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不予处罚情3经责令限期E从轻情形:L货值金额;
2.违法行为孑
3.主动减轻74.积极弥补方5.社会影响力从重情形:
1.货值金额7
2.违法行为:
3.造成权利,4.造成群体,I
%
攵正并及时改正的。
F足3万元;
寺续时间不足3个月;
卷害后果的;
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损失的;
泾微。
,万元以上;
寺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生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关于商标法具体内容,我们正文中具体分析。
▲一、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什么是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商标法英文版
商标法英文版
摘要:
1.商标法的定义和作用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3.商标的种类和申请流程
4.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处理
5.商标法的国际合作
正文:
商标法是一部关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商标法的英文版为英文名称为"Trademark Law"。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唯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唯一性原则是指商标注册后,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只能有一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优先权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并在一定时间内,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可以享有优先权。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商标的种类主要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商标等。
申请商标的过程包括: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如果未被注册,则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防止侵权和假冒。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商标权,商标
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法的国际合作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已参加了许多国际商标条约,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议》、《尼斯协定》等,这些条约为我国商标所有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国家制定的一项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自1982年开始生效以来,商标法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中国的商标制度。
首先,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定义、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声音等。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使用权和排他权。
其中,排他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其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和条件。
商标注册是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查和公告后获得的一种合法权利。
商标注册的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商标法的要求、不冲突于他人已有的商标权利、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等。
再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原则和限制。
商标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使用必须真实、合法、规范,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虚假宣传。
商标使用限制是指商标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最后,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被注册商标,或者采用与被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侵权制止、损害赔偿、禁止使用、销毁商品等措施。
同时,对恶意侵权者可以加重处罚。
总之,商标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商标法和商标制度还将不断完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法重点
商标法重点商标法重点1、商标的合理使用(ppt265~269 书本P104~110)1)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
2)分类A、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B、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包括为说明商品特点、服务的内容等而对他人商标进行的合理使用;对商品零部件、配件或重新包装的商品等作说明时使用他人商标;在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3)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4)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2、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ppt196 书本P128~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古利新楚宣【代理律所】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事实1,争议商标由陕西中烟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斗”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事实2,引证商标一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心酒厂于2006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予贵州中心公司,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上。
事实3,引证商标二由贵州中心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涉及法条
新增
申请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原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
新增★★★
因合同、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知晓的他人商标不予注册
【法条原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5.2
新增
商标异议复审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35.4
新增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对理由)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45.3
改变
争议程序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44
新增
针对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复审
44.2
新增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49.2
明确
【原司法实践明确内容】撤销人申请人亦可以提起撤销复审
编者按:
2013年8月30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遵循新《商标法》,本期特刊登上海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撰写的新《商标法》修改解读文章,仅供广大企业在学习运用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一、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设置有较大变革
50
新增பைடு நூலகம்
撤销复审:商评委自收到9个月内审查完毕(可延长3个月)
54
五、商标使用、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要点
涉及法条
新增★★
驰名商标禁用广告
15.2
新增★★
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法条原文】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第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商标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商标行政案件便是其中一种。
本文将从我国商标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行政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商标行政案件概述商标行政案件是指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商标的使用、注册、保护等事宜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商标注册异议案件2. 商标撤销案件3. 商标侵权案件4. 商标许可使用案件5. 商标争议案件三、商标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分析(一)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商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商标行政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注册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3)商标注册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4)商标撤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商标法》的配套法规,对《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与商标行政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注册。
(2)商标注册异议的审查标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予以驳回。
(3)商标撤销的审查标准: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申请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获利5万元以上;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从重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2
违法行为
将未注册商标曾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笫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从轻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兀以-
F的罚款。
1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新《商标法》第七条解读
新《商标法》第七条解读新旧法条对比:注:增加诚信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
二、现行法对诚信原则的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未明确写入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只是隐晦地体现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标审理标准》之中。
《商标审查标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但《商标审理标准》仅仅是行政规章,不能上升到法律的位置,也不能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因此商评委在裁定中也不宜引用该《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
三、增加诚信原则的必要性1、立法意义:《商标法》是民事法规的一个特别法,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在《商标法》中得以体现。
什么是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法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造成混淆、误导或侵权。
一、商标法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具有广告、标识和宣传企业形象的功能。
商标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商标法的实施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独占性原则: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其商标的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同样或相似的商标。
2. 合法使用原则:商标法保护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如商标注册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转让等。
3. 公平竞争原则:商标法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提示功能原则: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5.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的出现。
三、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转让和许可权的转让等。
1. 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商标相关机构申请注册,获取对商标的独占权。
2.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
3. 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4. 商标的转让: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对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 许可权的转让: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后获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
四、商标法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商标法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包括商标局、商标审查、商标争议解决等。
1. 商标局:商标局是负责商标注册和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注册资格、发布商标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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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