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伟、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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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伟、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5
【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华张力魏其仓
【审理法官】李文华张力魏其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鲁东伟;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鲁东伟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鲁东伟
【当事人-公司】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庆华
【代理律所】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鲁东伟
【被告】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鲁东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鲁东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鲁东伟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鲁东伟撤回起诉;
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3行初2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3:48:36
鲁东伟、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冀01行终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东伟。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柏林大街125号。
负责人贺海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荣,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鲁东伟因诉被上诉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东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鲁东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鲁东伟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鲁东伟撤回起诉;
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3行初2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文华
审判员张力
审判员魏其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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