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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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31
•【字号】渝办发[2006]209号
•【施行日期】2006.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
通知
(渝办发〔2006〕20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目标,促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瓦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煤矿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特别是瓦斯事故居高不下,占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45%以上。

瓦斯已经成为威胁矿工生命的最大隐患,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市政府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高度重视。

去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市
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开展了瓦斯防治专家督导工作,制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建设了煤矿瓦斯远程数字化监测系统,加大安全投入和科技攻关力度,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取得了较大成效。

今年1-7月,全市瓦斯事故死亡2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少死亡84人。

但是,煤矿瓦斯隐患仍十分突出。

为尽快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全国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现场会各项要求,增强瓦斯可控、可防、可治的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严的态度和更扎实的措施,锲而不舍地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以企业为责任主体、政府为监督主体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市属煤矿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

要把煤矿瓦斯防治作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来抓。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矿井瓦斯治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责任制。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认真落实瓦斯整治方案,不严格执行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采取严格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责任。

对股份制和个体煤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其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企业(矿主)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要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

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并
抓好对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当班负责人对当天的井下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地区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治理瓦斯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定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各项措施;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煤矿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督促煤矿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市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对各地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工作加强监管和监察,督促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有关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重庆煤炭集团的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责,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效率;加大调查排查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指导,切实转变作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制度,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督促各煤矿企业加大对瓦斯治理资金的投入,落实瓦斯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硬措施,严把关口,严防瓦斯事故。

三、强化瓦斯防治各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60号)要求,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和渝府发〔2005〕52号精神,结合实际,持之以恒抓好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和制度。

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要求,年产100万吨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总工程师,并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

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根据本年度矿井采掘工作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安全计划和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区县(自治县、市)煤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投入,严格标准,强化瓦斯防治硬措施。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等措施,是防治瓦斯的治本之策。

各产煤区县、各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行矿井通风、抽放、保护层开采和监测监控四大治本措施:一是矿井、采区和作业面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是突出矿井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瓦斯抽放,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

今年,要强力推进“先抽后采”,将全市瓦斯抽采率平均提高到30%以上,年底建成松藻煤电公司打通一矿和南川市水江煤矿为瓦斯抽采示范矿井。

三是大力推进远程数字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市政府今年再次将建设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列入了“民心工程”,在2005年的基础上,全市60%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系统,新增150个矿井联网监控,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已建成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好并发挥作用。

四是积极推进壁式开采采煤方法。

今年,全市90%以上的小煤矿要实现壁式开采或经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规范的采煤方法,完成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任务。

五是认真开展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

2006年为小煤矿质量达标年,要按照“全市区县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现场会(永
川)”的要求,抓好前期30个示范矿井的验收工作,要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思路,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争取年底全市有50%的小煤矿达到质量标准。

六是各地区、各部门应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渝府发〔2005〕52号文件明确的煤矿安全费用政策和提取标准,提足用够安全费用,加快补还瓦斯治理和抽放利用欠账。

所有高突矿井,必须立即建设抽放系统。

通风系统设施陈旧、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督促更新改造,完善配套,搞好维护管理。

(三)认真开展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市)督导工作组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快隐患整改工作进度,重大问题要咬住不放,使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安全改造投入机制,在争取国家资金扶持的同时,重庆煤炭集团、各类煤矿企业要安排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财力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及未实现市、县、矿三级联网的,一律停止生产。

开展煤矿井下定岗定员工作,根据矿井生产规模、生产布局和生产工艺(作业方式)等确定矿井及每班最多入井人数,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规定,同时要督促矿井按定岗定员组织生产。

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限定产量、限期完成采掘关系调整。

三是加紧进行松藻煤电公司打通一矿“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和示范”项目研究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科技攻关。

市经委要抓紧组织专家会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对65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一次全面会诊,提出整改意见,煤矿企业根据会诊意见制定现场煤与瓦斯突出防
治方案。

(四)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

严格小煤矿生产准入监管。

针对我市小煤矿防突管理十分薄弱的情况,市经委已制定全市小煤矿生产准入规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加大对瓦斯事故矿井的查处力度,凡是没有达到防突准入规定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对发生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由市组织专家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开采条件的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突出矿井,依法进行关闭。

对于在瓦斯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力,并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也是热值高、无污染的宝贵能源。

搞好瓦斯治理和利用,既可保证煤矿安全,又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以及各地煤矿,瓦斯蕴藏量大,要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为契机,抓紧制订瓦斯治理与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规划,真正实现“以抽保安、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变害为利、变废为宝”的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予以积极指导。

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作为全市煤矿瓦斯整治工作的日常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各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调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总结推广各地瓦斯治理工作的经验,定时向市政府报告,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保证瓦斯治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63833572 传真:63833568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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