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或有事项中的债务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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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担保是指一方替另一方向债权单位所做的债务保证。
在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至被担保方债务到期之前,就会形成有关债务担保的或有事项。
它们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
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上市公司运营活动并不规范,且在债务担保的管理方面资源严重不足,于是频频出现由于对外担保问题而导致的财务状况恶化现象,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因此走到了退市的边缘。
那么,债务担保究竟会带来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如何摆脱这些问题?这些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因此,本文选取债务担保作为研究对象,对债务担保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描述,并深入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以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好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其有效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上市公司或有事项债务担保
Abstract
Debt guarantee is a party for the other direction about guarantee for a debt to creditor's rights unit. When secured party sign the agreement after, to be the debt of secured party before maturity, it will form a debt secured to contingencies. They have a great effect on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nd business decision.
However, China's capital market development time is short, the listed company operating activities is not standard, and in the management of debt assurance of a serious shortage of resources, and frequent problems as the external guarantee to the financial conditions deteriorate phenomenon, part of the listed company and even so came to the edge of the retreat city. So, what can bring debt assurance what problem? What causes these problems arise? How to get rid of these problems listed company? The content i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 debt guarante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problems of debt assurance system description, and analyzed their existing reason, based on this, puts forward specific proposals to enterprise managers to better grasp the enterprise's financial condition, for the effective decision provides theory basis.
Keywords: listed company, contingencies, debt security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录 (III)
前言 (1)
1 债务担保的基础理论 (2)
1.1 债务担保及其相关概念 (2)
1.2 债务担保的阶段 (2)
1.3 债务担保有关处理 (4)
2 债务担保问题的现状分析 (6)
2.1 债务担保问题现状 (6)
2.1.1 关联担保成隐患 (6)
2.1.2 超额担保风险巨大 (7)
2.1.3 逾期担保影响业绩 (7)
2.1.4 违规担保陷入债务困境 (8)
2.2 债务担保问题存在的因素分析 (9)
2.2.1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9)
2.2.2 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9)
2.2.3 法律体系不完善 (10)
2.2.4 银行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 (11)
3 债务担保问题的对策 (12)
3.1 健全担保业务的过程控制 (12)
3.1.1 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 (12)
3.1.2 担保风险的事中控制和防范 (12)
3.1.3 担保风险的事后规避 (13)
3.1.4 担保业务结束后的反馈控制 (14)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4)
3.3 健全银行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15)
3.4 发展专业担保机构 (15)
3.5 拓宽融资渠道 (16)
总结 (17)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18)
前言
2004年与2005年堪称是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涉外担保的“攻坚年”。
为了防范上市公司涉外担保的风险,规范其担保行为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章制度。
通过清理与整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现象得到很大的改善。
自2010年末,全球经济增速开始缓慢回落,各国经济饱受美国经济复苏乏力、日本地震海啸核泄漏事故以及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影响,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上市公司的资金供给呈现出紧张局面。
尤其是在温州借贷危机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再次引发市场的关注。
本文以债务担保问题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探讨,分析债务担保中问题产生的现状及原因,并结合其深层原因及目前的现实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改善债务担保的建议,旨在改变当前的现状,以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好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其投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1 债务担保的基础理论
1.1 债务担保及其相关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引起或有事项的经济业务很多,比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商业汇票贴现、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
而债务担保则是指一方替另一方向债权单位(本文债权单位主要是指银行)所做的债务保证,叫债务担保,在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至被担保方债务到期之前,就形成了有关债务担保的或有事项。
担保事项具有或有事项的共同特征,即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加以证实。
1.2 债务担保的阶段
从我国近几年上市公司担保的发展状况来看,对外担保在形式上呈现出以下四个阶段:
1. 中国证券市场初创阶段
这一时期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较为少见。
发生在此阶段的担保,担保规模一般都较小,担保对象基本为当地企业,且多是当地政府干预的结果。
2. 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融资扩张的需求越来越大,上市公司由于信誉要比普通企业高,其提供的担保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显得顺理成章。
由于当时监管政策不严,各大金融机构对担保风险的疏之防范,银行贷款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导致了上市公司的担保由正规担保走向恶意担保,从而使担保最终变成
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圈钱”的手段。
对此,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此后,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大为减少,但并没有完全遏制这一现象。
3. 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
在61号通知发布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新的担保途径,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相互担保。
