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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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1
•【字号】淮发[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
(淮发[2006]10号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世纪新阶段指导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水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淮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意见》和苏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1、坚持政治协商的方式和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格局;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民
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人民政协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2、进一步规范市委同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等。
协商的形式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除会议协商外,市各民主党派可向市委提出书面建议。
协商的程序主要是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有关协商内容;协商的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
协商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座谈会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
各地、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发挥积极作用。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确定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
4、切实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
民主党
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市人大常委中,至少有1人担任副秘书长,至少有1人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市政协常委中要有1人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一般不少于3人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5、加大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市、县(区)政府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部门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其中政府组成部门选配比例要逐步达到二分之一。
教育、科技、监察、建设、农林、文化、卫生、审计、环保、体育、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其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必须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
市、县(区)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也要选配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6、县(区)呈报的政府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中,没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人选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凡明确安排党外领导干部的部门,要确定专门职数。
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未配备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充实,待调整时再过渡到规定职数。
一时选配不上的,应留出空额待后增补;本地难以产生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
7、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
市政府重要决策应先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已与民主党派组织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对口联系工作计划,主动征求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组织的意见,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为民主党派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民主党派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
有关情况。
8、健全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也可委托民主党派就有关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对民主党派的调研,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形成的考察调研成果,要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并做好反馈工作。
三、切实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9、尊重和保障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利。
民主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对中共各级党委的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情况,党委及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等。
要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
10、把握民主监督的形式。
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11、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政治协商活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以议案、提案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党委统战部门和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批评意见;通过参加检查、督查、考察、视察等活动开展民主监督;通过调查研究,就涉及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监督。
要坚持和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与统战部门联系,做好特约人员的相关工作。
12、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监督,要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采取措施,规范民主监督程序。
坚持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
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市委、市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提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处理、反馈,市、县(区)统战部门要及时将反馈意见满意度或重要情况报送党政主要领导。
四、重视和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13、要把无党派人士工作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
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各级党委在研究、布置和检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时,要把无党派人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
市委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等重大政治协商活动,组织党外人士进行调查研究、视察考察等重要事项都应有无党派人士参加。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开展的特约人员工作,应聘请无党派人士参加。
14、进一步加大无党派人士的培养力度。
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提出无党派人士的中、长期培养规划。
要切实发挥党委统战部门在无党派人士工作中的牵头联系、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无党派人士的政治素质、合作共事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15、创造条件支持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根据无党派人士的特点与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要建立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并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市、县政协要通过“无党派代表
人士”界别,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五、着力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16、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和任用党外干部工作机制。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统战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落实措施,形成齐心合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联合会办、联合部署、联合发文、联合物色推荐、联合研究上报、联合督促检查等方法和途径,进一步推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统战部门要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党外干部的了解、考察和推荐工作。
党委决定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继续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统战部门以适当形式将结果告知有关民主党派组织。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党外干部队伍。
市县(区)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10%以上的党外后备干部。
17、要进一步拓宽党外干部的选配领域。
市、县(区)工会、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社科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领导班子中也应配备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或兼职领导职务。
可将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的正职岗位作为重要台阶,为党外干部逐级提拔创造条件。
18、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外后备干部工作。
要把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掌握一批多层次的,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数量充足、基本可以满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的党外干部名单。
组织部、统战部对确定为党外后备干部的人选要定期考察,加强管理,建立档案,及时提出安排、调整和补充的意见。
要加强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通过干部交流、部门挂职、基层锻炼等形式,全面提高党外后备干部政治素质,丰富其领导工作经验。
要通过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形式,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党外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
19、充分发挥党外领导干部的优势和作用。
根据党外干部的特长,合理分工,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参与集体领导,对其分管的工作真正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在其位、主其事、负其责。
尊重、信任党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列席党组会议,有关文件送他们阅知,重大问题向他们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要同党外领导建立平等相待、民主协商、真诚合作的良好共事关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党委(党组)的领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履行岗位职责与做好兼职工作的关系,做到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六、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0、各级党委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
要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从多党合作的需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21、支持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党委要帮助民主党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支持民主党派不断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考核制度。
支持市各民主党派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22、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
通过教育培训,到政府部门、县(区)机关、乡(镇)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交流等途径,加强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民主党派工作特点,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可适当设置非领导职务。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
23、各级党委要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专题研究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党委要定期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组织1至2次活
动,专题进行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政策的学习教育。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把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理论政策作为重要教学内容,作为培训党内各级干部的必修课。
要建立健全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做民主党派工作,党委常委要继续主动联系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模范执行民主党派工作方针政策。
2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
主要新闻媒体对党委举行的民主协商会、通报会、座谈会及不定期高层次谈心等活动,要给予突出报道;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活动和重要提案、议案要给予重点报道;对民主党派各级组织举行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给予及时报道;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全面建设小康淮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要给予经常报道。
报道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除报道其在市人大、政府、政协担任的职务外,应突出他们在民主党派担任的职务。
25、统战部门负有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在决定统战部长任免前要征求上一级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要加强对统战干部的培养、考察、任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统战干部队伍。
26、各级党委在发展中共党员时,要根据统一战线的需要,有计划地保留一部分优秀的知识分子在党外。
有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单位党委要通盘考虑,有计划地向各民主党派推荐可发展的人选。
对党外领导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要求加入中共党组织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做好本人思想工作。
27、要切实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的办公经费、考察调研经费、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而逐年增
加。
新增特殊工作所需的经费可以一事一报的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8、市委、市政府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继续定期研究解决民主党派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根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开展工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民主党派机关在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继续享受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待遇。
不驻会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继续享受驻会同等待遇。
有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单位,要帮助民主党派进一步改善必需的活动场所、经费、用车等工作条件。
各县(区)委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