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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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带压抽堵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范围内,涉及各车间、科室及其相关方的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危险介质:指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的气体。
如煤气、氮气、氩气、氧气等。
2、危险作业:指某些特定活动存在人、物、环境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活动。
如危险介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3、甲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
包括:未经吹扫的危险介质管道、洗涤塔、水封、滤清器及炉、窑、塔、斧、沟、槽等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空间内部作业;带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更换孔板、管道搬管、钻眼、堵漏、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4、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
包括:已经吹扫和清洗过的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内部空间及周围场所作业;正在运行的危险介质管道上的焊接作业;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吹扫及放散作业;不带压力情况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及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5、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瞬时存在的危险介质作业。
包括涉及危险介质排送机间、操作间;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的操作间;厂区危险介质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危险介质作业内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包括置换、吹扫危险介质)。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阀门后管道压力为正压(微正压)的。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的检修作业。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分为:《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和《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1、在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检修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甲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厂级管理,乙级、丙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车间级管理。
其中甲级、乙级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丙级危险介质作业不在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办理范围之内,但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执行《集
团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七条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可划分为厂级、车间级管理;厂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厂长最终签批,车间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领导最终签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的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运行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2、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3、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由检修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第八条许可证采用炼钢厂统一下发的模式。
第九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内容周期。
第十条许可证由危险介质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
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章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介质作业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人员清楚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3、确认危险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实。
4、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如:CO报警器、O2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仪、呼吸器、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参加危险介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话。
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安全措施。
3、根据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负责落实。
4、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及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标准。
5、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并备案。
3、负责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
4、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5、负责对参与危险介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生产运行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介质停送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2、负责危险介质作业时现场联系确认。
3、负责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设备点检人员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并备案。
2、负责审核危险介质设备设施检修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3、负责向施工检修方,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检修作业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签批人员职责
(1)负责危险作业项目内容准确性最终审核
(2)负责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危险介质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的作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第十八条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前,用户单位必须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单位负责向检修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和检修前安全教育;检修单位根据检修项目、检修现
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完善的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检修现场负责人。
第十九条在同一检修作业项目有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由用户单位组织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及负责人,用户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在危险介质区域检修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抽、堵盲板作业前,由用户单位负责填写《盲板作业申请票》,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单位负责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作业条件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4、用户单位要制定盲板作业时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
盲板位置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压的或作业管道直径在2m以上的盲板作业必须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到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5、用户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周围40m内不能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上风侧40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不宜在夜间进行,(如遇突发状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距作业点10m以外安设投光器;投光器必须采用防爆式。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7、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报警器,同时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8、盲板作业结束后,《盲板作业申请票》由盲板作业单位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按不同介质要求配备专业工具,如煤气作业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氧气作业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污,在氧气作业现场不准堆放油脂等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条在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作业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随时检测该作业区域内的氧气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____%;需要进入管道及设备空间内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时,必须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线,停送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钉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用户单位对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协调。
第二十六条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许可证上的应急救援措施,开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危险介质作业结束后,用户单位负责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留隐患,并及时消除。
同时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自行废止。
2024年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介质操作程序,保障员工与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炼钢厂所有涉及危险介质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爆炸品、易燃物等。
第三条炼钢厂应建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及监督。
第四条进行危险介质作业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并取得审批文件。
未经审批的危险介质作业属违规作业,责任自负。
第二章危险介质作业审批程序
第五条危险介质作业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作业申请:作业单位向审批机构提交危险介质作业申请,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信息。
(二)技术评审:审批机构对作业申请进行技术评审,包括作业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
(三)现场勘察:审批机构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确认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可行性和风险。
(四)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技术评审和现场勘察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作业申请,如有必要可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改进措施。
(五)审批文件颁发:审批机构根据审批决策结果,颁发相应的审批文件给作业单位。
第六条危险介质作业审批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技术评审和现场勘察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评审和勘察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危险介质作业审批要求
第七条作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介质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危险介质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作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介质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介质作业前,必须准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性。
第十条作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介质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的火源和可燃物,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在进行危险介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审批机构应定期对已批准的危险介质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配合审批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炼钢厂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4年起实施,有关炼钢厂原有制度的冲突部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