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部业务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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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部业务奖励办法
为提高公司外贸业务人员(下称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良好、公开、公平业务竞争环境,促进外贸业务的可持续稳定增长,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共赢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奖励
1、业务人员在其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下称合同)年度内,应当完成的业务量为 400 万
人民币(约 50 万美元)。
2、业务人员在其合同期内,每完成一个 40 尺高柜的定单业务量(约 12 万元人民币;或 1.5
万元美金);公司予以 350 元人民币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见附表一。
3、业务人员完成全年规定的业务量后,公司再予以其三个月工资额度的奖励;于该年终一
次发放。
4、当月完成业务量排名第一的业务人员(应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公司另外当月奖励 1000
元。
5、年度完成业务量,排名第一的业务人员(应不低于 400 万人民币),公司年度奖励 20000
元人民币。
6、业务人员三年合同期内,累计完成规定的应当业务量,公司将予以一次性 10 万元人民
币奖励。
7、外部门经理、业务副总销售奖励办法见附表二。
8、部门经理、业务副总有义务帮助、促成业务人员定单的尽快落实;落实的该定单应计为
该业务员下。
9、部门经理、业务副总本身开发客户,完成定单,按照业务员的奖励标准执行。
10、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在外商全部货款到帐后,奖励实行当月结清。
11、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除和退还所有奖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食、宿费返还
1、为使公司员工有一个安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公司对非上海籍的外地员工,统一提供住
所和伙食,费用实行预先交纳后返还。
2、新进员工,试用期合格,并与公司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外贸
业务量(50 万美元),其预先交纳的每月住宿、伙食费计 500 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新近员工工作满一年,第二年度第一月份返还食宿费用 3000 元,第七月份再返还 3000 元。
4、若完成年度业务量的 80%,则返还预先交纳的每月住宿、伙食费比例相应为 80%,即
400 元;若完成年度业务量的 60%,则返还比例相应为 60%,即 300 元;返还时间及比
1
例参照第一条。
5、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第三年的第一月一次性返还上一年的全部费用;比例按照第二年
完成的实际业务量,应不低于应该业务量的 60%。
6、实际业务量不能达到应该业务量的 60%的,或工作不满一年者;或由于违反公司相关
规定,受到公司行政处罚的,则其预先交纳的每月住宿、伙食费不予返还。
对于未在公司住宿的其他员工,按照其实际完成业务量,在达到上述条件,由公司直接补贴,发放补贴时间和数额参照住宿员工标准。
三、其他福利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上海市相关规定,为员工交纳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用,公司为上海籍员工交纳城保三金;对于非上海籍员工,交纳综合保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外贸部
2010.1
附表一:
业务员奖励办法
附表二:
业务经理、副总奖励办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