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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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章制度,制定《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关键岗位是指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以及专职安全员。
第二条、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三类人员资格证书。
凡有涉及施工的,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专职安全员、防护员、领工员必须经过施工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
第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企业内机动车辆、铲车、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翻斗车司机及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行业规定的作业。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
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
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特殊作业人员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
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考核、发证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
四年一次;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职工)的管理
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员工上岗前,安全质量部组织人员到有关管理机构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安全质量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统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或扫描件。
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按规定时间要求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性。
聘用和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性,并按规定复印操作证作为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备查,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或复印件,持证上岗,随时备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遵照经理部有关的违章处罚标准执行。
第九条、租赁的特种设备,其操作人员证件由物机部收集,并验证其有效性。
复印件交安质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工经部负责收集、验证协作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复印件交安质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物机部、工经部、安质部要经常对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核查,不具备资格的要调离岗位。
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做好证件的收集,台帐要随变化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