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形象愈发重视。
然而,各种媒体展示的人物形象却屡屡被侵犯,使得个人尊严遭受损害,其影响不可低估。
为了保护真实人物的形象权,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本文将针对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通过最少三个案例来归纳总结其特点。
案例一:邱少华获得赔偿案
邱少华是一位配音演员,在广告业界担任配音工作多年。
某日,他在公司外遭到骗取声音的人拦住,对方称“没听过你的声音,要你的语音信息”,邱不疑有他给对方一些他演出过的录音。
结果被对方在网络上一个开设音视频业务的平台上下载,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利润。
邱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支付侵权赔偿金,并最终胜诉。
此案判例显示,个人声音形象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偷录和使用他人话音、基本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应当被承认,应当给予侵权赔偿。
案例二:著名模特胡静的逐步胜诉
2011年11月,一家时尚杂志刊发了一组胡静模特为某品牌拍
摄的照片,但在排版处理时对其脖子进行了缩短,甚至将发际线抠掉,对著名模特胡静形象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随后,胡静向法院提起了正式诉讼,其获得的审判结果学习带来重大社会影响。
经过几年的官司,胡静在2015年的第三审中终于获得
胜利。
据判决书显示,完整的一个人的形象是一个有机体系,需要各方面的元素,仅仅删除掉一个身体部分是难以令人不产
生误解的,扭曲了个人形象,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案例三: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Liu case
2016年9月,有网友爆料称,有人将一些网友发布的照片,做了技术处理,裸体图片在网络上出现。
其中有一组涉及的当事人Liu先生向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截取其头像照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人身形象进行了不正当的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Liu先生的头像照片明显符合肖像权保护的标准,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致歉,并赔偿Liu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总之,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日益提高,对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并且都是从不同的侵权行为中总结出的一般适用规则。
认真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导我们更加重视个人隐私和形象保护。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法定机构出版的著作,保存有其完整的名称、笔名、肖像、简介、引言等主要个人信息的原则为著作权人。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肖像权是不可侵犯的,任
何未经其许可的使用都构成侵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案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真实人物形象权被侵害后的维权经历。
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于理解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非常重要。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具体保护标准以及制度建设的不足之处。
三、法律意义
最后,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是社会法制化建设的一部分。
只有在真正意义上给予每个人的隐私和形象权以充分的保护,才能使每一个人能够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下自由发展、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这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尽到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通过法律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也能够使整个媒体和网络传播行业更加规范,避免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和形象的行为。
总之,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是㶲世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保障每个人的形象权不受侵害,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和社会公正平等的目标。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形象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规范的社会环境。
非常抱歉,我之前的回答可能不够充分。
在此,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一、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含义与特点
真实人物形象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形象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它的特点在于首先它是生存权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形象不被侵犯。
其次,真实人物形象权是自然人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另外,在现代社会中,在媒体和网络等广泛传播媒介的作用下,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受到侵害和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二、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1.侵害程度:
保护程度较高,是否侵犯应从真实人物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角度来综合考虑,严禁将肖像用于不良低俗保健品广告中等。
2.出版情形:
出于著作权规定,对于一本图书、电影等出版物,保存有真实人物完整的生平事务、肖像等主要信息的原则为著作权人。
这意味着,此类文化娱乐产品中出现的真实人物形象、生平信息不能随意获取和使用,应取得相应授权和遵循撰写人物合法常规。
3.肖像的特殊性:
肖像受到的法律保护与其他著作依法受到的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
因此,在对这类侵犯行为进行惩治时,应重视肖像的特殊性以实现充分保护。
三、国内外真实人物形象权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在国际上,针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各国的立法策略是不尽相同的。
以欧美国家为例,多是采用证明侵权的方法,如哈瓦纳条约、罗马法典等,在传媒活动中,要求有权的真实人物必须证明侵犯行为是与其肖像权、名誉、隐私等相关方面的侵权。
而我国,则是采用不反证法,即证明不侵犯的立法策略,在法律上实现了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全面保护。
四、相关法律案例的研究分析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维护和保护不仅是理论范畴,更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从一些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中发现,为了保护真实人物的形象权,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里,笔者将以一些公开的案例为例,以帮助读者进一步认识到真实人物形象权事实上是如何被侵犯和受到保护的。
1. MeToo事件中Harvey Weinstein的肖像权被侵犯
Harvey Weinstein是好莱坞著名制片人和影视公司创始人,在文化娱乐圈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但是,他在2017年因性侵丑闻爆出而名誉扫地,而就在这之后,有很多平台都
开始删除他的肖像图片。
这时,问题来了,Weinstein的肖像
权是被多方侵犯了,还是被维护了呢?从理论上来说,他的肖像权被删除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已经因犯罪而被定罪,并被迫辞去了其在公司中的职务。
因此,保护他的肖像权已经失去了法律的依据。
2. 媒体泄露名人隐私成致命因素
2004年,英国《新闻世界报》曝光了名人凯特·米德尔顿和威
廉王子的私人电话录音,这一事件引起了英国各界的广泛关注。
英国皇室的反应十分强烈,他们发表了一份声明,控诉媒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名人的隐私权。
在最终的调查中,报道记录的来源被查实后,相关媒体受到了广泛谴责,并且被处以巨额罚款。
这一事件的发生,给出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说明了媒体的侵权行为会发生什么后果。
因此,激进的媒体报道务必受到相应法律的限制。
3. 纪录片《华尔街之狼》中著名券商迈克尔·卢比被描绘的情
况
《华尔街之狼》是一部以贪腐和欺诈为主题的电影,由马丁·斯科塞斯导演、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主演,影片反映了美
国30岁经济时事风暴中证券交易员的荒诞生活。
其中,迈克尔·卢比是贪污和欺诈的主角之一,而这些情节在影片中已经
被详细描绘了出来。
卢比得知后,他起诉电影制片人公司违反了他的肖像权,并且造成了他的名誉受损。
但是,最终法庭并没有支持他的诉讼,因为政治领袖的形象被展现是合法的,他
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合法的议论。
这些案例虽然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它们都反映了在现代社会中,真实人物形象权侵犯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制止,才能保证真实人物形象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语
在保护自身真实人物形象权利益的同时,也需注意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虽然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立法和保护在我国已日益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
例如,一些非法企业和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商业推广,非法获取数据和传播虚假信息,进而对公众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因此,在未来的真实人物形象权维护工作中,既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也需加强实施方面的落实,注重法制宣传,加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公众监管力度,以实现更好的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