但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的发展引发了许多以地域为依托的上市公司“担保圈”的出现,担保圈中多数的担保仍然直接或间接地与大股东有关,而且手段日趋隐蔽,使得投资者识别和理清担保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也呈现出担保风险向“担保圈”内集中的态势。
对此,证监会于2003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了许多的量化规定,如上市公司不能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此通知的发布虽然抑制了相互担保行为和担保圈的蔓延,但这一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4.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
自从61号通知和56号通知的先后出台使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和相互担保行为得到了一定的约束,于是上市公司继而寻求新的担保途径,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甚至绕过监管约束间接地通过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或通过为子公司担保并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资源调配的名义占用信贷资金,达到变相信用贷款目的。
为了强化信息披露与规范担保程序,2005年12月我国又出台了两项新文件,即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证监会发布的《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取消了此前相关规定中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但明确规定这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09年3月,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有效解决
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自身质量,沪深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存在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3 债务担保有关处理
担保事项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的一种,对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其处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是:如果因担保事项需要,可能履行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否则只应作为一项或有负债予以披露。
为了规范对担保债务引起的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四)文件,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处理规定。
其基本内容有:
1.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已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与其相关的诉讼费则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如果已判决败诉但担保企业正在上诉期间,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暂缓执行的,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的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
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2.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
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的,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或少确认或多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损失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担保诉讼事项,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一般不应将预期补偿金额确认为资产,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到补偿款。
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消的原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即可能性达到95%以上,且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2 债务担保问题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债务担保问题越演越烈,最初只是表现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到后来演变为上市公司陷入“互保圈”及上市公司频频为子公司进行担保。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证监会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担保行为的各种规定,分别用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然而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很多企业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影响了它们的正常运营,资金链不稳定,加上国家货币政策的推动,让担保热再一次升温。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中报结束,深、沪两市有845家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总额达到1224.26亿元,与2010年年报相比,对外担保总额上升了13.66亿元。
2.1 债务担保问题现状
2.1.1 关联担保成隐患
2011年度中期公告的5452件担保事项中,上市公司对无关联公司进行的担保事项仅1181件,担保金额仅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的20%不到。
在为其担保的公司中,控股股东(或母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间接非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兄弟企业等其他关联企业占了绝大部分。
上市公司为其各种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高达4271件,担保金额高达3781.89亿。
这其中,比亚迪的对外担保次数最多,达到101次,总计担保金额达到7.1072亿元,占当年度净资产比例高达78.8%;众合机电的担保次数也达到101次,总计担保金额达到1.6017亿元,占当年度净资产比例达到63.1%;景兴纸业的担保次数达到81次,总计担保金额达到2.0386亿元,占净资产比例达到76.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频发,一方面会使关联企业能够获得宝贵的信贷资金,另一方面给本公司带来潜在的利益,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如果其中某些企业因故不能按时还款,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殃
及关联企业,导致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2.1.2 超额担保风险巨大
一些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不进行认真研究和考察,就随意担保,而且对外担保数额大,使得原本互不相干的上市公司被绑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旦被担保公司财务恶化不能还贷,势必给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带来系统风险。
因此,巨额担保加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负担,形势恶化甚至会拖垮或掏空上市公司。
随着2010年11月8日三木集团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的十一项议案,三木集团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升至6亿元左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据Wind资讯数据,深国商2010年度关联担保余额合计13.17亿元,2010年度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2358.65%;2011年中期关联担保余额15.17亿元,2011年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3911.02%。
根据外高桥公司年报显示,2010年度外高桥的担保总额已经高达57亿元,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了111%,而半年报中这一比例为103.83%。
其中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高达45.9亿元。
此外,公司还曾因担保对象之一华源股份逾期担保事项被三家银行起诉。
根据公司与各家银行达成的和解情况,公司2010年度对华源逾期担保事项增加计提了负债2735万元。
2.1.3 逾期担保影响业绩
自1998年3月16日起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推行ST制度(股票特别处理制度)截止到2007年底,共有414家公司被ST,其中仅由于被担保公司逾期未能偿还担保贷款而使其或有负债成为实际负债,致使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的共32家。
从2010年下半年,随着企业资金链的越来越紧张,担保逾期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
