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照(201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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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2005修订本)

公司法(2005修订本)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公司法法条英文对照

公司法法条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Promulgating Institution: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Document Number:Order No.8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颁布时间: Promulgating Date:12/28/2013 12/28/2013实施时间: Effective Date:03/01/2014 03/01/2014效力状态: Validity Status:有效Valid(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December29,1993;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at the13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25,1999;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at the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28,2004;Revised at the1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27, 2005;and Revised at the6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28,2013and shall take effect on March1,2014)Table of ContentsChapter1: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2: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ection1:EstablishmentSection2: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ection3: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Section4: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Chapter3:Equity Transfer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hapter4: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Section1:EstablishmentSection2:General MeetingSection3:Board of Directors;ManagersSection4:Board of SupervisorsSection5: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Chapter5: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Section1:Issuance of SharesSection2:Transfer of SharesChapter6: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Supervisors,and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a CompanyChapter7:Corporate BondsChapter8:Finance and Accounting of a CompanyChapter9:Merger,Division or Capital Increase or Reduction of a CompanyChapter10: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Chapter11:Branches of a Foreign CompanyChapter12:Legal LiabilitiesChapter13:Supplementary ProvisionsChapter1: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人以资金或者实物出资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

根据所有者的责任方式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按股份持有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公司的名称由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但是不得重复使用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欺诈、虚假、混淆、有害公共利益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和自愿设立。

第七条【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公司】主管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本法。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起草公司章程。

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

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

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公司法是我国经济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自1984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对公司法的修改历程和修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修改历程1. 198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

2. 1993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3. 1999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程序,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等。

4.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新股发行和上市等事项。

5. 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了公司债券制度,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6. 2018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和信息披露,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加大对股东滥用公司资产、收购游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二、修改内容1. 公司形式的扩大和完善。

公司法的修正案从1993年开始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扩大了公司的形式,使得在实际运用中,根据不同的投资和发展需要,选择最为适宜的公司形式。

2. 公司设立和管理规定的完善。

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主要涉及到了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程序等规定的完善和加强监管,保护了股东的利益,规范了公司运作,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进。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进,主要包括:增加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设置,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和运作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投票表决制度等。

4. 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规定。

2013年12月最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彩色标注29日)

2013年12月最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彩色标注29日)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载下列事项: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及住所; 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使股东权利。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 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财产除外。 三款。 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 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 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删去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 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新老公司法条款对比

新老公司法条款对比

新老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发布日期:2014-02-21 发布者:manage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新旧公司法对比及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及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及解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现为大家整理了修旧公司法对比情况,以及进行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修订前▲修订后▲解读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4〕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2.19【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公司法最新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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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最新的公司法的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最新公司法修订后有什么亮点?看完店铺整理的公司法修订时间后你就会明白了!公司法最新修订时间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

公司法新旧比较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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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照表(201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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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旧规定条文中“红色”字的是在新规定删除之处; 2、 新、旧规定条文中“标黄”的是新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之处; 3、 新规定条文中“标绿”的是新规定中新增之处。 原《公司法》相关条款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修改后《公司法》相关条款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 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 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 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 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 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 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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