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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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促进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进一步落实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的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委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谈话人为有关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负责人,以及授权进行谈话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干部。
根据需要,对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进行廉政谈话。
集团本级廉政谈话对象包括:集团公司部室正副职;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免谈话、警示谈话等五种类型。
根据内容不同,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
是指集团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1)。
(2)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8】41号)文件精神执行。
(3)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转(提)任到新岗位的人员进行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与党委(人力资源部门)正常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由党委成员负责正常任职谈话的,要将廉政谈话列为重要内容。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正常任职谈话的,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谈话一并进行。
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单独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通常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2)。
(4)诫勉谈话:是指纪委对群众反映强烈但查无实据,或发现违纪苗头、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谈话。
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
行。
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诫勉谈话,谈话人要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辩解,帮助其提高认识,说明违反党纪政纪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诫勉谈话人必须为2人以上。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3)。
(5)警示谈话:专指集团纪委对下属单位(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的谈话。
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警示谈话,谈话人要针对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
第七条围绕廉政谈话的内容和要求,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部门要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集团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人力资源部、监察监事审计室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集团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下属各单位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由下属企业党组织提出廉政谈话建议,经集团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谈话牵头部门要负责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谈话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其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十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对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的,要及时将整改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有关党组织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一条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帐。
每次谈话后,谈话牵头部门要填写相应廉政谈话记录表并归档;下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与有关人员的谈话,要在谈话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表上报至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把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件1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政谈话记录表
附件2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
附件3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诫勉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