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善分析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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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善分析工作制度
内质监质发〔2011〕427号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是提升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效性和针对性的有力措施之一,是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和有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把握涉及本部门应分析统计上报的有关内容,做好产品质量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确保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质量。

各单位、各处室局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本处室局负责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质量治理处。

二、建立会商会议制度。

(一)区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分析产品质量状况,修改完善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研究提出加大产品质量工作的措施,做好向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工作。

(二)会商会议由质量治理处组织,一样在每季度终止后的5日内召开,遇有专门紧急情形随时召开。

会议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显现重大质量咨询题时可由局长主持,有关业务的局领导,办公室、质量治理处、认证评审处、产品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标准化处、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督查局要紧负责人和自治区质检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各有关处室局、质检机构在会议前应按照规定的模板充分预备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在会上进行分析、研究、讨论。

会后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素材,连同汇总的盟市局上报的有关统计表一并提供给质量治理处进行分析,形成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三)各盟市局也应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制度。

填写有关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统计表报区局有关处室局,并按照本地情形,确定几家具有代表性的知名大企业提供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区局质量治理处。

三、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四级治理。

旗(县、区)局每季度向盟市局报告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盟市局向自治区局报告,自治区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下级部门要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的具体情形。

四、按时上报分析结果。

(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季报制度。

各盟市局要按季度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按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季度终止后5日内将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区局质量治理处。

(二)国家质检中心须将分析结果按总局《关于建立国家质检中心上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1〕109号)的规定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

附件1: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
附件2:区局直属检测机构需提供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模板
附件3:区局有关处室局业务专题分析素材模板
附件4:区局有关处室、各盟市局需提供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统计表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公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提升质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按照统计调查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全国、行业或区域内产品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判,查找存在的咨询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

第三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内容要紧是对制造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一样性产品质量咨询题进行分析。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种类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综合分析要紧动态反映报告周期内产品质量总体状况。

专题分析要紧是反映报告周期内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咨询题、质量事件展开的分析。

各级质检部门可按照实际开展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第四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坚持数据准确、分析务实、评判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质检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

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按《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治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治理,上级质检部门负责对下级质检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质检部门要向上级质检部门反馈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的具体情形。

各级质检部门要联合开展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地点政府提交涵盖国内产品和出口商品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要紧包括:
(一)开展全国产品质量状况统计与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二)组织开展全国、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调查;组织开展质量政策变动对产品质量阻碍的跟踪分析,对重大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四)建立质量状况会商制度,按季度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质量咨询题,提出政策建议;
(五)建立健全质量指标体系和分析评判方法,建立数据收集制度,和谐开发统计与分析信息治理系统,并推广使用;
(六)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举办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点开展分析工作;
(七)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八条地点各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要紧职责是贯彻上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评判本地区及行业产品质量状况,推动本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机制包括会商会议组织、质检信息上报、业务信息报送和质量状况调查等内容。

第十条会商会议组织。

质检总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分析当前质量状况,研究提出加大产品质量工作的措施。

会商会议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显现重大质量咨询题时可由局长主持,总师、认监委、标准委、有关司(厅、局)要紧负责人参加,直属挂靠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质量专家视情参加。

认监委、标准委、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检中心提供分析素材,质量治理司负责编写和汇报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质检信息上报。

质检系统内所属国家质检中心要在每季度终止后15日内向质量治理司上报前一季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

第十二条业务信息报送。

认监委、标准委,质检总局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要在每季度终止后15日内向质量治理司提供业务专题分析素材及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质量状况调查。

质检总局联合或者托付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共同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工作。

可采取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结果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或质量状况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质检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参照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机制,确定具体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地点各级质检部门每季度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要在每季度终止后15日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质量治理司。

产品质量状况显现重大咨询题时,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形成要紧包括汇总信息、编写报告、审批核准、报送公布和后续跟踪五个环节。

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要紧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状况、要紧咨询题及缘故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质量安全隐患和预警分析、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各省可参照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形成的流程执行。

地点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

地点专题分析报告可按照实际工作,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质量状况分析编写。

第十八条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分别对上半年和全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地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季度一次,分别对每季度和年度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向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地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由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定期向当地政府、社会或企业通报,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分析档案,实施动态治理。

第五章组织保证
第二十一条质检总局建立总局领导统一领导,质量治理司牵头负责,认监委、标准委、有关司(厅、局)共同参与,紧密配合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保证体系。

认监委、标准委、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要指定专人参与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要明确负责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的机构,指导治理本单位和辖区内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质量、统计和运算机业务的人员专职从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每年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在全国范畴内进行通报,对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显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判,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附件中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分析素材、统计报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可按照实际情形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质检总局负责讲明。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质量治理产品质量分析通知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8月17日印发录入:李华校对: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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