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末三国治安形势及其影响下的治安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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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三国治安形势及其影响下的治安思维模式
作者:孙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要“治安”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实际上是“使治使安”,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国家大治与民生安定的统一。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社会治安,战国时期秦国使用申韩之学作为经世治国的策略,最终一扫六合,莫不得益于先进的治安思想以及衍生出的法律制度,故治安于乱世的重要性,不应也不会被战争所掩盖。
作为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战国之后的第二个“大乱世”,汉末三国时期的治安管理应当带给我们思考。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治安管理必须为国家战略保驾护航,而千年积淀的中华历史文化正是亟待开采的财富,来为当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汉末三国治安形势思维模式
作者简介:孙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司法制度、犯罪学、比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46-02
一、汉末三国的治安形势与治安管理
东汉后期是外戚和宦官争权的历史,王纲解纽,政治凋敝,国力式微。
公元184年的农民起义——黄巾起义以降,国家陷入战乱之中,社会治安状况急剧恶化。
原有的统治秩序遭受严重冲击,而宗教的影响在扩大,两汉建立起的封建礼教体系遭到动摇。
经济也遭受严重破坏,战乱、饥馑与瘟疫,直接导致社会板荡,人口锐减,农民失去了土地,沦为流民,大量土地无人耕种,农业生产遭受灭顶之灾,国家税役无从保障。
“百姓嗷嗷,道路以目” “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 都是佐证。
董卓擅权、西凉兵乱之后更是各路军阀崛起、争雄,最终,分别以曹操、刘备、孙权为首的三大军事集团脱颖而出,瓜分了东汉版图,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国时期跨度约九十年,这期间包括东汉末年军阀战争阶段魏蜀吴三国政权阶段,其治安管理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区别无非是在是否是一个正式的、合法的政权。
鉴于汉末各种天灾人祸的毁坏,扭转恶化的治安形势,发展生产、整顿户籍、恢复原有秩序(例如税赋、徭役的征收),成为强大军阀的重要课题。
曹魏奠基人曹操,治安建树较多,严明法纪,统一北方,他重视法律的作用及其贯彻,另一方面又创造性地推行屯田制,亦战亦耕、兵农合一,削减了流民的问题,加强了对领民的控制,恢复了生产,保障了兵员。
同时,也削弱了地方大族的势力,便于中央集权,更加强有力的推行治安制度。
曹操的屯田制,具有多面性。
不仅仅是一项
经济制度、军事制度,实际上也是治安制度,为军事斗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于民族问题,曹操采取镇抚结合的策略,尤其是东征乌桓,缓解边境治安问题,促进了民族的融合。
从史书中记载的曹魏治安状况来看,政治犯罪比较多,也是打击的重点。
曹魏经常有文臣武将起兵造反的事件,甚至皇帝也被杀。
可见,曹魏的政治斗争较为险恶。
另外,黄巾以来宗教势力也日趋壮大,至三国时仍蔚然成风,曹魏对于“执左道”比较敏感,着重思想控制。
曹魏的治安管理是礼法并用的,《新律》是曹魏在中国法律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第二代君主魏明帝曹睿(206—239)重视律令的编修,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制律十八篇,以刑名为首,开后世之先河,这是明显的创新。
而《新律》渗透着儒家“礼”的精神,体现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从后文可见,从各方面曹魏的创新都比较大、影响比较深远。
蜀汉只有刘备父子两代君主,丞相诸葛亮是后主刘禅(207—271)的辅政大臣,其治安思想具决定性影响。
蜀汉的地盘是从暗弱的刘璋集团手里夺取的,面临的主要问题除了战争、民族问题,那就是豪族。
巴蜀之地的豪族大姓垄断着文教、武装等,几乎成为独立王国,很多治安问题也是这些豪族大姓带来的,怎样处理与豪族大姓的关系,是诸葛亮政府解决治安问题的主要课题。
诸葛亮本人极其重视法律的作用,也有自己独到的治安见解,将在下文详述。
东吴偏安江南,经济比较发达,对外联系也比较密切。
东吴与魏蜀一样,也颇为重视法律的作用,严苛程度甚至比魏蜀还剧,例如东吴曾九次使用夷三族的极端酷刑,这也与其政治斗争的激烈有关。
山越等民族带来的问题,也是影响其治安的重要因素。
总体来讲,三国时期的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延续东汉末年战乱带来的剧烈影响,虽然三个政权的建立使社会治安形势得到了一定的稳固,但仍有局部的战争,三个政权对于治安管理既有对前朝的继承,又有自己的创新形成独特之处。
从整个中国历史来看,六朝是一个民族大冲突、大融合的历史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治安形势显得更为复杂,阶级矛盾伴随着民族矛盾,绝非镇压能够解决。
如何调和,考验着三国统治者们。
从治安思想上看,有从严刑向无为演变的趋势,这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风气等都有深层的联系。
三国的独特时期特征体现在几对矛盾上,包括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王权与相权的矛盾等等,还有儒、道、释、法等流派的治安思想的冲突。
有效地进行治安管理,离不开围绕此主题进行的相关设计,尤其是对于割据政权而言,设计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死存亡。
治安管理森罗万象,当轴者的治安思想、颁行的各项治安法令、制度,是设计的直接体现,我们可以观彼时期的先进与不足。
二、汉末三国时期的治安思维模式
(一)曹操的治安思维模式
曹操(155—220)之崛起与其治安思想密不可分。
