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和延续认定“津乐园”、“金鸡”等8件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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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和延续认定“津乐园”、“金鸡”等8件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1.12
•【字号】津工商标字[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和延续认定“津乐园”、“金鸡”等8件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津工商标字〔2009〕2号)
工商河北分局:
根据《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促使企业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实施商标战略,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并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意见,认定你区“津乐园”等4件商标为天津市第九批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28日);“金鸡”等4件商标延续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

对被认定和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要广泛予以宣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对未经认定或者延续认定,擅自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认定的第九批和延续认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认定的天津市第九批著名商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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