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登记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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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流动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
(三)部门协同,社会共治。

第二章登记范围
第四条凡在本地区居住、工作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且居住时间超过七天的流动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条以下流动人员应当登记:
(一)外来务工人员;
(二)外来经商人员;
(三)外来旅游人员;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流动人员。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流动人员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流动人员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明材料;
(三)就业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流动人员登记程序如下:
(一)流动人员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为流动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流动人员登记证》;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员登记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和上报。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主要
包括:
(一)了解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流动人员动态;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
(三)协助流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员管理档案,定期对
流动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监
督检查,确保登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登记的流动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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