曹操重视法的作用,强调法的权威,“一之以法”,继承法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打击特权阶级。
在强调“设而不犯,犯
而必诛” 的“以刑为先”原则同时,又不排斥对礼教的遵守,故而有“礼法并用”的特点,用礼教控制人、培养人,也是曹操治安思想的重要内容,重视整饬风俗、兴办教育,加强思想控制。
曹操“礼法并用”的另一个表现在于他的“夫刑,百姓之命也” 的看法,体现了其慎刑恤罚、刑罚相当的追求,不是一味的明法峻刑,体现了灵活的特点。
与之相配,曹操重视司法官的选任,“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并要求“恤慎刑狱,吏无苛政,民无怀慝” ,重视依事实定罪,反对滥用酷刑。
曹操令出法随,多有创举,切中要害,例如一道令就得以威吓劫持人质的问题。
(二)诸葛亮的治安思维模式
三国蜀汉政权的奠基人是诸葛亮(181—234),其思想集中体现于《诸葛亮集》之中,史书记载“亮刑法峻急”,但效果上“刑政虽峻而无怨者”,原因在于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体现在其公平执法的重要思想,“尽忠益时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执法严明一视同仁,善于利用赏善罚恶凝聚力量,打击犯罪,树立权威。
与曹操相似,诸葛亮也具慎刑思想,重视司法官员的选聘,防止冤假错案,以维护法律权威,但是同时主张“惜赦”,认为“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反对假仁假义。
诸葛亮认为,尧舜和桀纣的区别,在于重视教化的力量,主张教而后诛,整肃专权自恣的地方豪强,重建统治秩序。
农业生产方面,“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既保障军需,又稳定民心,防止民变。
诸葛亮严格自律,厉行节俭,省官并职,去文就质,选贤举能,居安思危,治蜀颇有建树,然继承者“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
(三)孙权的治安思维模式
相较其他统治者,孙权(182—252)对于法律的推崇有过之无不及,法家思想是其治安思想的核心,他反对臣下“施德缓刑”的建议,“欲以遏恶防邪,儆戒未然也。
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者耳” 。
孙权强调严刑峻法的威慑作用,先刑后礼甚至废德任刑,“令有司尽写科条”。
诸葛亮也说,孙吴所以能制胜天下者,用法明也。
纵观东吴从孙权到孙晧(242—284),刑罚用的比较重,死刑名目繁多,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四)三国时期士人的思维模式变迁:从荀悦、仲长统到王弼、嵇康
荀悦(148—209),颍川颍阴(今许昌)人,政论家,著有《申鉴》5篇,认为法教并重,“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刑与教都是先简后繁的过程,反对设立必违之教、必犯之法。
荀悦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三类,对其施以礼与刑的不同结合方式,对症下药,对君子“化其情”,对小人“治其刑”,对中人“礼律并用”。
仲长统(179—220),山阳郡高平(今山东微山)人,政论家,著有《昌言》,其强调“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
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 在他看来,治乱不是取决于法律本身,而是执行法律的人。
法律的繁简、轻重则应根据时势的需要而变化。
仲长统与荀悦一样,主张奉天法古,恢复肉刑,他说:“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
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
髡笞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
哉!” 三国初期,治安依旧处于恶化阶段,某种程度需要肉刑警示世人,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又防止以轻刑之名而内行杀人之实,减少死刑,繁衍人口,符合时期的要求。
而到三国后期,政治斗争波谲云诡,纲常礼教令人厌倦,儒家信仰发生严重危机,魏正始年间兴起清谈之风,涌现出王弼、嵇康等玄学思想家,影响着当时的治安思想。
王弼(226—249)提出“贵无”的思想,“以无为本,以有为末”,还提出“反本”的思想,声称静是绝对的,要人们安于现状,“无心于欲”“无心于为”“以情从理”,接受愚民统治。
嵇康(223—262)认为,“名教”和“自然”是对立的,应该越名教而任自然,恢复人的本性,还原原始社会没有欺诈、没有争执的社会。
显然他的治安思想不可能被统治者所容。
玄学思想调和儒道,具有强烈的思辨性,提出了对社会与人的独到思考,是古代治安思想发展史上的一道奇观。
三、结语
蜩螗沸羹的汉末三国时期已过近一千八百年,仍是人们津津乐道的历史话题,深刻地影响着东亚文化圈。
这作为一个乱世实属不易。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战乱兵燹,与三国治安管理有关的资料或散或佚,难以收集,今主要见于《三国志》《晋书》《太平御览》等古代典籍,可能会遗留鸿泥雪爪,供后人持蠡测海。
另外,三个政权遗留的史料在量和质上也有差别。
记载上的资料曹魏明显较多,不过随着考古发掘,史料也有新的补充。
如1996年发掘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牍,丰富了东吴历史的详实程度。
纵观汉末三国时期,统治者倡导明刑弼教,重刑思想是主题,刑罚往往较为急峻,但另一方面又恩威并用,以利于招揽人心,标榜慎刑。
儒学式微,却仍作为一件外衣推行外儒内法的治安策略。
研究思想需把握社会的脉搏,虽然当轴者的治安思想是主导,但也不免受到世风的影响,士人的治安思想亦起着潜移默化之作用。
注释:
《三国志·董二袁刘传第六》.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曹操集》.
(三国)曹操:《曹操诗文选读》,人民文学出版社.1974年.
《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万川主编.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年版.
《三国志·蜀书·蒋琬费祎传》评.
《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申鉴·政体第一》.
《昌言·损益篇》.
马植杰.三国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
参考文献:
[1]房玄龄.等.晋书.中华书局.1974.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7.。