内部行政、财政方面的决议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大会决议被认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宪章的解释,可以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大会对国际法的宣言的决议,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海洋法公约》会议现场
美国代表在查阅《海洋法 公约》最终文本
联合国会议现场 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举手表决
外交部发言人接受记者提问
日 本 国 民 登 上 钓 鱼 岛 宣 示 主 权
中国军人登上南沙岛宣示主权
中国媒体刊登外交部声明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公民、法人、组织、国家
主体
国际法: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内法:国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国际习惯
•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观点:《大陆架 公约》生效时,该规则未成为习惯法规则
• 1.《大陆架公约》第6条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 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而该委员会是带着相当 大的犹豫提出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 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 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 2.下列事实也支持这一结论:《大陆架公约》第6 条属于可以保留条款.这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 性——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有同等效力,因而 不允许保留——不符. • 3.该公约在有关诉讼提交之时生效还不到3年;某 些情况下有些国家(15个国家)采用这一方法划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 法规则使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第三组 1.伊朗政府与某外国石油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 2.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结婚. 3.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 4.中国公民在日本提出诉讼要求日本对其在二战中所受损害进行赔偿.
.
结论
• 第一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第二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与争取独 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间的关系 • 第三组:国家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的 关系。 问题:以上三组事件,你认为应适用何种 法律进行调整?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专指的是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 主要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关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抵触时的法律适用问 题。 国际法与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 志来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交往中的需要服 务。 2、规范作用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伍方面。
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可以 通过受害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集体采 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国的权 利,并保证国际法能够得到较有效的实 施。如:警告,要求终止不法行为、保 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采取报 复措施,实行经济制裁等。
(二)、国际法的概念 教材上的定义: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 并经各国协议确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 章和制度的总称。 赵建文先生的定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 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端木正先生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 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家的行为在传统国际法上几乎未受到 什么约束。 (1)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能在最大程度 地自由决定自己的体制,政治体制、经 济制度法律体系等。 (2) 、国家完全自主决定对外政策。在传 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参加任何条约:
但是在一战后,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国 际法在国家行为的自由上增加了一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大量国际条约的建立了范围广泛的 网络,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国际条约的 签约国,大量的条约也因此影响着各个 签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2)、禁止使用武力的各种法律约束 (3) 、强行法 (jus cogens) 限制了各国的 行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一章 导论5.1 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一章    导论5.1 第一章导论
展; (3)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从欧洲扩大到整个
美洲以至亚非一些国家。 总之,近代国际法已经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在内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四)现代国际法
1、界定 现代国际法是现代国际关系的产物,是以第一 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的胜利为标志并从此开 始进入的一个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其当代部 分,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从20世纪 60年代开始的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二)范围
3、一般法律原则
(1)含义。即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 所包含的共同原则。 (2)内容。包括: ①国内法律原则; ②国际法一般原则。 ③地位。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且是补充渊
源。
(二)范围
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1)司法判例。即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
法之一。 (2)最高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即为确定法律
4、德国。一般习惯法规则是联邦法律的一部 分,它们优于法律;所有规定联邦共和国 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事项的条约应由 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三)中国的实践
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具体 地说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作出明 文的规定,只是《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根据此规定,对中国 有效的民商事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
(四)现代国际法
2、特点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扩大; (3)国际法的内容更新; (4)国际法更加系统化和法典化; (5)国际法出现了许多新分支。
四、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念 1、法律渊源。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 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即为法律 渊源,又称之为主要渊源。 2、历史渊源。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 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 方。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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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西南政法大学刘畅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1、演变“万民法”--“万国法”--“国际法”2、定义内涵:(1)国际法是在各国交往中,经各国协议形成的行为规范。

(2)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3)国际法是有关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3、类别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的划分二、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以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为保障的。

三、国际法的作用1、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2、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3、为国家间确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四、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神学基础的-格老秀斯-“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对渊源的理解概念区分:形式渊源-实质渊源历史渊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根据-法律起因-法律证据二、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条约2、一般是多边条约3、一般是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形成因素:1、物质因素2、法律确信比较: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明确、易查国际习惯-范围广、基础和补充四、一般法律原则三种见解:1、国际法一般原则2、“一般法律意识”3、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五、辅助方法第三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国际法立法二、类别三、发展首创-先驱-官方-正式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分歧(一)二元论学说1、主要观点:独立平行、互不隶属,基本上没有联系。

