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德育、教导处学生管理必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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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有效制止违纪行为。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类型:依严重程度从低到高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家长带回教育等。

第四条、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结论的将写入学生学期品德评语,建立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当年度内品德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学生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综合素质测评依规仅能评为D等,同时缓发毕业证。

此类学生在毕业后的升学、就业、参军需要出具政审合格证明材料时,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表现提供。

第五条、处理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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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分违纪学生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3.学校在作出违纪处分前,应当事实清楚,调查充分。

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平、合法”。

4.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第二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六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教导处德育专干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性、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学生违纪知情人(班主任)督促学生填写好《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如实写清事件的起因和详细经过。

2.教导处德育专干查清违纪学生是否曾有违纪记录或纪律处分。

3.教导处通知违纪学生的班主任,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家长。

4.达不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事件,班主任自行处理,情节较严重的应约见家长共同教育。

处理后,班主任将《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交教导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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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须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先上报教导处,由班主任在《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加具意见,上交教导处处理。

学生违纪事件报教导处后,班主任要全程协助教导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后报学校教导处。

6.教导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行政讨论决定处分结果,由校长室批准公布。

7.教导处拟定处分决定,校长室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

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同时班主任为违纪学生建立后进生档案并对其进行跟踪教育。

(四)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周主动向班主任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教导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处分撤销后,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

(五)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处分生效之日起,在2—3个月后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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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导处审查。

3.经教导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教导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八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九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十二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经老师(领导)教育后,仍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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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第四章处分类型
第十三条、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违反情况,可选择班级、学校二种等级中的一种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教务处备案。

3.通报批评是计入综合素质结果(装入个人档案)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将予以从严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上课连续迟到2次及以上。

2.故意破坏环境(随地丢弃废弃物、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3.严重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记律。

4.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5.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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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6.住宿生熄灯后在寝室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

7.烫发、染发、化妆、佩带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经教育仍不改者。

(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8.带手机或其他违禁品进校园(首次);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表》。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2.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
4.将手机、槟榔等带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5.在校园内吸烟、喝酒、嚼槟榔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6.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能主动承认者;7.私藏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8.在校期间(白天)翻墙外出者(首次);
9.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品德等级不能评优和良。

1.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班主任、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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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书面材料);
2.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3.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达2次者;
4.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
5.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7.出入网吧、游戏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
8.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校期间(白天)翻墙外出者(2次以上);
10.夜不归宿、夜间翻墙外出者(首次);
11.在宿舍吸烟、私接电源者(首次)
12.警告处分累计达2次及以上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且品德等级不及格。

1.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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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5.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6.夜不归宿、夜间翻墙外出者(2次以上);
7.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又违纪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家长带回教育并上报上级部门)。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4.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第二编分则
第十五条、破坏课堂纪律的处分。

1.课堂上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影响任课老师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通报批评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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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下课擅自离开教室,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导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处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十七条、侵犯同学人身权利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

先动手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报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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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后,家长领回家中教育或配合家长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通报批评处分。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在校园欺凌其他同学或强行索要钱物等类似行为的。

第十八条、损害公私财物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具、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或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老师车辆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5.以上各款因过失或无意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

(一)不尊敬师长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或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及以上。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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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会、集合、社会实践等活动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

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的报警处理。

4.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回校反思,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5.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回校反思。

6.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
1.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教导处德育专干安排强制参加公益劳动。

(四)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通报批评。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处分。

3.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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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首次批评教育,如再犯将处留校察看处分,通知家长带回家中教育。

5.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

(五)出勤情况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

旷课累计达3次,全校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处分。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留校察看、家长领回反思。

3.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

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严厉批评。

(六)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3.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4.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家长领回家中反思。

(七)凡有以下情形者,处留校察看、家长领回家中教育
1.有吸毒现象的。

2.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或他人的。

3.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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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5.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6.其他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行为的。

第三编附则
第二十条、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综合素质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二十一条、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将报请上级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劝离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导处和校长办批准,准予撤销处分。

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将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予以公布。

中小学学校
2021年9月1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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