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医院三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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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整形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整形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三、三证管理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整形美容服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3)医疗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时,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证明
(1)整形医院设立前,需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资料。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证明》。
(3)医疗机构在变更设置审批事项时,应按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批。
3. 医疗机构校验证明
(1)医疗机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校验。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校验证明》。
(3)医疗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校验证明》前,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整形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2. 整形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三证管理工作,确保三证合法、有效。
3. 整形医院应定期对三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 整形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五、监督与处罚
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整形医院的三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整形医院在申请、使用、变更、换证、校验等环节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整形医院三证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