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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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有关问题的通
知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2.07
施行日期2000.12.07
文号工商个字[2000]第293号
主题类别企业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时间。
当年新设立的,参加下一年的年检。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一、二、三)。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二)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
(三)前置审批文件的有效期是否期满;
(四)合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在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五)有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四、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年检标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五、年检结束后,各地须于6月底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检情况表》(见附件四)及分析说明、总结等材料报我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六、合伙企业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八、前置审批文件有效期满或被吊销,经营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应分别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严禁借企业年检之机搭车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附件:
1. 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略)
2.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略)
3.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略)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检情况(略)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