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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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讲义4
债法总论第4周(5)刘智慧20210919
民法原则II《债务法》(第4周讲义)
【预习】1.债的效力?
2.债务关系中的债务制度是什么?
3.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4.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
第五部分债务法的一般理论——债务的一般效力
一、债务的效力-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一)给付义务1.给付的含义
第一付款义务和第二付款义务第一付款义务和第二付款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部分付款和全额付款债务人付款和第三方付款
2.法律对债务人给付的要求
诚信全面正确转变
3.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常见形态
民法-未能支付/拒绝支付/不当支付/延迟支付英美法-违约责任
我国法――《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4.债务人违反支付义务的可能后果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丧失定金或担保物权实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1
债务法概论第4(5)周刘志辉20220919
5.给付义务消灭的原因
6.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7.债务人拒绝付款——期限内拒绝/期限前拒绝(1)拒绝付款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给付可能但拒绝
债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拒绝没有依据
(2)拒绝给付的法律后果
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8.当事人的不当给付及其责任――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1)不当给付的责任要件
债务人可能因不当履行而受到指责
(2)瑕疵不当给付的后果
能够或不能被纠正
不当给付造成加害给付的
9.债务人迟延付款(1)迟延付款的构成要件
债务存在履行为可能已届履行期
可归因于债务人的原因没有延迟的依据
(2)给付迟延的后果
总延期付款和部分延期付款货币债务和非货币债务
(3)债权人迟延的后果
减少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危险转移/额外成本负担等
10.债务人给付不能(1)种类
二
债法总论第4周(5)刘智慧20210919
初始和后续不可能/客观和主观不可能(2)关于支付不可能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无法支付的法律效力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
(二)附带义务
《合同法》第60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点
(1)地位的从属关系(2)内容的不确定性(3)辅助和保护功能(4)强制性影响2抵押债务、主债务和从属债务
附随债务不决定债的类型、无对待给付、与侵权竞合可能、不得独立诉请、不发生解除等。
3.抵押债务的类型
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4.附随义务的功能
促进主要支付义务的实现,保护对方利益(三)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后义务1合同前义务
--《合同法》第42、43条、《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缔约过失问题成立要件】
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
缔约一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损失
三
债法总论第4周(5)刘智慧20210919
过失2合同后义务(四)不真实义务
《民通》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二、债权的效力1.债的关系中的债权群
主债权与次债权、原债权与次债权2债权效力
完全债权的效力给付请求权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3.不完全债权的效力
缺乏付款请求权,削弱了请求权的履行,缺乏强制执行
【预习】
1.债务转移的含义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效力是什么?
3.债务承诺的要求和效力是什么?
4.一般验收的含义、要求和有效性是什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