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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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1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
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
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
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
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
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
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已执行案外人劳务费322988元停止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归还案外人不应被执行的资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将案外人资产采取措施,剥夺申请人救济途径,突然袭击不告诉当事人,事后通知,侵犯案外人(申请人)财产所有权,执行程序违法。
1、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没有通知当事人。
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被法院剥夺。
2、xxxxxx法院(2015)山执字第00189-3号是执行终结裁定,明显违反执行程序。
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提出异议权利,xxxxxx法院扣留财产后应该留有合理期限
让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
我国民诉法规定,异议期间不得划转财产。
xxxxxx法院秘密扣留,秘密划转,明显是有悖法律规定。
二、xxxxxx法院执行案件对象明显错误。
2015年8月25日,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山民
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江森、徐家明、徐阳共同
承担原告刘先华人身损害赔偿款525666.32元;被
告王礼明、xxxxxx、xxxxxx承担连带责任,xxxxxx已经给付的176000元应从中扣除。
1、(2014)山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案执行依据。
判决书判令的(义务人)被执行人不是申请人。
申请人只是在
xxxxxx提供劳务的民工,劳务费当然在被执行人xxxxxx处。
判决
确定法院执行的人应该是xxxxxx,但却不查明财产所有人、不去执
行应该执行的对象,却“合谋”( xxxxxx提供信息)将申请人(提供
劳务的民工劳务费)资产划拨、冻结明显执行对象错误。
2、按照判决书xxxxxx和xxxxxx都是连带责任,不分顺序。
xxxxxx法院既然已经去冻结自认xxxxxx在xxxxxx的资金,为什
么不直接冻结被执行人xxxxxx的资金,显然执行对象错误。
3、本案被划拨的资产性质是农民工劳务费,法院划拨明显侵犯民工
权益。
民工提供劳务一定有人和被提供劳务单位签订合同,但提供劳务的
工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本案xxxxxx法院不查明资产性质,就
划拨,不等民工申辩马上让人领走。
民工工资就因法院执行即将化
为泡影。
人民司法为人民,精神不知如何体现。
三、xxxxxx法院执行存在明显不公正现象,从错发裁定可见端倪。
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时都应发执行通知书和采取措施裁定书。
本案执行中,xxxxxx法院却给应该是被执行人的xxxxxx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应执行的对象作为协助对象,对本不应执
行的申请人采取措施。
这种错误可见法院执行初衷就有问题,其中
问题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案外人,xxxxxx人民法院执行存在错误,没
有调查清楚财产性质和归属,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违法
执行,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为求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希望xxxxxx法院认真对待,尽快答复。
此致
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田玉霞(刘系银老婆)
被告:李华章,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
642124************)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桃花源1号楼8号营业房。
田玉霞(刘系银老婆)与李华章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华章偿还田玉霞188240元,已进入执行程序。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李华章与田玉霞(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玉霞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玉霞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华章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行冻结。
事实与理由:李华章借田玉霞14万元,2009年李华章向田玉霞打了一份欠条,2009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华章向田玉霞顶车一辆偿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09年新车价值15万元,整体办下来17万)。
顶车后,李华章下欠田玉霞三万元,利息再议。
2006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并未向田玉霞打欠条,只有顶车后下欠田玉霞3万元的协议。
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究田玉霞伪造证据罪。
2006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李华章更不可能与向田玉霞打欠条。
2006年李华章与倪月君在国家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所有。
由于田玉霞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能过户,导致损失一切由田玉霞承担。
此案金额过大,因追究田玉霞刑事责任。
提出异议申请人人:李华章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