2、主要论据:(1)主体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法律性质不同3、评价(二)一元论学说1、国际法优先说主要观点: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最高规范国际法国内法2、国内法优先说主要观点: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或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二、实践中不同做法实践中各国采纳的主要方式:1、承认或有条件地承认国际法优先2、未规定国际法优先,却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处同等的地位,或规定国内法应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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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 结论: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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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体 主要 国际法的制定方式——国家间通 国际法的制定方式 国家间通 过协议的方式制定 国际法的强制方式——国家本身 国家本身 国际法的强制方式 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五、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维多利亚、苏亚利兹):自然法。 ):自然法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维多利亚、苏亚利兹):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分支1 社会连带法学派(狄骥,庞德):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分支1、社会连带法学派(狄骥,庞德):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第 一章\庞德.ppt 一章\庞德.ppt 分支2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分支2、规范法学派(凯尔逊):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边沁、奥斯汀): ):现实国家的同意或 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边沁、奥斯汀):现实国家的同意或 共同意志。 共同意志。 新实在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 分支1 权利政治说(摩根索):国际政治(核心为国家权力)。 ):国际政治 分支1、权利政治说(摩根索):国际政治(核心为国家权力)。 分支2 政策定向说:国家对外政策。 分支2、政策定向说:国家对外政策。 格老秀斯学派(折衷学派) 自然法+国家间同意。 格老秀斯学派(折衷学派):自然法+国家间同意。 格老秀斯:法律=自然法+意定法[神意法+人定法(国际法+ 格老秀斯:法律=自然法+意定法[神意法+人定法(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意定国际法; 国内法)];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意定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是 意定国际法的依据, 意定国际法的依据,意定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 中国主流观点:国家之间的协议。 中国主流观点:国家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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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法律原则

关于“一般法律原则 的争论 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争论 1、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意识” 2、“一般法律意识”或“文明国家的法 律良知” 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3、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补充性的次要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补充性的次要 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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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 是非标准 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 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 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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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 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 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 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 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 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等。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 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 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 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 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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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 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 的整体。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 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 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 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 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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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性质

问题:国际法是法律吗? 问题:国际法是法律吗? 国际法否定论的回答:法律需要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国际法否定论的回答:法律需要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执行机关。国际法无,故其不是法律。 执行机关。国际法无,故其不是法律。 反驳: 反驳: 以国内法的标准本身判断国际法是错误的。 1、以国内法的标准本身判断国际法是错误的。 用成熟的国内法判断不成熟的国际法是错误的。 2、用成熟的国内法判断不成熟的国际法是错误的。 即便国际法发展成熟也不可能与国内法相等。 3、即便国际法发展成熟也不可能与国内法相等。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1、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国际法规定国际主体的权利义务 具有强制力: 2、具有强制力:国际法也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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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学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篆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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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学概述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 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 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 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 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 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 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 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 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 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 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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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篆

国际法编篆的意义 国际法编篆的发展 联合国与国际法编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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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编篆的意义

定义——把现有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 把现有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 定义 部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全面地、 部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全面地、 系统地加以法典化。 系统地加以法典化。 全面编篆和个别编篆——划分标准 全面编篆和个别编篆 划分标准 内容) (内容) 官方编篆和非官方编篆——划分标准 官方编篆和非官方编篆 划分标准 主体) (主体) 全球性编篆和区域性编纂——划分标 全球性编篆和区域性编纂 划分标 范围) 准(范围) 国际法编篆≠国际立法 国际法编篆 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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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 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 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 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 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 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 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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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 法律原则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法律拘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法律拘 束力的规范而成立或存在的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 38条第 条第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一章 国际法院规约》 38条第 条第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ppt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国际条约、国 国际条约、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国际条约 际习惯、 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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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

定义: 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名称: 名称: 万民法( gentium) 1、万民法(jus gentium)——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 1625年 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之父”)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 第一章\格老秀斯.ppt 第一章\格老秀斯.ppt 国际法——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在18世纪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在18 2、国际法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在18世纪 末最早采用。第一章\边沁.ppt 末最早采用。第一章\边沁.ppt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普遍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划分标准——适用的 普遍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划分标准 适用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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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 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 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 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 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 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 接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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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广义的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狭义的国际惯例)( )(有法 广义的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狭义的国际惯例)(有法 律拘束力)+通例(无法律拘束力) )+通例 律拘束力)+通例(无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物质因素+心理因素 物质因素+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物质因素 物质因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物质因素 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心理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确念) 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心理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确念) 国家行为不一致 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1、国家间外交关系 2、国际组织的实践 3、国家内部行为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 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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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体系解构

总论
国际公法 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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