2010年8月,美利纸业曾公告公司为东盛科技提供担保5820万元,为其子公司东盛医药提供担保7495万元,两项担保合计13315万元,已全部逾期。
2011年5月,太工天成公告披露对外担保的状况,公司对外担保额为9300万元,全部处于逾期状态。
2011年6月,胜利股份由于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过期,
以及参股公司对外借款都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遭到了证监会的责令整改,其中整改函指出,公司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对子公司胜邦绿野提供了2.3亿元担保额度,其中1.4亿元的担保额度已过有效期,但公司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2.1.4 违规担保陷入债务困境
或有事项中的担保、诉讼事项往往带来巨额的损失进而导致一个企业经营的失败,更令人忧虑的是,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的披露上也屡屡违规,或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及时,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和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发展受到阻碍。
2011年9月1日,山东海龙公告称,公司股票自9月5日将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山东海龙”变更为“ST海龙”。
公司公告显示,2010年末公司未履行担保程序,同时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未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所涉金额达4.23亿元,占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
截至9月1日,公司仍未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且2011年上半年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1亿元。
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股票自9月5日起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这不是第一家因为违规担保而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
2010年6月8日,一则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牵出ST沪科的一桩违规担保。
公司公告称,2007年4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南京斯威特用于清欠的华美达酒店,在进入公司前,已为南京斯威特关联企业大额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09年12月31日,南京斯威特占用公司资金3.80亿元。
2010年3月,深陷巨额债务泥潭进入破产重组进程的ST锦化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布的19个诉讼案件不仅暴露了公司近9亿元的巨额债务而被深交所处罚,而且将上市公司锌业股份也推到了违规担保泥潭。
其中的两起诉讼,ST 锌业共涉及担保责任3732万元。
截至ST锦化披露相关公告的2010年3月22日,并未在ST锌业的相关公告中发现上述两起担保的相关披露。
此外,ST锦化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也促成了锌业股份这8000万违规担保最终浮出水面,根据ST锌业披露的补充公告,公司8000万元的违规担保共分了十一次提供,其中有六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却只经过董事会但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全部的十一笔担保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2 债务担保问题存在的因素分析
2.2.1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股权被固定化,虽然作为股东却无法通过买卖行为利用股价的变动来获得利益,因此,有通过担保等渠道来变相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此外,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分散化,使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变得相当突出,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缺乏对控股股东权利的制约机制,加之缺乏监事履行职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得控股股东利用担保等渠道变相谋取自身利益成为可能。
因此,大股东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往往会放松对被担保方资信、还贷能力等的审查。
另外,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等原因,上市公司管理层会利用信息优势来谋取个人利益。
当由管理层代表股东进行担保业务的审查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通过一些具有极大风险的担保决策。
对于恶意担保和滥用职权非法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当事人或当权人几乎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而使某些人有机可乘,因而难以防止和避免恶意担保现象及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2.2.2 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债务担保出现至今产生了许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但还是有很多上市公司由于对担保事项控制不够而受到牵连。
其原因主要是:
1. 许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和决策者风险管理理念存在缺陷
经营管理者对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外提供担保时虽然已经意识到大额担保的风险,但往往忽略了存在小额担保累计总额大的风险、对外担保次数无限制的风险、同一时间段内多家被担保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风险(如2008年出现的全球金融海啸引发多家公司财务困境)等,这不仅增加了自身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机会,还给公司的经营决策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 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较低
在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前,由于没有时间(机会)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对担保信息的掌握不够全面,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经营能力指标、资信状况以及本公司资产与担保额比例等不清楚,从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使对外的债务担保由于信息的滞后而增加了为偿付风险的机会成本。
3. 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处理系统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没有适时对其进行事中监控,没有及时关注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在被担保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进行了解和掌握,并且在担保风险产生后,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的管理机制,以及本公司为被担保方偿还债务后应如何降低自己损失的有效方法。
4. 风险责任制度不完善
债务担保与担保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没有有效地制约机制,因而会导致直接相关人员对担保风险的评估和处理不谨慎,此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担保行为的审批不严谨,从而使得担保风险加大。
2.2.3 法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来规范担保行为。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出台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约束缺乏一定的预见性,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跟上形势的不断变化。
并且违规之后的处罚力小,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的成本,这让管理者拥有进行违规担保的动机和时机。
2003年的证监发[2003]56号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l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通知并未对相关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等高管加以处罚,从而使某些人有机可乘,因而难以防止和避免恶意担保现象及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与损失,难以达到彻底治理违规担保的目的。
2005年的证监发[2005]120号通知加大了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基本建立了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